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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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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3、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4、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均符合规定期限。

一、借钱时要求提供担保人,哪些人可以做担保人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针对市区及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且首套房无贷款或已结清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且首套房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30%)

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三、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流程:

1、贷款用户先向对应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提交所需资料。

2、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初步的评审。评审的时候,需要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信用评估,一方面是抵押物评估。对担保中心的担保资格进行审核。

3、双方当面签定合同。

4、把所有的资料,转到经办的银行。

5、具备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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