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各方当事人:
1、付桂花,公民身份号码:
2、宗祥奎,公民身份号码:
3、宗祥波,公民身份号码:
4、宗敏丽,公民身份号码:
宗祥奎、宗祥波、宗敏丽系付桂花、宗凡清之子女,宗凡清、付桂花夫妇在大悟县城关镇宗城村后宗家城92号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当事人签字:
二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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