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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牌汽车租赁合同 篇1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出租人:

  承租人:

  一、根据承租方的需要,出租方同意将四吨解放牌汽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车辆仅限于在施工现场运输沙子、水泥、砖块、木材和预制板。承租人只拥有调度权,出租人司机负责行车安全和技术操作。

  三.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护。车辆设备在退租时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间收取租金。因出租人驾驶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在出租人不能使用期间,承租人将不支付租赁费,但出租人还将每天向承租人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四、租赁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计算

  承租人继续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应在当天结束前5天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车辆将按合同规定或在合同期内的.租金返还。

  5.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按月出租。不足一个月的,按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转回,否则将向承租人主张双倍租金。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支付,否则,每延误一天,租金将被罚款。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附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一份副本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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