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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一)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书面通知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或欠缴各类费用达    元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违反本合同约定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情形的;

  5.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它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房屋租赁各方应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变更或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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