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三级 分类及标准 (1) 个人支 付部分 起付 标准 现金支付*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首次 (1) 个人支 付部分 起付 标准 用现金或个人帐 户资金按社平工 资的百分比计付 二次及 以上 在职 退休 28% 14% 15% 7.5% 10% 5% 1611.36 (4%) 805.68 (2%) 1007.10 (2.5%) 503.55 (1.25%) 16% 8% 8% 4% 6% 3% 1007.10 (2.5%) 503.55 (1.25%) 20% 先用完为止 1611.36元(4%) 805.68元 (2%) 23% 11.5% 10% 5% 7% 3.5% 1007.10 (2.5%) 503.55 (1.25%) 604.26 (1.5%) 302.13 (0.75%) 12% 6% 6% 3% 4% 2% 604.26 (1.5%) 302.13 (0.75%) 15% 20(010(0.40(20(020(010(0.二级 一级< 5000元 (2) 统筹医疗 基金个人 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5000~10000元以下 以上 ≥ 10000元 退休 < 10000元 (2) 统筹医疗 基金个人 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以上 10000~20000元以下 ≥20000元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1) 个人支 付部分 (2) 统筹医疗 基金个人 负担比例 药店 药品 起付 标准 用现金或个人帐 户资金按社平工 资的百分比计付 退休 在职 起付标准以上 退休 10% 7.5% 2购药最高额度 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额度为600元,公务员购药额度400元,离休度600元。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284元,月社会平均工资:3357元; *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 *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16万元(其中个人负担10%); 备 注 *参保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全部自付。 *个人帐户可以抵付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