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条 租用电梯的工程名称及地点: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第二条 租用电梯的数量及安装情况:
(一)租用数量: 壹 台;
(二)安装总高度: 80 米;
(三)安装附墙: 8 道;
(四)电梯附墙拉杆 2.9-3.6 米(超过3.6米的,因此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租用电梯的概况:
(一)电梯的厂牌: 南宁市工建厂、广西建机厂 电梯;
(二)规格型号:SC200/200 型; (三)安装形式:预埋螺栓式;
(四)主要参数:
1. 最大提升高度150米;
2. 双吊笼,笼宽1.5米;
3. 额定载重量220xx公斤(28人)。
第四条 租用期限及约定:
(一)租赁期限:
(1)预计租期为 7 个月。租期不足 7个月的,乙方按 7 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超过 7 个月则按实际租期计算租金。
(2)电梯安装完毕经甲方自检合格,乙方因工程需要立即投入使用的,实际使用日即为起租日,租金从使用日起计算。
(3)电梯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测后,由于乙方原因而暂时没有使用的,从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供《电梯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中“合格”检验结论签发日的第二天为起租日,租金从即日起计算。
(4)电梯安装完毕经甲方自检合格后,如因乙方不能提供检测电梯所需条件(电梯用电或相关资料等)致使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不能对电梯进行检验的,则在电梯安装完毕经甲方自检合格后第8天视为乙方起租,租金按正常月租金计收。
(二)停用时间:按电梯停止使用书面通知日止。实际停止使用日期晚于停租通知所注日期的,以实际停止使用日为准。如需延期使用,乙方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的,则由甲方自主安排租赁物。
第五条 租赁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租赁费用:
1.电梯进退场费及拆装费:每台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未含税,以现金支付,乙方不需要甲方出具税金,如乙方需要开具,则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税率6.65%。该项费用包括安拆人员人工费、装车费、吊车费、运输费及报装报检费等。
2.电梯租金:每台每月(含节假日)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未含税,以现金支付,乙方不需甲方出具税金,如乙方需要开具,则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税率6.65%。租金从电梯自检验收合格且甲方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3.操作人员配置:
(1)人员配备:电梯司机根据乙方工作需要由乙方配备;
4.电梯地脚螺栓由 甲 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付款方式:
电梯进退场及拆装费于电梯安装完毕,交乙方使用10天内一次性付清,电梯租金按月于次月1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经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承租方同意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内约定的款项:
租金存入该帐户:
户名:周海德
帐号:6227 0033 7526 0099 72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青山路支行(南宁市以外请填写: 异地电汇费由承租方承担)
以上帐号如有变更,以出租方签字盖章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电梯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须告知乙方。取得该电梯所有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生效。
(二)租赁期间,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电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该电梯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责任,本合同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日起继续生效。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电梯进行拆装、转让、变卖和抵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