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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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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和热控篇

SDJ 63-82

主编单位: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施行日期:1983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

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82)水电基字第7号

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于1962年颁发的《热机安装安全工作暂行规程》、 《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电力建设建筑工程施 工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本)》和《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执行以 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了重要作用。二十年来,电力工业生产 和基本建设不断出现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施工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和发展。为了使安全规程更能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热机 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82和架 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现正式颁发,自1983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 作废。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也同时颁发执行.

为便于今后对规程的复审和修订,各单位在执行中要积极地、认真地积累资 料。对本规程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82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电气和热控部分以及变电所 电气部分工程的施工。

第3条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实 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工 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 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条 施工设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划布置。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实行区 域管理、分级负责。废旧料及垃圾应指定堆放地点,并应定期清理。每日工作完毕, 应清理现场。

第7条 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处所,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及标语。现场的危 险区域与部位,如悬崖、陡坡、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告牌.

第 现场区域内的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冬季结冰的道路应采取防滑措 施。 第9条 施工现场的井坑、孔洞,应有固定的盖板或围栏。因施工需要在通道 上开挖的沟道,应铺设过道板或架设旱桥,夜间应设照明和红灯示警。施工完毕应立 即回填。

第10条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质量与布局应符合消防要 求。 第11条 施工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否则应设人工照明。各处通道应有足够的 照明。

第12条 现场应设置饮水站、洗手池、急救箱、女工卫生室等必要的卫生设施。 工作场所附近应有厕所.

第13条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如盖板、围栏、安全标志等),严禁挪动或 移作它用。施工人员在工作前应检查施工场所的环境,防止发生意外。 第14条 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在现场穿行、停留或玩耍. 第15条 现场应有排水、防洪沟系,并经常疏浚,保持畅通。 第16条 在寒冷地区进行冬季施工时,应有采暖设施或设休息室取暖.在高温 场所工作时,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并备清凉饮料。

第17条 在有大量粉尘或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工作时,应有除尘或通风设 施,并应按规定发给工人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废油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必须经过 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以免污染环境。 第19条 现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应当防止雷击的设施,应按技术要求设避 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保证符合防雷要求。

第二节 材料、设备的保管

第20条 材料和设备的存放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实行.放置器材的地 点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并应符合搬运及消防要求。

第21条 由堆放器材的边缘到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第22条 圆形线材、圆木、管材的堆放高度超过2m时,应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3条 酸类及有害于人身健康的材料,应放在专设的房间内或场地上,并作 出标志。存放酸类的房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严格领退料制度。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TJ 16—74)第四章的要求.

第25条 易燃材料,如汽油、酒精、烯料等应密封存放,防止燃烧、爆炸。放 置易燃材料的仓库应符合防火要求,仓库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章 施工用电设施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6条 工地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应符合当 地电业局的规定。

第27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裸露的带电部分 应装于不易被触及的处所。

第2 当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 高台周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 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29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要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使用绝缘线的低压临时动力及照明线路,其对地距离不得小于2。5m,交通要道及 车辆通行处不得低于5m.其它情况应满足表1~表3的要求。

第30条 对直埋电缆可视现场和地区情况,将其埋深定为0.2~0。8m,车辆 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有明显标记.沿建筑物、构筑物架空敷设的电缆,其高 度不得低于2m。

表1 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表2 架空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

表3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

第31条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32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有 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的要求。

第33条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施,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氙灯等,不 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要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34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 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接 多台电动设备。

第35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熔丝。 第36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更换、送电。

第37条 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启动控制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 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3 现场设备的多路电源闸箱应为密封式,并靠边放置。各种开关及熔断 器的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已接负荷要标出名称.两相闸刀开关要 标明电压.

第39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两相三孔插座代替 三相插座。电线不得直接插入插座内。

第40条 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使用绝 缘工具,如绝缘手套、绝缘棒等。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其要求见表4.

表4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第41条 一切负荷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应将裸 露端部包好绝缘,并作出标记,妥善放置。

第42条 电线管及电线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43条 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允许带电作业,但须遵守下 列规定:

1.欲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碰接 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要有可靠的安全绝缘措施,如带手套、帽子,穿长袖工作衣裤,着绝缘鞋或 站在绝缘台、垫上,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等; 4。设专人监护。

第44条 对电气设施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 首先应切断电源。

第二节 施工现场的照明

第45条 110V及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 2m,低于2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第46条 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1.行灯;

2.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它空间狭小的场所;

3。地面潮湿的沟道、池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47条 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侧应有一端接地。

第4 使用螺旋灯头时,零线应接在螺口上,照明开并应控制火线。

第49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大量蒸汽的场所,应使用防爆灯具或采用投光 灯。

第三节 安全接地及接零

第50条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 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力电缆的金属外皮;

8.高架吊车的轨道及铆、焊、铁工的工作平台; 9.电压在36V以上的电动机具和工具的金属外壳。

第51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接至接 地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规定为: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不大于4Ω; 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不大于10Ω.

第5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若用接地保护, 则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5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作重复接地; 2。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再做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 和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可以合用,此时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的二分之 一; 5.接引至移动式、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 相线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若用缠绕法,应按照 电

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四节 施工用电管理

第55条 施工用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负责运行与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施工电源设施.

第56条 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并测 量绝缘电阻。

第57条 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 第5 严禁非电工人员拆装电气设备及电源。

第59条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 电气部分》有关章节规定执行。

第60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五章的规 定执行。

第四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一节 对电气及热控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61条 电气、热控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每年考 试一次,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62条 学徒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参加劳动的干部,必须接受 安全知识教育,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应有师傅带领.

第63条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工作。体检 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条 进行安装及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掌握 有关工具、机具、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方法。

第65条 电气、热控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66条 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及有关劳保用品.女同 志的发辫必须盘在工作帽内。禁止穿高跟鞋、凉鞋及赤脚。

第二节 高 空 作 业

第67条 在地面3m以上进行的工作,称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应有安全措施。 第6 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酒后或经医生检查不宜从 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空作业。

第69条 遇六级以上大风、雷雨、浓雾、冰雹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露天高空作 业。在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70条 高空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台或专用的升降机,或采取其 它的可靠措施。

第71条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 四章的规定.脚手架的负荷不得超过270kg/m2*kg/m2 =1kgf/m2≈10N/m2。若要增加 额外负荷(如作为拉线或起重机械的支持结构),必须经过计算或加固,并经技术负 责人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72条 严禁在脚手架上使用临时物体(如箱子、桶、板等),作为补充台架。 第73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笼应用钢丝绳作吊绳,并在使用前作负荷试验.严 禁用麻绳和棕绳作吊绳。

第74条 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使用中的工具应系好 保

险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传递物品不得抛掷。严禁高空坠物. 第75条 在高空作业设施不完备的条件下工作时,必须拴好安全带.安全带 应钩挂在作业点的上方牢靠之处。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检查,完整无损伤,方可 使用。 第76条 安全带应在开工前按出厂说明抽样进行冲击试验.无出厂说明的,可 抽样用120kg(1200N)负重作冲击距离为2m的动负荷试验.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带应 报废。静负荷试验标准按表5的规定进行。

表5 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表

* 1kg =1kgf=10N

第77条 上下层工作应错开进行,避免垂直同时作业,否则应设置防护隔离设 施.在下层工作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7 高空作业人员的衣袖、裤脚应扎紧,并应穿布底鞋或胶底鞋。 第79条 在变电架构竖立后尚未固定前,一般人员不得攀登。

第80条 设备上的爬梯、步道应一次安装、焊接完毕,不得虚搁.未经检查验 收,不得使用。

第81条 架构和起重机上的垂直爬梯,应单人顺序上下,不得多人同时上下. 禁止攀登无爬梯的架构。

第82条 挂梯上的挂钩应有防滑和防止磨坏导线的措施.

第83条 骑行在软母线上作业时,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 导线(钢芯铝绞线)截面一般应不小于120mm2,并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作 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第8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 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腰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 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5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第85条 高度在4m以下的工作可使用靠梯,超过4m时,应采取辅助措施。 梯子必须结实,不得缺层,底部应有防滑设施,放置角度应在55°~60°之间。人 字梯应有张开角度的拉绳。

第86条 两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动。

第87条 高空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必须用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 金属线。

第三节 起 重 搬 运

第8 起重搬运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清晰、醒目、明确.

第条 起吊、装卸及运输大型或精密电气设备,如主变压器、电子计算机等, 应事先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90条 起重机械、器具不得超铭牌使用.钢丝绳、滑轮的使用应符合表6、 表7及表8的要求。

表6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K)和滑轮(滚筒)最小允许直径(D)

注:d—钢丝绳直径;D-滑轮(滚动)最小允许直径。

表7 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断丝根数达到下列数

值者应报废换新或截除

注:1.吊运钢水或其它熔化、赤热金属,以及酸液、易燃易爆物品的钢丝绳, 应按表列数值减半使用;

2.钢丝绳有断股者应报废;

3。钢丝绳表面钢丝的磨损或腐蚀达钢丝直径的40%,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 灾或局部电火烧过者应报废或局部截除;

4。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予报废;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严重起毛刺,应截除压扁部分或换新。

表8 钢丝绳卡子数量和间距的规定

第91条 起重工作开始前,应检查起吊搬运工具、机具及绳索质量是否良好, 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

钢丝绳接头处的卡子必须连接牢固,卡子有螺丝扣和压板的一面应置于钢丝 绳长的一边。卡子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表8的规定。

第92条 搬运和起吊物件,特别是吊运重心高的设备和在有坡度的地方作业 时,应有防止物件在吊运过程中发生倾倒、歪斜、碰撞和滚动的措施。 第93条 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经检查确认无误,方可起吊。重物稍一离地(一 般为10cm),应停机复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起吊。起吊时,吊钩应保持垂 直,严禁偏拉斜吊.被吊物未放稳或未固定之前不得摘钩。

第94条 严禁工作人员站在起吊物上升降.严禁在重物下停留和行走。重物悬 空未就位时,指挥人员和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95条 进行起吊搬运工作时,现场人员应站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范围以外.严 禁跨越带负荷的钢丝绳和用手直接接触在运行中的绳索、传动机械及滑轮等。 第96条 起重和搬运机械应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搬运机械应由专人操作. 操作中如遇突然失电,控制开关必须返回零位.

第97条 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灵敏有效,并经 负荷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9 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并应保持安全 距离(见表9),严防接触带电体。

表9 起重机械与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m)

第99条 运输已校验过的表计、继电器及自动控制装置时,应采取防震措施。 第100条 用千斤顶项重物时,应随时使用垫物,以防千斤顶发生故障时重物 倾倒。用两台千斤顶顶同一重物时,应保持重物平衡,防止倾倒。

第101条 凡用架构或建筑物的梁柱作起吊或拖运重物的受力点时,应经计 算,允许时方可使用。

第四节 小型机械及工具 一、电动机具及工具

第102条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必须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和 下班时或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均应拉开电源侧开关。

第103条 使用可携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带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 第104条 在使用电动工具前,应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开关是否灵活有效。绝 缘电阻一般不应低于0.5MΩ。移动电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转动部分.

第105条 电动工具、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和熟悉其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电 动工具、机具不得超铭牌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停电检查。更换刀 具、钻具时,应断开电源开关,并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示牌,或设专人 看管。 第106条 工地上使用的固定式电动机械,必须有专人维护,并随机挂安全操 作牌. 第107条 各种机械的转动部分,如齿轮、皮带、对轮等,均应有防护装置. 第10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的工人,应穿绝缘 鞋,带绝缘手套.

第109条 使用钻床时,禁止戴手套,袖口应扎紧,钻具、工件均应固定牢固。 钻薄小工件时,不得用手直接扶持,以防工件转动伤人。在钻头转动时,严禁直接 用手清除钻屑或接触转动部分。

第110条 砂轮机的砂轮应不残不裂,安全罩防护玻璃应完整无缺。砂轮片磨 损到原直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使用砂轮机应带护目镜,并应站在侧面。不得用 砂轮机磨软金属、非金属及大工件.两人不得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砂轮片与托架之 间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

第111条 砂轮锯的锯片应安装同心、牢固,两侧应用柔性垫片,转速不得大 于砂轮锯片铭牌线速度。工件要夹持牢固.操作人员应避开砂轮锯片的切线方向。 第112条 磁力吸盘电钻磁盘的平面应平整、干净、无锈。进行侧钻和仰钻时, 要有防止失电后钻体掉下的措施.

第113条小型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起停装置灵敏,安 全阀可靠,并应有专人维护。

第114条 真空泵应润滑良好,冷却水流量应充足,冬季应防止冰冻,并应有 专人维护.

第115条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必须先开空转,待动作正常后方可带 负荷工作.运行中不得用手、脚接触动作部分。

第116条 使用电动扳手,必须将反力矩支点靠实,确实扣好螺母后,方可开 动。

二、风 动 工 具

第117条 风动工具的附件应牢固地安装在套口中,以免工作时飞出伤人。

第11 供气管应连接牢固,并在工作前通气吹洗.吹洗时排气口不得对着 人。 第119条 更换附件必须在排气泄压后进行。

第120条 冲击性风动工具(风镐、风锤、风、风动扳手等)必须在置于工作状 态后,方可通气。

三、喷 灯

第121条 使用喷灯前应检查有无漏油、漏气等缺陷,油种是否合适。使用柴 油、煤油做燃料的不得用汽油代替,盛油量不得超过油筒的四分之三。使用中需要 加油时,必须灭火、放气,并待冷却后进行。

第122条 喷灯工作的周围不得有汽油、其它可燃液(气)体,以及棉纱等易燃 物。在使用喷灯的过程中,如喷嘴发生堵塞,应先关气门,并站在侧面使用通针. 第123条 在带电区附近使用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为:1kV以下不 小于1m;10kV及以下不小于1。5m;10kV以上不小于3m.

第124条 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如长时间连续使用温度过高时,应暂停、间 歇.使用喷灯的地方应空气流通。

第125条 喷灯用毕,应先灭火泄压,待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

四、其 它

第126条 各种液压工具均不得将压柄接长使用。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压力, 人员应避开安全阀方向.

第127条 在使用倒链前,必须检查传动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操作人员不得 站在倒链的正下方操作.重物停空时,应将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12 除专用死扳手外,其它各种扳手均不得套接管柄加大力矩,亦不得 用锤打扳手.

第129条 在建筑物上开沟或打孔时,必须采取措施,以防由孔洞另一侧掉下 工具、碎块,打伤人员。

第130条 在混凝土及砖墙上开凿孔洞,施工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把持凿子的 手应戴手套.

第131条 大锤把及手锤把的木质要坚韧,锤头部要有背楔,使用人员不得带 手套,大锤抡转半径内不得站人.

第132条 自动控制温度的烤箱,其温度定值要与被烤物允许温度相适应.使 用普通烤箱,应设值班人员。

第133条使用射钉及压接等爆发性工具,除应严格遵守说明书有关规定 外,还应由专人装药,专人使用.

第五节 焊 接 与 切 割

第134条 电工和热控仪表工在正式结构物上进行电、火焊,应先学习焊接专 业知识和安全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135条 进行电、火焊工作及配合焊接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 以

防触电、烧伤及弧光打眼等.

第136条 在配电盘内施焊应有严密的隔离措施,防止灼伤导线及元件.禁止 在已带电的配电盘内和设备上进行任何焊接和切割工作。 第137条 严禁将电缆管和电缆外皮作为焊接地线。

第13 在电缆遂道或电缆沟内施焊,要有足够的通风设施,并应清除易燃 物,防止失火。

第139条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必要时应设专人看火,并注意保护瓷件、绝缘物及电缆外皮不受灼烧、污损。

第140条 用手扶持被焊接的结构物时,其重量不得超过10kg。小工件不得用 手直接扶持,以防烧伤。

第141条 严禁焊接有压力、带电或有油类的容器。但对已充油的变压器或油 箱的微小渗漏允许补焊,补焊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及油箱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焊接部位应在油位以下;

3.严禁火焊,应采用断续的电焊; 4。焊点周围的油污应清理干净; 5.应有妥善的防火措施.

第142条 氧气瓶不得与电石或其它易燃物同车运输或一起存放。氧气瓶不得 沾染油脂,严禁烈日曝晒.

第143条 电石的搬运和储存应有防潮防火措施。发生电石火灾时,应用干砂 和不含水的灭火剂灭火.

第144条 乙炔发生器使用完毕时,应将电石筐从桶内取出.气阀冻结时应用 热水或蒸汽化开,严禁用火烤化或用氧气吹。

第145条 在使用氧气和乙炔装置前,应严格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休 息、停工及下班前必须关闭气源。焊炬和割炬停用时,不得放在空气流通不良的管 道、箱柜、容器和室内。

第146条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域,一般不得动用明火.如必须使用电、火焊时, 应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3%时,方可施焊.

第147条 在已贮油的油区使用电、火焊时,必须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14 有关焊接和切割的其它安全规定,应遵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热机安装篇》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规定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49条 在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所中,或在这种发电厂、变电所附近 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或停电作业(包括已投入运行的施工用变配电所及试运中已 带电但未移交的电气设备)时,其安全组织措施应按原电力部1977年颁发的《电业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150条 在运行单位管理的电气设施上进行工作或停电作业时,尚应遵守运 行单位有关规定.

第二节 断 开 电 源

第151条 对于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除应将一次测电源完全断开外,尚 应检

查有关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等有无从二次侧倒送电的可能性.

第152条 断开施工设备上的电源时,至少应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即除应断 开断路器或自动空气开关外,还必须断开隔离开关或拉出小车开关.

第153条 断开电源时,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并应将就 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

第1条 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施工带电设备的 安全距离,应大于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第三节 悬挂警告牌装设遮栏

第155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设备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156条 在屋内配电装置中的某一间隔内工作时,在其两旁及对面的间隔 上,均应设遮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在工作地点应挂“在此工作” 标示牌,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157条 在屋外变电所工作时,对工作地点四周的带电设备,应设遮栏或拉 绳,并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在工作地点应挂”在此工作”标示牌.

第15 拉绳及遮栏应醒目、牢固,且不妨碍工作人员通行。禁止施工人员 任意移动或拆除遮栏、地线标示牌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节 验 电 及 接 地

第159条 在停电设备或线路切断电源之后,经检验确无电压,方可装设接地 线,接好地线方可进行工作。验电与接地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第160条 验电时,应使用合适的验电器,严禁用低压验电器检查高压.系统 中的表计指示不能作为有无电压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参考,如指示有电,则不可在该 设备上工作。在使用验电器前,应在确知的带电体上试验,证明良好,方可使用。 进行高压验电时,应带绝缘手套。

第161条 对停电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三相短路接地.对于可能送 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均应装设接地线。在停电母线上工作时,应将接地线尽量装 在靠近电源进线处的母线段上,必要时可装两组地线。接地线应明显,并与带电设 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162条 接地应用可携型软裸铜地线或隔离开关的接地刀闸。地线截面不得 小于25mm2。装拆地线应使用绝缘棒,带绝缘手套。接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 接设备端。拆线时,顺序相反。

第五节 恢 复 送 电

第163条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除回收全部工作票外,还必须检查工作人员 是否确已离开现场,地线是否确已拆除.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不可 再去接触。

第1条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和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六章 变压器安装 第一节 变压器搬运

第165条 搬运变压器前,应对所经路线及两端卸装条件做详细调查,制订搬 运措施.

第166条 搬运巨型变压器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及冻土开化等情况进 行调查,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在搬运中发生变压器倾斜、翻倒。对铁路、桥梁、沟 道、涵洞等应进行详细检查验算,必要时应加固,并尽可能试车。 第167条 运输中应防止剧烈的冲击和震动。 第16 变压器运输道路的坡度应小于15°,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征得厂方 同意,并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制动防滑和防止倾倒的设施。

第169条 运输道路上如有电线,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适当措施。

第170条 使用滚杠运输时,道木接缝应错开。搬动滚杠、道木时应防止碾压 手脚。 第171条 使用拖车装运大型变压器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行业时应配备开 道车及押运联络人员.

第172条 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前后滚动,夜间应在变压器前后设红 灯作标志,并设专人看护.

第173条 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变压器时,卸车平台应牢靠,并应有足够的长度 和宽度,不得在荷重后有下沉及不均匀下沉现象.卸车卸船时均应有专人监护. 第174条 搭设卸车(卸船)平台,应考虑到车、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浮起的位差 情况。

第175条 使用两个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应使变压器受力均匀、 拉牵速度一致,着力点应在变压器重心以下。

第二节 变压器安装

第176条 充氮变压器未经充分排氮,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变压器内.充氮变压 器注油时,工作人员不得在排气孔处停留。

第177条 变压器吊芯检查时,芯子不得单独由油箱承担。吊罩检查时,在未 移开外罩或作可靠支撑前,不得在芯子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17 吊芯或吊罩使用的吊车必须起落平稳,必要时可加倒链,防止油箱 与芯子碰撞.

第179条 进入变压器内部检查时,通风和照明必须良好,并设专人监护.应 防止将工具及杂物遗留在变压器内部.

第180条 松大罩法兰螺栓,必须逐个拧松,防止大盖突然蹦起拉断螺栓,引 起事故。

第181条 检查变压器芯子时,应搭设脚手架或使用梯子,禁止攀缘引线木架 上下。 第182条 变压器附件如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应放尽残油,除净表 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焊接,防止着火。

第183条 变压器引线如焊接不良,需在现场补焊时,应采取绝热和隔离措施, 避免着火或烤坏绝缘。

第三节 变压器干燥

第184条 变压器干燥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第185条 变压器干燥使用的电源及导线应经过计算,干燥回路中宜有电源过 负荷自动切断装置及温度报警装置。

第186条 干燥时,视干燥方式,凡在铁芯、线圈或上层油面能设温度计的均 应装设温度计,但不得使用水银温度计。

第187条 干燥应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干燥现场,并应经常巡视各 部温度有无过热及异常情况。

第18 短路干燥时,短路线应连接牢固.涡流干燥时,应使用绝缘线,使 用裸线时必须是低压电源,并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第1条 使用外接电源进行干燥时,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第190条 变压器干燥现场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并应准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第四节 滤 油

第191条 滤油机及金属管道,应接地良好,避免由于油流摩擦产生静电。

第192条 滤油设备若采用油加热器时,应先开启油泵后投加热器,严防油温 过高引起燃烧。停机时,操作程序相反.

第193条 滤油设备应远离火源及烤箱,并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194条 使用真空滤油机时,应按水泵——真空泵——油泵—-加热器的顺 序开机,冬季应注意防冻。

第195条 压力式滤油机停机时,应先关闭进口阀门,以防压力升高发生事故.

第七章 其它电气设备安装 第一节 瓷 件 安 装

第196条 瓷件开箱应小心谨慎,避免损坏,瓷件在安装前均应作详细的外观 检查。 第197条 安装瓷件时,法兰螺栓应按对角受力顺序均匀拧紧,以免受力不均 折断瓷件。有力矩要求的,应使用力矩扳手,并应防止扳手滑脱发生事故。 第19 安装在同一区域的瓷件,应按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在瓷件上方工 作时,对瓷件应有保护措施。

第199条 不得将任何瓷件作为起吊物件的受力点;不得在瓷件上捆绑物件; 不得任意蹬踩瓷件,以防瓷件负担额外的弯矩而损坏.

第二节 开关及其它设备

第200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搬运开关设备: 1.隔离开关、刀型开关的刀闸在拉开位置时;

2。油断路器、自动空气开关、传动装置、有返回弹簧或自动释放的开关,在合 闸位置而未锁好时。

第201条 在调整、检修开关设备及传动装置时,必须有防止开关意外脱扣伤 人的可靠措施,工作人员必须避开开关可动部分的动作空间.

第202条 对于液压、气动及弹簧操作机构,禁止在有压力及弹簧储能的状态 下进行拆装检修工作.

第203条 放松、拉紧开关的返回弹簧及自动释放机构的弹簧时,应用专用工 具,

禁止快速释放。

第204条 凡可慢分慢合的开关,初次动作,不得快分快合。空气断路器初次 试动作时,应从低气压作起,并应与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防护设施,以免爆炸伤 人。 第205条 就地操作分合声响很大的空气断路器时,调整试验工作人员应带耳 塞,并应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空作业人员。

第206条 隔离开关采用三相组合吊装时,应检查基础框架是否符合起吊要 求,否则应加固。

第207条 远控设备的调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第20 凡新装的电气设备或与之连接的机械设备,一经带电或试运后,如 需在该设备或系统上进行工作,其安全措施应严格按本规程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209条 凡具有甲乙两系统的回路及选控回路,必须经过校核,确认一次及 二次回路均对应无误,方可启动。

第210条 所有转动机械的电气回路,经模拟动作试验良好后,才能启动。转 动机械在初次启动时,就地应有紧急停车设施(正式或临时的)。

第211条 无论用何种方式干燥电气设备或元件,均应控制温度。干燥场地不 得有易燃物,且应有消防设施。

第212条 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第213条 不得攀登和在组合式阀型避雷器上进行工作. 第214条 瓷套型互感器注油时,上部金属帽必须接地,防止产生静电,引起 事故. 第215条 进行酸洗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使用防护用品,场地应有充足的苏打 水和自来水。

第216条 对六氟化硫(SF6)断路器进行充气时,其容器及管道必须干燥,以防 产生低氟化硫,影响人体健康.拿取SF6容器中的吸附物时,工作人员应带手套 和口罩。

第217条 搬运和安装氯化联苯电容器时,工作人员应戴口罩及胶皮手套。

第21 在10kV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进行扩建时,被安装的设备及母线应 接地或屏蔽接地,以防感应生电.接地线必须用软裸铜线。

第219条 在运行的变电所及屋内高压配电室搬动梯子、线材等长物时,应放 倒搬运,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220条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卷尺进行测量工作,应使用木 尺或木杆。

第221条 拆除电气设备及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认被拆设备或设施已不带电,并已按本规程第五章规定作好安全措施; 2。不得破坏原有安全设施的完整性;

3.防止因结构受力变化而发生破坏或倾倒情况;

4.拆除有张力的软导线时,必须徐徐释放,严禁突然释放;

5。拆除旧电缆时,应从一端开始,严禁在中间切断或任意拖拉;

6.在旧盘内、电缆沟内以及其它处所弃置的旧动力电缆头,除有短路接地线者 以外,一律应视为有电,工作中不得触及.

第三节 动力、控制、保护盘的安装

第222条 动力、控制、保护盘应在土建条件满足安装要求时,方可进行安装。 与

热机安装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协调或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第223条 动力、控制、保护盘在安装地点拆箱后,应立即将箱板等物清理干 净,以免阻碍通道或钉子扎脚。

第224条 撬动盘就位时,应有足够的人力,统一指挥,防止倾倒伤人,狭窄 处要防止将人挤伤.

第225条 盘底座加垫时,不可将手伸入盘底。多面盘并列安装时,要防止挤 手。 第226条 对重心偏移在一侧的盘,在未安装固定好以前,应有防止倾倒的措 施。 第227条 在安装盘面设备时,需有人扶持,待固定好后,方可松手。

第22 装于墙上的操作箱及其它较重的设备,应做好临时支撑,确实固定 好后才可拆除.

第229条 动力、控制、保护盘内的各式熔断器,凡直立布置者,应一律上口 是电源,下口是负荷。

第230条 盘上小母线在未与运行盘上的小母线接通之前,应有隔离措施。

第231条 对执行器、变送器等稳定性差及安装在底座上或墙上的设备,就位 后必须立即将全部安装螺栓紧好,不得浮放。

第232条 在已装仪表的盘上补充开孔时,应先将精密仪表拆下,并应防止铁 屑散落到其它设备及端子上.

第四节 动力、控制、保护盘等部分带电时的安全规定

第233条 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保护盘、控制盘、热控盘及各式操作箱 等需要部分带电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带电的系统,其所有设备的接线确已安装调试完毕,并应设立明显的带 电标志;

2.带电系统与非带电系统必须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例如断开开关设备、熔断器 或拆去线头等,确认非带电系统无串电的可能,并应有警告标志; 3.部分带电后的装置,应设专人管理.

第234条 在部分带电的盘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了解盘内带电系统的情况;

2.应穿工作服、带手套、穿绝缘鞋、带帽子;严禁穿背心、短裤工作; 3。使用的工具均应有绝缘手柄; 4。应设监护人。

第235条 在3kV及以上盘内的高压部分进行工作时,要严格遵守本规程第五 章有关规定.

第八章 母 线 安 装 第一节 软母线架设

第236条 测量软母线档距时,应有妥善措施,严防绳、尺接触带电体。

第237条 软母线的架设应尽可能在设备未安装前进行,如条件不允许时,对 架设母线范围内的设备应予保护。

第23 母线架设前应检查金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架构横梁是否牢固。 第239条 在挂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行走。

第240条 紧线时应缓慢升起,并检查导线有无挂着的地方,以防导线受力后 突然蹦起伤人。禁止人员跨越正在紧线的导线。

第241条 切割导线时,两侧应固定,以免割断时弹起伤人。

第242条 母线引下线未与设备连接时,应临时固定,不得使其悬空任意摆动. 第243条 压接母线用的油压机,应有完好的压力表。

油压机不得过负荷作用,并严禁在夹盖卸下的状态下使用。

第二节 母线爆破压接

第244条 进行母线爆破压接的操作人员应经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

第245条 炸药、导爆索及雷管应分别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用毕,应立即将 剩余炸药及雷管退库.

第246条 药包应在专用的房间内制作。雷雨天气不得填装药包。填捣炸药禁 用铁器。药包装雷管的作业只应在爆破前进行。

第247条 在运行的变电所内进行爆破压接时,禁用电雷管.严禁将电雷管改 为火雷管使用。使用导爆索前应作燃速试验,其长度应使点火人离开后到起爆之间 的时间不小于20s,但不得短于200mm。

第24 切断导爆索应使用锋利的刀子,严禁使用剪刀和钳子。

第249条 爆破点离地面一般应不小于1m,离瓷件一般不小于5m,人员应离 开30m以外。距爆破点50m范围内建筑物的玻璃门窗应打开,并应挂牢风钩。 第250条 施爆时应通知周围作业人员,并设警戒。 第251条 遇有瞎炮,需待15min后,方可去处理。 第252条 爆破操作的其它安全规定可遵照《架空电力线路爆破压接施工工艺 规程(试行)》第五章执行。

第三节 硬 母 线 安 装

第253条 母线焊接时,应通风良好,工作人员应带口罩,并应遵守热机安装 篇焊接部分有关规定.

第2条 管型水冷母线应有放水装置,并应能放尽管内存水,以防冬季停运 时冻裂母线。

第九章 电 缆 第一节 电 缆 敷 设

第255条 装卸、运输电缆盘时,应有防止在车船上滚动的措施,电缆端头应 固定好.严禁从车上直接推下。滚动电缆的地面应平整。破损电缆盘不得滚运.

第256条 在开挖直埋电缆沟时,应取得有关地下管线等资料,否则在施工时 应采取措施,加强监护.只有在确知地下无其它管线时,才允许用机械开挖.

第257条 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及夹层内应清理干净,无杂物,无积水,并应 有足够的安全照明。

第25 在高空部位敷设电缆时,应有高空作业措施;直接站在梯式电缆架 上时,应考虑强度是否足够,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防止蹬虚踩滑。

第259条 敷设电缆必须有明确的指挥信号,统一行动,不得在无指挥信号时 随意拉引.

第260条 在运行的电缆沟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磨破运行电 缆,造成漏电伤人.

第261条 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巡视,并有可靠的联络 信号;应特别注意多台机械运行中的衔接配合与拐弯处的情况,防止拉坏电缆或伤 人。

第262条 电缆通过孔洞、管子和楼板时,两侧必须设监护人.入口侧要防止 电缆被卡及手被带入孔内。出口侧人员应避开正面,以防挤伤或刺伤. 第263条 电缆拐弯处,施工人员应站在外侧。

第2条 敷设电缆时,临时打开的隧道孔盖,应设遮栏或标志,完工后立即 封闭。施工人员进入隧道及电缆夹层必须戴安全帽。 第265条 非直埋电缆均不应有麻包,以防着火。

第266条 人体不得攀吊在电缆上,或在电缆上行走。

第267条 电缆穿入带电的盘内时,盘上要有专人接引,严防电缆触及带电部 位。 第26 电缆敷设完毕,端头应妥善处理,以免妨碍通行和绊倒行人。

第二节 电 缆 头 的 制 作

第269条 制作缆头时,熬胶、化铅使用的各种炉子都应有防火措施。熬胶、 化铅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加热应缓慢,不得过急。

第270条 熔化焊锡、铅块及绝缘胶的容器、工具应干燥,严防水滴带入熔锅, 引起爆溅伤人。

第271条 加热和搬运电缆胶时,应放在带盖有嘴的盛具内,不得使用密封容 器.传递时不得以手传手,应放在地上换手,以免因传接不稳而翻倒烫人。

第272条 熔化或浇制焊锡、封铅及电缆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镜、手套, 并应穿长袖工作服和使用其它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273条 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操作人员应戴口 罩和手套.

第274条 作完电缆头,应及时灭火,清除麻包、油纸等易燃物。

第三节 电 缆 管 配 制

第275条 弯管器应与管子相配合,以防弯瘪管子或损坏胎具。

第276条 加热弯管时,管内所装沙子必须干燥,同时应有防火措施,工作完 毕及时灭火。

第277条 向电缆管穿线时,工作人员头部应避开管口或接线盒,以防刺伤眼 睛。

第十章 蓄电池安装

第27 蓄电池室应在设备安装前装好通风和取暖设施。电瓶注酸后,室内 严禁烟火,并不得进行与充电无关的其它工作。

第279条 安装蓄电池的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防酸和防止铅中毒的保护用 品。 第280条 配制电解液时,需将硫酸缓慢注入蒸馏水中,用玻璃棒或塑料棒搅 动,使酸溶液温度不致过高。严禁将蒸馏水往硫酸中倒。

第281条 蓄电池室应备有小苏打水和清水,以备人体接触到硫酸时,用以中 和和冲洗.电解液、小苏打水及清水应有明显的标志,防止用错。

第282条 平整及清扫极板时,应在有通风设施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应带口罩、 手套及护目镜,以免铅粉与皮肤直接接触,或被吸入人体。

第283条 搬运硫酸瓶时,应有防止震动、破碎的措施。禁止搬运未封口或已 破损的硫酸瓶。

第284条 不得在蓄电池室进餐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第285条 贮存、输送电解液的一切设施必须是耐酸制品。

第286条 蓄电池注酸前,应将蓄电池室内的临时用电设施拆除。注酸后室内 严禁

烟火.

第十一章 发电机及电动机安装(电气部分)

第287条 人工拆卸或安装电机的部件时,两人的荷重不得超过100kg,起重 高度不得超过1m。

第28 拆装端盖时,不得用手锤直接敲打,应使用铜杆或垫以硬杂木。

第2条 抽、穿电机转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好端部 线圈绝缘.

第290条 电动机的风扇及风扇罩如有残缺,不得投入运行。 第291条 开启式电机在安装期间应有防止杂物掉入电机的措施。 第292条 穿入静子后的电机转子使用涡流干燥时,应防止感应电流经转子轴 承形成回路,烧坏轴颈.

第293条 在滑环上打磨碳刷时,操作人员应带口罩,防止吸入碳粉。打磨碳 刷应在不高于盘车转速下进行。

第294条 在转动中的电机上调整碳刷时,工作人员应站在绝缘垫上或穿绝缘 靴,并应扣紧袖口。女同志应将发辫盘入帽内。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使其中一极与 接地部分接触。应防止衣服及擦拭材料被机器挂住。工作时应有监护人。

第295条 包发电机引出线绝缘时,应加强通风,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应使用 必要的防护用品,操作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二章 热 控 设 备 安 装 第一节 取样装置及感测元件安装

第296条 使用大型电钻或扳钻在管道或联箱上钻孔时,钻架须有足够的强度 并固定牢固,并应有防止滑钻、钻头松脱、钻件坠落和管道滚动的措施。

第297条 在凝汽器、加热器等设备上开孔,应在胀管前或抽芯检查时进行, 否则应在明了设备内部结构后再确定开孔位置,以免损坏管子及其它部件。 第29 进入大型箱罐型设备内部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安全 措施: 1.应有足够的安全照明,工作人员应带安全帽,人孔门要打开,外面应有人监 护; 2.若内部空间较高,应有梯子或脚手架;

3。工作结束后,必须查明确已无人或无遗留物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

第299条 紧固丝扣连接的高、中压插入式温度计时,应用固定扳手,操作者 要站稳,用力不宜过猛。

第300条 在与运行系统已经连接或已充压,以及可能由于阀门泄漏而充压的 设备和管道上开孔、安装取样装置或感测元件时,工作前应与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 取得联系并采取措施,严禁在无可靠隔断装置或残压未尽时施工。

第二节 管 路 敷 设

第301条 在厂内搬运较长的角钢、管子等器材,至少应是两人作业。搬运中 防止伤人、毁物或触及带电部分.管子等成束起吊时,必须捆扎牢固,防止坠落.在 施工地点存放的管子,无论数量多少,应一律按品种规格分别平放,不得竖立。 第302条 敷设管子时,若不能及时焊接,应固定可靠.

第303条 进行管子热弯或配合焊接时,施工人员要戴手套。

第304条 汽、水仪表管的排污漏斗要有盖或使用小联箱,以免排污时烫伤人 或损坏设备。

第305条 管路敷设完毕后,必须检查连接是否正确。高压管道严禁接低压设 备. 第306条 试验用的压力表,须事先校验合格。压力试验过程中,压力在 5kg/cm2*1kg/cm2 =0.1MPa以上时,不得紧固连接件和密封件.

第307条 检查和疏通堵塞的仪表管时,严禁面对管口或检查时锯开的锯口. 疏通时,须先关一次门.

第三节 防爆、防中毒、防酸碱等伤害

第30 在已投入运行的油区、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区域作业时,必须遵守 专门的安全工作规程(见附录一、二)。

第309条 防爆设备的防爆装置、部件必须完整无缺地安装好。

第310条 进入煤粉仓工作前,必须首先查明煤粉仓是否通过落粉管、绞龙等 与已运行的系统连接.若已连接,则必须采取隔断措施。入仓前应充分通风,经检 查无窒息及可燃性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人员的安全带应拴挂在仓外牢固的物体 上,仓外至少应有两人监护,并能见到工作人员,发现危险,应立即抢救。 第311条 已充酸碱的系统,不得紧固锁母、法兰螺栓等连接件和密封件.

第312条 不得在已投入使用的酸、碱设备的阀门、法兰、玻璃液面计等部件 附近作业和停留。

第313条 安装或使用水银差压计、大气压力表等水银仪器时,应垂直固定牢 固。防止倾倒、碰坏.仪表应有保护罩。进行水银作业时,应遵守附录三的规定。 第314条 使用水银差压计时,要防止超压或压力剧烈波动,以免水银溢出。 第315条 用水银作热电偶热端的电弧焊接时,水银面应覆盖10mm厚的变压 器油,并应在通风处进行,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方向,并戴口罩和医用乳胶手套. 第316条 使用环氧树脂制作铠装热电偶冷端等工作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九章 的有关规定。

第317条 接触其它有害物质的工作须制订专门措施。

第十三章 试 验 工 作 第一节 试 验 室

第31 现场试验室应按专业分开设置,并根据工作内容适当划分工作间。 试验室内应地面平整,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采暖设施完备,室内布置整洁.

第319条 试验电源应按电源类别、相别、电压等级合理布置,并应作明确标 志。试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试验台的台上或台前应根据要求铺设橡胶绝缘垫. 第320条 试验室的水源、水池、排水管道、净化气源应正规装设。 第321条 对水银工作室和水银作业的要求见附录三.

第二节 试验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322条 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被试设备和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严禁 使用有缺陷及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试验设备。

第323条 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前,应全面了解系统设备状态,对与已运行设备 有联系的系统,应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安全。

第324条 通电试验过程中及使用水浴、管式炉等电热型试验设备时,试验人 员不得中途离开.

第十四章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第一节 高压及绝缘试验

第325条 使用高压试验设备(如试验变压器及其控制台、西林电桥、试油机等) 时,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必须是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软铜线。接地必须良 好可靠,不得接在自来水管、暖气管及铁道等非正规的接地体上。

第326条 被试物的金属外壳应可靠地接地。加压引线应牢固,并应尽量短。 第327条 现场高压试验区域及被试系统的各部位及端头,应设临时遮栏或拉 绳,并挂标示牌和设专人警戒,严防外人误入遮栏,接触高压。

第32 高压试验必须有监护人监视操作。加压过程中,监护人应大声呼唱, 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带绝缘手套。

第329条 在使用中的一切高压设备,如已拆除接地线或短路线,即应认为已 有电压,人体不得接近。

第330条 高压试验设备的高压电极,未试前应用接地棒接地。被试物做完耐 压试验以后应接地放电。

第331条 进行直流高压试验后的高压电机、电容器、电缆等,应用带电阻的 接地棒(或用临时代用放电电阻)放电,然后再直接接地或短接放电。

第332条 用兆欧表测定绝缘电阻时,被试物要确实与电源断开,试验中要防 止与人体接触,试验后被试物必须放电。 第333条 雷雨时,应停止高压试验。 第334条 试验中,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断开电源,并经放电接地后才可 进行检查。

第二节 二次传动试验及其它

第335条 对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作通电试验时,二次回路必须与电压互感器 断开,防止一次侧产生高压伤人。严防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第336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严禁开路,经检查确无开路时,方可在一次侧 进行通电试验.

第337条 对半导体元件及其电路进行试验时的安全工作要求见第十五章第三 节. 第33 进行与已运行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调试时,必须将有关 部分断开或申请退出运行,必要时应有运行人员配合工作,防止误动作造成事故。 第339条 作开关远方传动试验时,开关处应设专人监视,并应有就地可停的 措施,以便出现危险或异常情况时作紧急处理。

第340条 转动着的发电机、调相机及励磁机,即使未加励磁也应视为有电压, 如在其主回路(一次回路)上进行测试工作时,应有可靠的绝缘防护措施. 第341条 测量轴电压或在转动中的发电机滑环上进行测量工作时,应使用专 用的带绝缘柄的电刷,绝缘柄的长度应不小于300mm。 第342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其电压等级应与被测者相符。测量时应带绝缘 手套.测量高压电缆线路的电流时,钳形电流表与高压裸露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表 11所列数值。

表11 钳形电流表与高压裸露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mm)

第三节 启 动 及 带 电

第343条 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全部完成以后,在通电及启动前应 检查是否已经做好下列工作:

1。通道及出口畅通,隔离设施完善,孔洞堵严,沟道盖板完整,屋面无漏雨、 渗水情况;

2.照明充足、完善,有适合于电气灭火的消防设施; 3.房门、盘门该锁的已锁好,警告标示明显、齐全; 4.人员组织配备完善,操作保护用具齐备; 5.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6.通信联络设施足够、可靠;

7.所有开关设备均应处于断开位置。

第344条 上列各项工作检查完毕,并符合要求后,所有人员应离开要带电的 设备及系统,非经指挥人员许可、登记,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检查和检修工作. 第345条 带电或启动条件齐备后,由指挥人员按技术要求指挥操作。操作应 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346条 设置在一般房间或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准备启动或带电时,启动设备 的附近应设临时遮栏及标示牌,或派专人看守。

第347条 在配电设备及母线送电以前,应先将该段母线的所有回路断开,然 后再接通所需回路,防止窜电至其它设备。

第34 发电机及具有双路电源的系统,并列运行前应核对相位.

第十五章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第一节 测 量 仪 表

第349条 冲洗仪表管前应与运行人员联系,冲洗的管子应固定好.初次冲管, 其压力一般应不大于5kg/cm2。冲洗管子时,管子两端均应有人,并相互联系。初 次冲洗时,操作一次门尚须有人监护,并先作一次短暂的试开。

第350条 操作酸、碱管路的仪表阀门时,不得将面部正对法兰等连接件,以 防泄漏时被伤害。

第351条 校验氢纯度表时,不得将氢气瓶搬入室内,排气管应接到室外,工 作地点严禁烟火。氢盘投入运行后应挂“氢气运行,严禁烟火\"标示牌。 第352条 氧气表严禁沾染油脂.

第353条 运行中的表计,如需更换或修理而退出运行时,仪表阀门和电源开 关的操作均应遵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泄压、停电之后,在一次门和电源开关处挂“有 人工作,严禁操作\"的标示牌.

第二节 远方操作设备及调节系统执行器

第3条 远方操作设备及调节系统执行器的调整试验,应在有关的热力设 备、管

路未充压时进行,否则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和采取措施,防止误排汽、排水伤 人。 第355条 被控设备、操作设备、执行器的机械部分、限位装置和闭锁装置等, 未经就地手动操作调整合适,并证明工作可靠,不得进行远方操作.进行就地手动 操作调整时,应有防止他人远方操作的措施。

第356条 选线操作系统或并列的两套以上的操作系统,在操作前,必须验证 操作选线开关、操作设备与被控设备一一正确对应,并与标志框标明的内容相符, 方可操作。

第357条 作远方操作调整试验时,操作人与就地监视人应在每次操作中相互 联系,以便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节 半导体元件及电路试验

第35 使用晶体管图示仪、示波器等测量半导体元件或电路信号时,必须 明了元件可能承受的电压或仪器接受信号可能出现的幅值.图示仪、示波器必须按规 定接地.

第359条 焊接半导体元件时,使用的电烙铁功率要合适(一般不大于25W), 电烙铁必须接地。焊接场效应晶体管应短路管脚,待有关电路焊接完成后,始可拆除 短路线。焊接不得使用有腐蚀性的焊剂,焊毕应用酒精擦净。

第360条 插入或拔出半导体电路插件时,应带棉纱手套,不得戴尼龙手套, 以免产生静电,损坏元件或污损电路板。

第361条 禁止用兆欧表作半导体电路绝缘试验。作电缆、导线的绝缘试验时, 必须断开所有半导体插件或元件。

第362条 半导体电路通电前必须做到:全部元件、插件的试验已完成;接线 校对无误;弱电系统无窜入强电的可能;根据设计要求所作的防干扰措施已经完善; 保护装置的元件已查对,规格合适,无缺损;冷却装置已能可靠工作;所有电源开 关处于断开位置。

第363条 电源的投入应分为尽可能小的若干部分,分部投入;每投入一部分 前,均应检查电源电压是否在规定范围,投入后应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第四节 成套控制装置和自动调节系统的投入

第3条 投入计算机和自动点火、自动升速等成套控制装置以及自动调节系 统时,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365条 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以及试验方法、步 骤。 第366条 投入成套控制装置和调节系统前,机组试运领导人应作计划安排, 并指派运行人员密切配合。

第367条 试投前应使机组处于稳定运行工况,使有关设备、系统工作正常, 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试运中应密切注意机组的运行情况及试验设备、系统各部分 的动作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试验。

第36 经试验证明设备、系统确已正常可靠地工作之后,各试验监视岗位 人员方可撤离。

附录一 在已运行的燃油区工作的安全规定

1。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油区,在油区不得穿有钉子的鞋。

3.在油区工作应使用有色金属工具。使用铁制工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 施,如涂油、加铜垫等.

4。动力及照明电源应设在油区外,电线绝缘应可靠,并应符合防爆要求。 5.手电筒应是塑料外壳的。

6。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且有监护人和消防措施。工作结束后不 得遗留火种。工作进行中,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7。进行电焊、火焊作业时,电焊或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使用漏 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不得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 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物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 回路。

附录二 在氢站和发电机氢系统工作的安全规定

1.氢气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禁止在制氢设备、发电机氢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工作人员不得穿有带钉子的鞋。 3。如必须在氢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测定该地空气中的含氢量,含 氢量应不大于3%,并开工作票方可工作(工作票格式为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 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第二种)。

4。排放带压氢气时,应缓慢地打开阀门和节气门,以免引起自燃。

附录三 水银作业(汞作业)安全规定

1。从事水银作业的人员必须戴乳胶手套,穿工作服。手套和工作服应经常洗 涤,保持洁净。

2.工作人员工作后,应立即仔细洗手、洗脸,每天工作完毕应洗澡. 3.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

4。水银工作室应是水磨石地面,墙壁1/2的高度应刷漆,上、下水应畅通,工 作台及水槽均应光滑、便于洗涮。

5。水银应妥善保管,容器必须封闭。 6.注放水银时,水银容器要覆盖清水。

7.水银仪器的水银面上应覆盖1~2mm甘油。

8.水银作业用过的棉纱、抹布以及清除的垃圾必须深埋。

附录四 触电急救方法

发生触电事故时,首先应迅速切断电源(如拉闸、拔掉插销,或用绝缘器具、 干燥的木棒、干燥的衣服和绳子等将电源线剪断或拉掉)。若当时做不到这些,救 护者也可以站在干燥的绝缘材料上(如木板、砖、厚层书报等〕,用同类的绝缘材 料将触电者推或拉离带电体,使伤员尽快脱离电源。伤员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 不可直接用手接触伤员的肌体。对在高空触电的伤员要采取措施,预防伤员在脱离 电源后摔伤。

伤员脱离电源后,如果只是轻度昏迷,尚未失去知觉,则应将伤员安置在空气 流通之处静卧休息,如果呼吸暂时停止和心脏暂时停止跳动,并不能说明伤员已真 正

死亡,此时应立即派人去请医务人员,同时应立即使用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法对 伤员进行抢救。

一、人工呼吸法

将伤员身体伸直仰卧在空气流通的地方,解开领口、衣扣、裤带,使头部尽量 后仰,鼻孔朝天,使舌根不致堵塞呼吸道,并取出伤员嘴里的东西(如假牙),救护 人用一只手捏着伤员的鼻孔,手根适当地压迫前额,另一只手掰开伤员的嘴巴,自己 先做深呼吸,然后紧贴伤员的口吹气约两秒,使伤员胸部扩张,接着放松口鼻,使 其胸部自然地缩回呼气约三秒钟。这样吹气、放松,连续不断地进行。如果掰不开 嘴巴,可以捏紧伤员的嘴巴,紧贴着鼻孔吹气和放松。

进行人工呼吸时,若伤员有好转的象征(如眼皮闪动和嘴唇微动),可暂停人工 呼吸数秒钟,任其自行呼吸,如其不能完全恢复呼吸,应继续进行人工呼吸,直到 伤员能正常呼吸为止.

人工呼吸必须长时间地坚持进行,在未见明显死亡症状以前,切勿轻易放弃。 死亡症状应由医生来判断。

二、心 脏 按 摩 法

将伤员平放在木板上,头部稍低,救护人站在伤员一侧,将一手的掌根放在 胸骨下端,另一只手迭于其上,靠救护人上身的重量,向胸骨下端用力加压,使 其陷下3cm左右,随即放松,让胸骨自行弹起。如此有节奏的挤压,每分钟60~ 80次。急救如有效果,伤员的肤色即可恢复,瞳孔缩小,颈动脉搏动可以摸到, 自发性呼吸即恢复。

心脏按摩法可以与人工呼吸法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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