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乙方原因逾期发布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千分之每天的逾期发布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2.甲方应根据委托发布广告的内容出具或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因甲方提供文件的因素不能按期发布广告或造成其他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概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甲方对应本合同项下公交车车身广告具有广告发布权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二)。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挂展广告时间和发车频次发布本合同项下广告,保证合同期间内本合同项下公交车不得出现公交内部车辆调度、改线行驶、车辆减少、故障停运。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原线路或与原线路同等级别的线路安排车辆重新制作,并补偿广告发布中断的实际日期,以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5.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挂展广告时间和发车频次发布本合同项下广告。
6.甲方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乙方应在发布期结束前安排天的发布顺延,同时应向甲方支付/次的违约金。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达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的违约金。
7.乙方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如发布出现差错,应在发布期结束后安排顺延,如无法顺延,乙方应按出错天数双倍退还甲方相应的天数的信息发布费用。出错次数达次(含)以上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保证其对本合同项下车身广告享有发布权,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8.如因乙方的违约事件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或罚款)尚不足以赔偿造损失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9.因乙方的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资料费及其他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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