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03.03.11
• 【字 号】鄂政办发[2003]86号 • 【施行日期】2004.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湖北省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3]86号 2003年3月11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机收取相关费用。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
武汉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按照2006年前逐步放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1、凡到我省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年以上的,本人可在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落户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2、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当地落户。
3、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
4、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或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居民户口。 四、放宽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
未成年子女,不受条件限制,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经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准予落户。非婚生育、被遗弃的婴儿凭有关部门证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等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不办理暂住证。我省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认真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并补发后,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全省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1日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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