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本租赁合同。
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及用途
甲方将以下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设备情况如下:
租赁物的用途为:混凝土搅拌作业,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 地区(含郊区、县、市)。
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20_年 月 日至20_年11月27日起开始计算租赁费用。按批进场的机械,以每台机械实际进场时所记录时间为准。
本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车辆,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甲方收回车辆的时间(甲方超出乙方通知时间三日以上的,以乙方通知时间为交验时间)为租赁的实际结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赁费。
八、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间,机械出现故障需修理的,由甲方负责维修,所有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因维修原因,每月维修时间超过72小时的,甲方机械必须补工或按比例扣减租金。
乙方不得将车辆进行转让、变卖或抵押,否则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设备,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车辆调离施工现场,致使车辆租赁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甲方按月租金数额的三倍赔偿车辆租赁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甲方应保证车辆相关手续齐全,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车辆租赁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因工程进度变化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十日告知甲方。否则应赔偿甲方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各方执壹份。
十、合同履行地为乙方住所地。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