出租方:徐俊华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林树芬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甲方将同乐大道上段同乐宾馆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出租宾馆期限为20xx年5月9日起至20xx年4月18日止。
二、 每年租金为66800元(大写: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三、 乙方所付租金为房租费,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电话费、6332793电话的网络费、卫生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乙方在经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如有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
五、 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后院无偿提供给乙方停车,但乙方要负责后院的安全,如有财产损失须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宾馆后门乙方要锁好,如给甲方带来财产损失乙方须负全部责任。
六、 乙方在承租期间,租金须在前一年的12月份和当年的1月份内付清给甲方。逾期交付每天按租金的10%作为滞纳金交纳给甲方,在1月份内无法付清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宾馆,乙方无权干涉,且乙方不得搬走宾馆内任何东西。
七、 乙方租期到时,如续租需与甲方协商,不再续租可搬走宾馆内的东西,但固定设施不得拆走。
八、 水电费半年或一年与甲方结算一次,但每月须交纳甲方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九、 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可以转让、转租宾馆,如要转让、转租须证得甲方同意,并在原租金及原协定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
十、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