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为加快经济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关于大项目的考核办法和我县实际,现执行以下项目立项程序:
(一)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4、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8、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9、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10、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出具开发资质证书并提供总投资的30%以上资本金证明)。
11、外商投资项目出具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二)企业自主投资的非限制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由企业直接向我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4、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5、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使用财政资金或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批复的请示文件。
2、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5、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7、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县发改局根据权限直接办理立项手续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办理(一般两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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