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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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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共进行五十二条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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