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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意识,维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是指列入宁波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宁波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含列入省重点建设B类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形成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应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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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活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提供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包括:

(一)行贿行为;

(二)发生工程质量及人员伤亡等事故;

(三)各种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等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借用资质、挂靠、串通投标、围标等行为;

(五)不履行重点工程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等行为;

(六)非法分包、超越资质和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外承接业务等行为;

(七)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行为;

(八)评标专家擅离职守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等行为;

(九)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

第八条 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以下列有效文书为依据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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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

(二)纪检、监察机关决定书或建议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不良行为认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认定的不良行为通过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bidding.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月至两年,在市招投标中心显示屏上滚动播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的,其不良行为予以两年以下的公示期。

第十二条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其不良行为的公示期限如下:

(一)发生工程质量及人员伤亡等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宁波市或各县(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书面处理意见,该企业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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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为依据,发生人员伤亡1—2人的事故,公示该企业三个月;3—4人的,公示该企业四个月;5人以上的,公示该企业六个月。

(二)各种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等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

涉及投标人的,公示该企业三个月;

涉及项目经理的,公示该项目经理三个月。

(三)借用资质、挂靠、窜通投标、围标等行为:

涉及投标人的,公示该企业四个月;

涉及项目经理的,公示该项目经理四个月。

(四)评标专家擅离职守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等行为: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公示该专家三个月;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公示该专家三个月。

(五)不履行重点工程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等行为:

不履行重点工程廉政责任书的,公示该企业四个月;

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公示该企业四个月,公示该项目经理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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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法分包、超越资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外承接业务等行为:

工程非法分包,公示该企业五个月,公示该项目经理五个月;

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公示该企业三个月;

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外承接业务的,公示该企业三个月,公示该项目经理三个月。

(七)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行为: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公示该企业四个月,公示该项目经理四个月;

克扣民工工资的,公示该项目经理三个月。

(八)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公示期限等。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认定的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两年的公示并记录,记录时间以书面通知书载明时间为准,同时建立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规档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网站查询已公示的市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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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被公示单位在公示期间内不得参与投标。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时,如发现投标人处于公示期内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处于公示期内的,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处于公示期内的,不得参加评标;招标代理等从业人员处于公示期内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

第十八条 除依据职责对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可以就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向有关资格、资质、年检、信用评价等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资格、资质、年检、信用评价等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http://www.nbdpc.gov.cn/xxgkView.aspx?CategoryId=451&ContentId=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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