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征收房屋时,征收方需要对原房屋的构造和质量进行检查,如果未经过检查就进行征收,导致房屋损坏或价值降低,征收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要求征收方负责原房屋构造和质量的检查时,可以依据下列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或妨碍物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国家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需要导致房屋受到损坏、毁坏或者房屋的价值降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者赔偿。
3.《征收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征收人员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征收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权、担保权等权利状况,核实相关的用途、权属等信息,并劝告被拆迁人依法处置该权利及其他权利状况。重要建筑物的征收除按法律、行规规定外,还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征收后必须保留和恢复原建筑风貌和文化历史价值。
以上法律条款说明了在征收房屋时,征收方需要进行检查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原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十二条
2.《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3.《征收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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