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二: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应将承包地交给村里吗?
【案情介绍】
2018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小刘全家迁入了某地级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小刘需要将其承包的土地发还给村里吗?
【律师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案例一: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
【案情介绍】
老王的女儿小王在本村小王村承包了1亩土地,后嫁到了外村大张屯。前不久小王听说自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那么,如果本村的女孩出嫁到了外村,还可以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吗?
【律师解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即发包方。如果小刘不交回,村里可以收回其所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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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耕地和草地。因这种情况交回承包地后,小刘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除此之外,小刘如果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而不是迁入设区的市,则只要小刘还想继续承包经营土地,发包方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律师解答】
李某不能为所欲为,作为承包方,李某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其中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需要强调的是,要求承包方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不是对承包土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农业用途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种什么、怎么种。
上述义务,是村民作为承包
方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写在合同之中,承包人都应该遵守,如果违背这些规定,会导致合同最后的解除。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在承包过程中,要注意遵守这些规定。
案例四:农村承包地,可以
作为遗产继承吗?
【案情介绍】
张某和王某育有一子张小某,张小某结婚后便另立门户。2008年,张某和王某承包了村里的4亩耕地。2010年,张某去世,张小某觉得父亲已经去世了,自己可以继承张某的部分耕地。那么,对于农村承包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是:承包的耕地,是否应该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三:我承包了土地之后,是不是一切就都由我说了算?
【案情介绍】
李某承包了村里的53亩土地,其仅在5亩地上种上了果树和葡萄,其余的土地荒废了两年。后来,李某把荒废的土地变为宅基地转卖,村委会见状将李某诉至法院。那么,李某承包土地以后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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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
上述规定是合理的,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必须指出一点,这里只是对于承包人应得到的收益继承,而非对于所承包土地的继承。
对于林地可以继承的特殊规定,是由于其生长周期长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当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林地是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
本案中,虽然张某已经去世,
【律师解答】
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对于农村的土地制度,很大的一个管理原则就是稳定。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不是个人责任制,承包土地的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
【案情介绍】
张家有4口人,村里进行土地承包时共分得了8亩土地。2018年8月,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2019年1月,村委会重新分配部分土地,遂以张某家人口减少为由要收回他们家1/4的承包地。那么,村委会的做法合法吗?但是作为同户的王某还健在,那么所承包的耕地,就应该由王某继续耕种,而非作为遗产来继承。
和调整承包地。关于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后是否可以扣减承包地,该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
也就是说,承包期内虽然出现了承包方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情况,但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发包方无权变更承包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
因此,村委会以其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按人头算的土地份额,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如果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张某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其错误;如果村委会不纠正,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申请仲裁。
222000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律师事务所 王同翠
案例五:家里有人去世,村
委会收回部分承包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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