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承托方(乙方):欧麦特电子有限公司
因业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研制、开发,型号为 的新产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提供至少叁个样品或相近产品,若没有样品可提供,则甲方需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详细的图纸图样,以作为开发依据。
二、 产品的开发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 产品的开发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 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供送检样品。
五、 产品开发后的生产及货款结算方式:
1、 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签定首批供货合同,甲方首批订货量不低于零点伍万只,后续每批订货不低于壹万只。
2、 款到发货。
六、 甲方在使用中发现的不良品属制造责任的,乙方无条件退换。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时间: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
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
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
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以维持甲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惟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系属轻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
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⑶、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份,转让予第三人。
⑷、乙方为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
⑸、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者。
⑹、乙方或上开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之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
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犯行而经司法机关追诉者。
3、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
4、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
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甲方的技术内容在专利申请期间得到保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事务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与该项技术内容有关的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上款所述保密信息为申请专利所涉及到的信息内容第三方包括:
1、第三方在该科技领域可能是甲方的竞争者,
2、第三方可能因得到该项信息而获得非法利益者,
3、第三方可能因得到该项信息而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或潜在合法利益者。
三、第一条所述任何形式包括直接提供文字,含中文、外文,资料、提供声音或图像资料、口头传达、暗示或因乙方主观上的过错而使第三者得知。
四、乙方负责代理甲方专利事务的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在完成有关代理工作后一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提供的技术内容所涉及的领域内的公司任职。
五、乙方代理人及相关人员不得申请与所代理的甲方专利申请内容相关的专利乙方不得对甲方技术内容改进后提供给他人或自己实施。
六、上述保密期限至保密信息被官方或申请人公开以及被他人公开之日起为止。
七、若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为“专利委托代理协议”附件连同“专利委托代理协议”共同组成本代理协议该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电邮:
乙方(执行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邮: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 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 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结构与功能开发设计
项目进行设计开发工作,
1、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设计要求,进行产品结构与功能方案设计开发;
2、设计开发过程中,乙方依据甲方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直至修改确认为止;
二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三、设计完成时间: 1、乙方需在_ 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的初稿;
2、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__个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乙方提供 (大写数字)套设计方案构思及文字说明,全数方案中,若甲方未选用任何一
套方案,则此合同就此终止,所有约束条款无效;若甲方采用任意一款设计方案均视为合同 起效,即支付(RMB) 元整,以现金或转帐支付,乙方开具发票,具体如下:
1、设计合同双方签定后,三日内甲方需支付给乙方设计费用的 40%为设计预付款,即 (RMB) 元整,乙方开始项目设计;
2、交付产品设计的三维模型图通过网络(或甲方指定方式)传递给甲方并由甲方确认方案及 提出设计修改意见;
3、交付设计方案工程图时,可由甲方指定方式交付给甲方,文件格式:prt 格式(3D 模型图)、 CAD 零部件工程图;
4、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日开始计算, 一月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用余款。
(附)乙方账号 农业银行: 帐户名:
五、知识产权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 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后,若因甲方公司名称或商品变化而变更设计方案,视其为新 方案设计,甲方应另向乙方支付 50%的设计合同款作为预付款,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5、甲方收到乙方设计初稿,提出与设计方案所属性质不同设计要求,视其为新设计方案,甲 方应另向乙方支付 50%的设计合同款作为预付款,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六、合同纠纷
在此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产生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或请相 关仲裁部门仲裁。
七、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作出出卖产品设 计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署:
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
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
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
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
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
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
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
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
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
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
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
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
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
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
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以维持甲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惟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系属轻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⑶、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份,转让予第三人。
⑷、乙方为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
⑸、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者。
⑹、乙方或上开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之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
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犯行而经司法机关追诉者。
3、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
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
4、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
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
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
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
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
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年月日时间: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产品名称/型号:
委托方(甲方):
承托方(乙方):欧麦特电子有限公司
因业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研制、开发,型号为 的新产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提供至少叁个样品或相近产品,若没有样品可提供,则甲方需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详细的图纸图样,以作为开发依据。
二、 产品的开发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 产品的开发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 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供送检样品。
五、 产品开发后的生产及货款结算方式:
1、 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签定首批供货合同,甲方首批订货量不低于零点伍万只,后续每批订货不低于壹万只。
2、 款到发货。
六、 甲方在使用中发现的不良品属制造责任的,乙方无条件退换。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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