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侬苑物业服务中心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基本要素
根据海淀区安监局、建委2015年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要求,北京侬苑物业服务中心及行政处各部门、各工作岗位员工应积极配合,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做好创建的基础工作。现将达标创建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方法,做一简要介绍。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基本步骤
根据创建标准北京侬苑物业服务中心和要求,北京侬苑物业服务中心按照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的准备工作,建立覆盖全员、全方位、全岗位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三级(区级)标准化企业创建流程
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含创建环节和评审环节)包括:成立组织、全员培训、对标检查、隐患整改、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现场评审、公示发牌8个阶段。 1)成立组织
企业首先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所有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并根据目标来制定推进方案,分解落实达标建设责任,确保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任务分工明确,顺利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 2)全员培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需要全员参与,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文件和知识,将标准化纳入企业培训内容,做到全员培训。 3)对标检查
企业对照评定标准,将标准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岗位,排查各部门、岗位、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隐患整改
企业对标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包括安全管理文件、制度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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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以及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隐患整改要与自查自报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上传到区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系统。 5)企业自评
企业依据评定标准,由标准化执行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主评定工作,企业对自主评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自评报告,着手准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材料。
6)评审申请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登录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三级标准化达标管理系统,提交评审申请材料,选择评审单位。 7)现场评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区标准化创建办公室提交评审报告。 8)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通过现场评审合格后,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并在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后,予以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牌匾和证书。 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准备 (一)资质证照
企业应当具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质证照、安全许可等。
【释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行业许可部门申请相关资质证照。
(二)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2.1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释义】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管理事务的独立机构。专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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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管理,不再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还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要求】
1.按照标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落实,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
2.机构或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修订管理制度; 3.可以和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制度一并建立。
4.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目标(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1条)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确定量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释义】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指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根据国家等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目标、层层分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定期考核、奖惩兑现,达到现代安全生产目的的科学管理方法。其范围应当包括企业的所有部门、所有单位和全体员工。
安全目标的内容有: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目标,安全教育达到程度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施工环境达标率提高目标,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率目标,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应用目标,安全标准化班组达标率目标,企业安全性评价目标,经理任职安全目标,各项安全工作目标。
【要求】
(1)制定并及时修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制度安全生产计划;
(2)每年逐级签订各级组织、全体人员的安全责任书,并将年度总目标分解到每一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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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和考核。
2.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2.2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责”,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释义】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两方面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安全工作,恪尽岗位职守;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的安全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所属单位和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纵向包括各级领导直到岗位工人的责任制,其中包含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横向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如安全、生产、设备、技术、人事、财务、党群等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重在落实。
【要求】
(1)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2)细化各岗位对应的职责,保持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其责任人员的权限职责相一致,做到适宜性强,有针对性,切忌笼统规定;
(3)组织人员进行责任制的培训学习,重在落实制度;
(4)结合企业实际,定期(半年或一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规章制度(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4、5.9、5.12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建立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执行。
【释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证。本条制定的是企业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管理制度之前,应充分研究生产工艺流程、危险源的分布、员工的教育和学历状况,事故记录、环境状况等因素;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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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除建立标准要求的制度外,企业还应考虑:安全生产例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及其他考评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章制度。
【要求】
(1)企业应针对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制度;
(2)规章制度应存放在固定、明显并易于查阅的位置,确保对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运行起作用的都是现行有效版本;
(3)规章制度应发放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对过期或作废的文件要及时销毁,不能混放,防止误用。
(5)规章制度应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2.操作规程(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4.3条)
企业应当基于本企业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释义】安全标准化的精髓就是要制定各岗位、各活动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和现场达标就是要求各岗位员工按照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企业应当对照《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熟悉掌握本单位所有的设备设施状况,全面辨识岗位生产的特定风险,制定适合本岗位、本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对操作人员的伤害,避免事故的发生。
【要求】
(1)操作规程中应有岗位主要危险源的辨识内容和危险源的分布情况说明,并应包含企业的各个岗位以及设备设施等;
(2)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主要要求:
①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应覆盖每个岗位、每个有人活动的生产区域; 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发放和管理等与安全生产规章的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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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可以组织熟悉岗位作业的操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作业顺序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编制,方便员工掌握和执行;
④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产或使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⑤企业应保证各岗位相关的操作规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及时按照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标准修订)。
(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根据安全检查、事故案例等及时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应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不断加强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释义】安全教育培训是为了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通过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考核,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保证达到培训的目的。同时对培训和考核要有相应的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询。比如对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培训教育,可通过试卷考试,看看员工掌握情况,并根据考试结果不断改进培训方法,进一步使新从业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章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做好培训记录,建立专门档案。
【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和内容 (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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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任职。且任职后每年都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②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③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④典型事故案例。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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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且任职后,每年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②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③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应急救援(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11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释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企业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与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范企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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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
【要求】
1.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其他事项)、应急队伍的建立与训练、编制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装备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2.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未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3.开展本单位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4.配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的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5.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结合企业实际,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1.特种设备(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6.2条) 企业应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释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要求】1.企业要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检修。 2.特种作业人员(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释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此处特种作业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如:起重作业、锅炉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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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器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8)冶金(有色)安全生产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在有效期内且经过审核;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 (八)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10.1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释义】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的生产性质、特点及状况,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目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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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职业危害申报(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10.3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区安监局申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
【释义】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要求】
(1)企业应按照规定申报(包括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且申报内容全面。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每年申报一次):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①新、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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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职业危害告知(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10.2条)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释义】职业危害告知需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应对员工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培训内容包括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劳动者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要求】
(1)职业危害告知应包括: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相关条款;
(2)若劳动合同中没有考虑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拟定新的劳动合同或在旧的劳动合同后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履行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的义务;
(3)对员工进行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方面的教育培训,降低或消除职业危害后果。
(4)对于设计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张贴职业危害告知牌。 4.职业危害检测(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10.1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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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要求】
(1)定期检测职业危害因素;
(2)检测结果应公布在醒目位置公告栏,如食堂门口、大门处入口、检测点标识牌位置等。检测结果还应放入职业卫生档案,作为将来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依据;
(3)保留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复印件;
(4)若发现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积极开展相关措施消除。
5.职业健康监护(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10.1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释义】完整的职业卫生档案是区分职业健康损害责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要求】
(1)按规定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应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疗养; (2)对患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等;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等。内容应定期更新;
(4)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入厂、退休以及在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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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定期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九)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安全投入(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3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释义】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其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工作。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要求】
(1)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3)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③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④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⑤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⑥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⑦安全标志及标识;
⑧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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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保留完整的记录。 2.相关保险(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3条)
企业应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缴纳足额的保险费用,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和赔付。
【释义】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应为所有的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改变了过去单纯由企业和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将赔偿风险向社会机构转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
【要求】
(1)建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包括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缴费、工伤管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的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档案和记录等;
(2)制度中应具备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的有效功能; (3)企业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4)对员工积极开展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教育培训;
(5)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对伤亡员工确保获取相应的保险和赔付,并保留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赔付证明等材料。 (十)资质和安全协议(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7.4条)
企业应建立有关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签订安全协议。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释义】对企业的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约束和管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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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进入的有关门槛条件,企业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等是保证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的需要。
【要求】
1.管理制度内容应有:企业及各部门对相关方的管理职责、对相关方的管理流程、对相关方的指导与评价考核;
2.明确各类相关方的有关资质条件,特别是安全方面,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3.有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管理;
4.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5.对相关方入场人员应有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相关方人员在企业内工作期间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有记录留存。
(十一)安全记录档案(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4.6条)
企业应当按照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记录保存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释义】企业应对所有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制定其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周期、保存形式和处置所需的管理要求。文件和档案可以是多种媒体形式,可以是书面文字的,也可以是电子信息软件。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应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并有专人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留存。
【要求】
1.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档案的形式和保存要求、档案库房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档案保密规范、档案借阅规范等;
2.企业应按要求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等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录入海淀区自查自报系统做电子档案。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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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改进(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4.4条等)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组织、策划、实施、改进)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状况。
【释义】持续改进,就是不断发现问题、不断纠正缺陷、不断自我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使安全状况越来越好。
在本指南的许多条款中,已经直接提出了对安全管理中的一些具体环节要持续改进的要求。除此之外,持续改进更重要的内涵是,企业负责人通过对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的评定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某些部门做得比较好的管理方式及管理方法,在企业内所有部门进行全面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需要努力改进的方面及时作出调整和安排。在必要的时候,把握好合适的时机,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指标,或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要求】
(1)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初步建立并运行一段时间后,经过了有效的评定,结合实际,各单位就要努力地根据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是什么,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
(2)分析问题时不能应付了事,做到真正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提升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初期,涉及到的持续改进较少。但持续改进作为现代管理的基本理念,应贯穿到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改进,是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环节,如何有效改进,这是企业内部所有部门要根据自身情况认真思考的。
(4)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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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对应AQ/T 9006-2010条款第5.8条)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并及时上报。 【释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基础,企业应及时排查隐患并整改。
【要求】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制定隐患排查制定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
(3)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录入海淀区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4)隐患排查要包括所有人员(包括各种外部人员)、所有活动(常规和非常规的)、所有场所(企业内部场所以及外部租赁场所等)、所有设施(建筑物、设备及工器具等);
(5)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自查自报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上报。
3. 属实性评价
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释义】属实性评价主旨在于企业应当如实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特别是在创建过程中对标检查、隐患整改、自评打分等环节要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防止创建过程中走过场、重形式、弄虚作假。
【要求】
(1)企业自评时应当逐条对照标准检查企业安全状况,凡是不符合、不达标项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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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填写到系统中,不得瞒报、漏报。
(2)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如:设备设施台账、隐患治理台账、标准化评审申请表等材料。
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的准备 (一)设备设施
1. 通用要求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释义】设备设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设备设施日常检查是设备设施正常、高效运行的必备工作,也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考评内容为评定标准的否决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即,只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工艺、设备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要求】
(1)国家对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明令公布后,企业应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2)企业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3)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将“使用未取得小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和“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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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孩子”设置为一级否决项。
2. 警示标志
企业应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周边设置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2893《安全色》规定的安全标志和安全色。
【释义】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要求】
企业应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齐全的安全标志牌,标志牌要选择显眼的位置悬挂,同时要尽量不影响工作现场的各种操作,且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常用禁止标志(2)常用警告标志(3)常用指令标志(4)常用提示标志 3. 安全防护
机械设备危险部位应安装符合GB/T 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等的安全防护装置。
【释义】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是指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主要有:①旋转部件和成切线运动部件间的咬合处。如动力传输皮带和它的滑轮、链条和链轮、齿条和小齿轮等。②旋转的轴。包括连接器、芯轴、卡盘、丝杠、圆形心轴和杆等。③旋转的凹块和孔处。含有凸块或孔洞的旋转部件是很危险的,如风扇叶、凸轮、飞轮等。④对向旋转部件的咬合处。如齿轮、轧钢机、混合辊等。⑤旋转部件和固定部件的咬合处。如辐条轮或飞轮和机床床身,旋转搅拌机和无保护开口外壳搅拌装置等。⑥接近类型。如锻锤的锤体、动力压力机的滑块等。⑦通过类型。如金属刨床的工作台及其床身、剪切机的刀刃等。⑧单向滑动。如带锯边缘的齿,砂带磨光机的研磨颗粒、凸式运动带等。⑨旋转部件与滑动部件之间的转换。如某些平板印刷机面上的机构、纺织机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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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装置和设施:①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②机械或电气屏障;③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④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⑤手限制器、手脱开装置;⑥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⑦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⑧限制危险行程、给料或进料的装置;⑨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⑩警告或警报装置及其它防护装置。
(2)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3)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4)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 设备保护接地或接零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释义】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是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带电造成触电事故的基本技术措施,保护接地装置与保护接零装置可靠而良好的运行,对保障人身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求】
(1)结合生产企业的接地制式,按要求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电气设备外壳、底座,配电设备构架等金属部位有接地线,接地线通过保护接地(直接与接地体相连)或保护接零方式(与电源侧零线相连)接地;当采用保护接零方式时,应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重复接地;在较高要求场所,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方式;
(2)接地装置运行中,接地线和接地体会因外力破坏或腐蚀而损伤或断裂,接地电阻也会随周围环境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对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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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接地线除用以实现规定的工作接地或保护接地的要求外,不应用作其它用途。 (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不是随便处理就行的,它是将接地体或称接地装置,按一定要求埋入地中。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与接地线两部分。接地极一般多用钢管、钢筋、角铁之类金属制成;接地线为接地极与电气设备外壳的连接线,裸铜线、铝线、钢线都可作为接地线,铝线易断最好不用。接地线与接地极最好采用焊接方法连接,与设备相接时需用螺栓拧紧固牢。
(5)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接地点应有明显接地标示。
(7)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8)移动电气设备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并有相关检测记录。 5. 封闭式或防爆型电气设备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释义】生产环境中,如何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除要考虑对电气进行保护,如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采用防水、防尘防腐的封闭式电气设备外,还要考虑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或表面温度引燃引爆环境中的可燃性气体、可燃粉尘混合物,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要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求】
(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要符合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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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爆电气设备中需密闭的部分应密闭,如:线路外套保护管的活接头胶圈、电气设备盖板或面板的胶圈等应安装到位。
6. 隐患排查
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释义】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并对不属于设备设施考评表中的设备进行自行编制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明确检查要点、操作规程、设备负责人等信息。
【要求】
(1)自评周期内,未进行在用设备设施对标检查,即为一级否决项。
(2)企业所属设备若不局限于设备设施考评表涉及的,应自行编制其余各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并明确检查要点、操作规程、设备负责人等信息。 (二)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等的要求。
【释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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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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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特种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标志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志3种。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等,证书种类如表所示;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种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设备种类 锅炉 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证书种类 《北京市锅炉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含IC卡)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2)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设备状态等。特种设备适用时应有色标,管道按介质着色环,流向表示清楚;
(3)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2894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适用时在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使用安全标志。
【要求】
(1)企业应在每个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上悬挂或张贴该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应悬挂或张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标志;对于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悬挂或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
(2)企业应禁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人员的责任,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对设备状态以及存在的隐患做详细记录;
(4)企业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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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5)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单位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简单压力容器:
①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②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③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④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⑤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⑥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⑦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⑧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也适用于简单压力容器的管理:
①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②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③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④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下列压力容器不适用于简单压力容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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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②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④灭火器;
⑤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⑥移动式压力容器。 (三)作业安全
1. 消防安全 1)消防设施和器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释义】企业应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要求】
(1)企业应按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配备足额和适用的消防设施、器材;
(2)企业应建立消防设备清单,标明消防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以及所处位置等基本信息;
(3)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和取用方便,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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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是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除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还应当与具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检查维修保养合同,并委托其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案;
(5)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2)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包括消防车通道和应急通道等,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释义】消防车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车顺利、及时到达火场的必要保障。
【要求】
(1)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2)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楼顶顶面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3)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保持畅通。 【释义】应急通道包括走道、楼梯、连廊等供疏散时使用的通道。安全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要求】
(1)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应急通道、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3)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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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5)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③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④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区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m,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m; ⑤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⑥洗浴中心经营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7)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门窗应向外开启。 4)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其设置和管理等应符合GB25506、GA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释义】消防控制室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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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在消防控制室内摆放床铺;
(2)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值班人员进行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等应符合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释义】消防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要求】
(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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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7)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8)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9)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10)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野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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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他物体遮挡的地方。
(1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的设置要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释义】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的照明。
【要求】
(1)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3)企业应周期性对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试验,发现故障及时整改。 7)应急广播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且能正常使用。
【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要求】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体育运动场所、星级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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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5个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2. 用电安全 1)用电通用要求
企业用电的安全管理和运行应符合《用电安全导则》、《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等的要求。
【释义】我们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电,电能用途广泛,可用于照明、冶金、电镀、电解、电热、通讯和自动控制等,但它又会对人类构成威胁。触电会造成人员伤亡,电气事故不仅毁坏用电设备,还会引起火灾,因此,企业应加强对用电的管理。
【要求】
(1)电线无私拉乱接,绝缘破损现象,电线绝缘护套(管)应牢固可靠,无脱落现象; (2)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不得在电线上晾晒衣物和悬挂物品; (3)严禁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4)线路应穿非燃管保护,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此条款为追加扣分项。
(5)在架空线路附近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吊物与线路之间的最小距离,1kV以下不应小于1.5m,1-10kV不应小于2m;
(6)特别危险环境下的携带式电工工具应采用42V;有电击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凡金属容器内、隧道内、矿井内、特别潮湿处等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的环境,使用手提照明灯时应采用12V安全电压,水下作业应采用6V安全电压。
(7)设备照明的电压不得高于36V。 2)变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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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的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运行及人员的管理应符合DB11/527《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和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释义】变配电室是进行电压升降和电能分配的设备房,一般有高低压柜、变压器、直流屏等电气成套设备。
【要求】
(1)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2)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3)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用双向开启门;且门应为防火门,金属皮或包铁皮门应做保护接地。
(4)通往室外的窗应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10mm)或金属窗纱;
(5)企业应定期巡视变配电室,即:有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每班巡视1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室至少应每周巡视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6)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有2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当变配电所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的平台;
(7)落地式配电柜底座和底板孔隙周围均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柜内。配电柜前后应铺设绝缘垫;
(8)配电室应配备“禁止合闸”等相关标志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安全标志。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9)变电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用具。各种安全用具均应按安全规程规定的周期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超期使用。安全用具表面应无无裂纹、铅印、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及并且清洁。安全用具应妥善保管,符合以下要求: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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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垫和绝缘台应清洁、无损伤;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10)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选用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认可的合格产品,并定期维护、检查、测试。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11)变配电所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配电室墙体完整,无裂缝、空洞。值班室禁止设置、使用寝具、灶具;禁止堆放杂物,禁止吸烟;
(12)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变配电所的设备规模、自动化程度、操作的繁简程度和用电负荷的级别,配备值班人员。无人值守的配电室,门必须上锁。
①用电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所应安排专人全天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明确其中1人为当班负责人;
②用电单位10kV电压等级的变配电所、设备容量在630kVA及以上者,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方式可根据变配电所的规模、负荷性质及重要程度确定:
Ⅰ带有一、二级负荷的变配电所、双路及以上电源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有专人全天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当班负责人;
Ⅱ 负荷为三级的变配电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但在没有倒闸操作等任务时,可以兼作电气设备维修工作;
Ⅲ 用电单位设备容量在500kVa及以下、单路电源供电,且无一、二级负荷的变配电所,允许单人值班。条件允许时,可进行简单的高压设备操作,但不能进行临时性电气测量,及挂接、拆除临时接地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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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实现自动监控的变配电所,运行值班可在主控制室进行。需要进行10kv级以上设备和低压主开关、母联开关的倒闸操作、电气测量、挂、拆临时接地线等工作时,必须有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护。
③低压供电的用户,配电设备可不设专人值班,但应随时保持由专业人员负责运行工作。 3)配电系统
配电系统应符合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等的要求。
【释义】将电力系统中从降压配电变电站(高压配电变电站)出口到用户端的这一段系统称为配电系统。配电系统是由多种配电设备(或元件)和配电设施所组成的变换电压和直接向终端用户分配电能的一个电力网络系统。
【要求】
1)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TN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TN-S型,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此条款为追加扣分项。
2)在同一配电系统中,严禁将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零。此条款为追加扣分项。
4)配电箱
配电箱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等的要求。
【释义】配电箱是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要求】
(1)配电板(箱)应用不可燃材料制作。配电箱门的外侧,应有“小心触电”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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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在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在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3)配电板(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各类开关应有控制对象的标识;
(4)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室内应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5)板(箱)前方0.8~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6)板(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
(7)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8)箱柜体插座连接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生产用的电气设备;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5)仓库用电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释义】依据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针对危险性的不同,仓库用电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要求】
(1)设在库房外的开关箱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2)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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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5)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6)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7)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9)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6)临时用电
企业临时用电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导则》等的要求。
【释义】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企业应规范临时用电安全。
【要求】 通用要求:
(1)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15天)使用;
(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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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
(4)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要求: (1)外电防护 ①安全距离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搭电压(kV) 最小安全距离(m) <1 4 1-10 6 35-110 8 154-220 10 330-500 15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最小垂直距离(m) <1 6 1-10 7 35 7 ②警示标志
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2)配电箱、开关箱
①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此条款为追加扣分项。
②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
③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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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配电箱进、出线应在箱底进出,并分路成束加PVC套管保护,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用绝缘导线,排线整齐,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箱内应设置铜质的保护零线端子板和工作零线端子板。
⑤配电处门应配锁,有防雨、防砸措施;箱内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
⑥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安装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0.8-1.6m,有固定支架。
(3)现场照明
①在潮湿和易燃及带电体的工作场所,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的,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②施工现场照明用电应单独设置照明配电箱,箱内应设置隔离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③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做保护接零。 ④室外220V灯具安装高度应大于3m,室内应大于2.5m。 7)变压器
企业变压器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释义】变压器是利用电磁感应的原理来改变交流电压的装置,主要构件是初级线圈、次级线圈和铁心(磁芯)。
【要求】
(1)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2)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3)变压器无异常响声、异常振动;瓷瓶、套管等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完好,瓷瓶和套管表面无积尘、无污染物沉积、无裂纹、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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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气安全 1)瓶装液化石油气
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DB11/T 450《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的要求。
【释义】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极易气化,气化后体积能迅速扩大,而且它比空气重,容易停滞和积聚在地面的空隙坑、沟、下水道、墙角等低洼处,一时不易被风吹散。由于液化石油气的闪点低,引燃能量小,爆炸下限低,爆炸范围大,遇着火源就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要求】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2)气瓶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3)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4)营业区域设在地下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5)高层建筑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6)地下餐饮场所不得使用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7)地下餐饮场所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8)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 (9)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10)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11)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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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12)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但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气瓶间应采用自通风,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
(13)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14)钢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15)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16)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C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2)管道天然气
企业管道天然气的使用应符合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释义】天然气的主要成份是甲烷(约95%以上),并含有乙烷、丙烷、丁烷、戊烷以上的烃类,还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碳、氢气、硫化氢等非烃组分。天然气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快。
【要求】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易爆品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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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3)操作间
企业燃气操作间操作应符合DB11/T 450《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的要求。
【释义】油脂着火是造成餐厨工作伤亡的最主要起因。当油脂热到260至316之间,便会点燃,形成火灾。
【要求】
(1)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2)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m范围内,应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3)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m~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4)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5)钢瓶与单台灶具之间连接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m。 (6)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7)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8)营业区域设在地下的餐饮经营单位,疏散通道长度超过40m或超过20m且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排烟设施。
(9)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
1.危险化学品通用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GB 15603《常用化学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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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品贮存通则》和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要求。
评定标准仅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过程做一原则性考评。鉴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许多具体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和管理措施各不相同,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因素量大面广,一个评定标准,不能全部包容,因而还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特别是一些专门的法规和技术规章的规定。
【释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在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需要特别防护。
【要求】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遵循下列要求:
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易挥发的汽油、稀料应装入密闭容器中。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③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④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⑤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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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⑥应当在其储存场所设置适用的报警装置; 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遵循下列要求:
①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②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存放、生产、使用地点;数量;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③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④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如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表所示。此条款为一级否决项。
为加强农药使用的安全,设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的为一级否决项。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表
中文名 青石棉 多氯联苯 多溴联苯 英文名 Crocidolite PCBs PBBs Tris(2,3-dibromopropyl)phosphate Tri-aziridinyl-phosphinoxide Acrylonitrile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CAS 12001-28-4 1336-36-3 59080-40-9(六溴联苯) 27858-07-7(八溴联苯) 13654-09-6(十溴联苯) 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 三吖啶基氧化磷 丙烯腈 汞和汞化合物 .
126-72-7 545-55-1 107-13-1 7439-97-6(水银) 107-27-7(氯乙基汞) . 中文名 英文名 CAS 62-38-4(乙酸苯汞;醋酸苯基汞;醋酸苯汞;赛力散) 艾氏剂 狄氏剂 异狄氏剂 滴滴涕 六六六·混合异构体 七氯 六氯苯 三环锡·普特丹 1,2-二溴乙烷 氟乙酰胺·敌蚜胺 2,4,5-涕 二溴氯丙烷 内吸磷 Aldrin Dieldrin Endrin DDT HCH·Mixed isomers Heptachlor Hexachlorobenzene Cyhexatin EDB Fluoroacetamide 2,4,5-T DBCP Demeton 309-00-2 60-57-1 72-20-8 50-29-3 608-73-1 76-44-8 118-74-1 13121-70-5 106-93-4 640-19-7 93-76-5 96-12-8 298-03-3 57-12-5(氢氰酸) 557-21-1(氰化锌) 506-61-6(氰化银钾二氰合银酸) 143-33-9(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氰化合物 Cyanide 151-50-8(氰化钾,山奶钾) 544-92-3(氰化亚铜) 506-64-9(氰化银) 506-65-0(氰化金) 13967-50-5(氰化(亚)金钾;氰亚金酸钾) 57-74-9 6164-98-3 76-06-2 7440-38-2(砷) 7784-42-1(砷烷) 1327-53-3(氧化亚砷;三氧化二砷;亚砷酐;砒霜;白砒) 87-86-5 88-85-7 61788-33-8 75-35-4 75-21-8 77536-66-4 78-00-2 75-74-1 2385-85-5 氯丹 杀虫脒 氯化苦 Chlordane Chlordimeform Chloropicrin 砷和砷化合物 Arsenic and Arsenic compounds 五氯酚 地乐酚 多氯三联苯(PCT) 二氯乙烯 环氧乙烷(非农药用) 角闪石石棉 四乙基铅 四甲基铅 灭蚁灵 .
Pentachlorophenol Dinoseb Terphenyl, chlorinated Ethene,1,1-dichloro- Oxirane Amphibole asbestos Plumbane, tetraethyl-; Tetraethyllead Plumbene, tetramethyl-; Tetramethyllead Dodecachloropentacyclo[5.2.1.02,6.03,9.05,8] decane .
⑤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⑥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⑦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⑧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存储容器上应张贴中文标识。 ⑨车间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工作岗位使用存放量不宜超过当班使用量。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遵循下列要求: ①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Ⅰ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Ⅱ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Ⅳ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③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4)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应遵循下列要求:
①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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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②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2. 工业气瓶
工业气瓶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的规定。
【释义】工业气瓶主要包括企业常用的氧气瓶、氢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氨气瓶、氩气瓶、溶解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要求】
(1)气瓶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严禁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2)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此条款为二级否决项。
(3)气瓶必须由专人管理,并设置“仓库重地,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警示标志;
(4)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气瓶应当定期检查;
(5)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严禁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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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
(7)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外观无机械损伤、变形及严重腐蚀; (8)气瓶的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可然、助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在使用时距离不得少于5m;
(9)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或装置;
(10)夏季应防止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1)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 重大危险源管理
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等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的要求。
【释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要求】
(1)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依据主要是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2)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4)应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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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6)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7)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8)针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应有单独的专项应急预案。 (五)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1. 车间布局
企业应按有关要求,为从业人员设置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车间布局。车间布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的要求。
【释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企业应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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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说明。
【释义】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2)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
(3)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物质储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要求】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等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警示标识设置应全面合理,且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程度、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及通讯报警设备;
(5)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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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
对于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企业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释义】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
【要求】
(1)对于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企业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4)防护器具设置要取用方便,并实行“四定”管控,即“定置摆放、定人管理、定期校验、定期维护”,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日常管控,使之在救援情况下能真正发挥作用。
4.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 1)检测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企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释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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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1)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要求】
(1)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2)在有限空间的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在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继续作业,必须进行重新检测、经过作业审批后进入;
(3)检测人员在实施检测时应处于安全环境,做好检测记录。 2)现场监督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释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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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2)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3)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要求】
(1)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2)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3)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六)场所环境
1. 厂区布置
厂区布置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
【释义】厂区与周边环境、车间与车间之间、设备设施与车间之间、设施与设施之间的方位、距离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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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不满足安全防火距离要求的要有相应的防控设施;
(2)作业现场的作业通道布置合理,且人员通道和物流通道清晰。
(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此条款为否决项。
(4)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能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此条款为追加扣分项。 (5)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6)为加强人员密集性场所的安全,针对商业零售场所,设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区域为一级否决项;针对餐饮企业、洗浴场所和体育场所,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2层以下区域的为一级否决项。
(7)健身房、游泳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洗浴场所的人流量接近最大值未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的,设为追加扣分项。
(8)饲料加工企业厂区内饲养家禽和家畜的,设为二级否决项。
(9)厂区出入口位置合理,数量大于等于2个。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10)厂区主干道宽度不小于6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且为环形。路面宽度超过9米,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5公里,人员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每小时15公里,并设置限速标志。
(11)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12)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准如下: ①通道只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
②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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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 ④如有铁路线,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米。
(13)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14)按设备占地面积大小,可将设备划分为: ①大型设备:占地不小于12平方米; ②中型设备:占地在6-12平方米; ③小型设备:占地在6平方米以下。
(15)大型设备之间应不小于2米,中型设备之间应不小于1米,小型设备之间应不小于0.7米。
(16)各类设备与墙、柱间距: ①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②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 ③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
(17)除掉设备间距外,操作者的活动空间应满足: ①大型设备不小于1.1米; ②中型设备不小于0.7米; ③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 2. 物品码放
物品码放应符合GB/T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的要求。
1)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释义】生产现场实行定置管理不仅体现了生产节奏的物流有序、提高工作效率,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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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是通过区域科学合理的划分、保证了作业人员和其他行走人员的安全。
【要求】
(1)作业现场经常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2)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并用定置牌标明物种名称、数量和规定的占地范围。做到定位、分类、分区摆放,或划分成毛坯区、成品区、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及废物垃圾区;
(3)每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现场应有一个定置示意图,并依照定置图的规定区域,用统一色彩的油漆明确。
(4)物料堆放整齐,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要固定,易倒物品要挤压住,长物要放倒。立体对方的物品高度不超过2米,高度尺寸不得超过底边长度的3倍。小件物品应使用专用收集箱存放。
(5)在制品现场做到限量存放,白班为生产加工量的1.5倍,夜班为生产加工量的2.5倍。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
【释义】库存物品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分类分垛储存,且“五距”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
【要求】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砂箱、料箱堆放高度不超过3.5米;
(2)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3)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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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仓库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5米; ②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5)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3. 照明
作业现场照明应符合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
【释义】设置合理的、符合卫生学要求的采光和照明不仅能保证良好的视觉工作条件,减轻视觉疲劳,防止由于照度不足而引起的职业性眼病,减少工伤事故,且能使人精神振奋,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 (2)企业应对照明灯具、照明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测试作业环境照度。 (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1.从业人员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要求。
【释义】企业应根据各个岗位的生产特点,在进行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控制措施,编制岗位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及时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严禁违章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违章作业是指违反已成文的规章制度或各项临时性正式规定的作业。
【要求】
(1)将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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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经常进行检查,并落实考核。 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
【释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病危害的各种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类。如按照人类的生理部位分类,有头部的防护、面部的防护、眼睛的防护、呼吸道的防护等;按照使用的原材料,有棉纱棉布制品、丝绸呢绒制品、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等;按照使用性质分,有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用品、防油用品、防高温用品、防冲击用品等;按照用途分类,有通用防护用品(也称一般防护用品)、专用防护用品(也称特种防护用品)等。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采用了上述第4种分类方法,即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普遍适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在噪音、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佩戴的护耳器、防护眼睛的器具,给高空作业的工人供给的安全带,给从事电器操作的工人供给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针对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
(2)企业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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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
企业应依据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定期对本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及相关岗位进行对标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并做详细记录。
【释义】设备设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则是设备设施正常、高效运行的必备工作,也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设备设施检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且更具规范性,特编制设备设施考评表供企业日常检查所用。
设备设施分为通用设备、特种设备、专有设备和其他设备四大类。
1)通用设备是相对“特有设备”而言,是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有可能使用的,没有明显的行业性,主要包括消防设备、电气设备、工业梯台等。
2)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专有设备是相对“通用设备”而言,是指某行业、某工艺所特有的。如:印染生产的设备设施包括:烧毛机、退浆机、丝光机、拉幅(定型)机、磨毛(刷毛)机、甩蜡机、碱洗机、圆网印花机、蜡纹打底机、蜡印机、打底机、焙烘机、烘干机、水洗机、预缩机、A字架(布车)等。
4)其他设备是指无法归于上述三类的设备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企业目前拥有的设备设施来说,现有设备设施考评表远不能满足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所需。因此,为了更好地激发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更大限度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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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考虑到设备不断更新换代,因此建议企业基于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特征,参照现有设备设施考评表的格式,扩充未涵盖的设备设施考评表。 【要求】
(1)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应列出本企业所涉及的设备设施清单,并归于四大类,即:通用设备、特种设备、特有设备和其他设备;
(2)依据设备设施清单,基于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特征,制定相应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涵盖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两个环节;
(3)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设施进行专人管理,确定责任人。
(4)企业拥有的设备设施若不局限于表中所涉及的设备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企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自行编制其余各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明确检查要点;
(5)企业应依据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定期对本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及相关岗位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记录。
(6)企业在下述情况下应及时对所有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进行修订: ①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②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③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④当工艺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化时; ⑤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时; ⑥其他有关事项。 【参考示例】
防雷接地装置考评检查表
序号 .
考评内容 检查结果 . 序号 防雷装置保护范围 接闪器 引下线 考评内容 (1)正确设计、验算和合理布置、安装防雷装置。 (2)每年在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查和维护。 (3)对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新的易燃易爆场所,应重新验算其保护范围。 避雷针一般采用圆钢或者焊接钢管制成,且应镀锌或涂漆。 (1)应沿建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路径接地。 (2)在容易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下0.3m的一端接地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1)避雷针与引下线的接地装置连接应采用焊接,整体防雷装置应保证电气通路完好和连接可靠。 (2)防雷接地电阻实际检测一般不超过10欧姆。 (1)独立避雷针与其他接地网络、金属物体间距不应小于3m。 (2)严禁在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筑物上架设通讯线路、广播或者低压线。 (3)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员通行的地方。 检查结果 1 2 3 4 接地装置 5 独立避雷设置 6 防跨步 电压 (1)金属物或者线路与防雷放置不相连时,与引下线距离不应小 于5m;如达不到,则应把它们直接连接成等电位体或与避雷器相连。 (2)对于有防雷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钢质气罐内外金属物品、管道、线槽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 (3)防雷直击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3m。 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如采用进户处装设避雷器、过电压保护器具等方法,或将金属护物埋地长度不小于15m。 (1)对接地装置、避雷器等每年在雷雨季节前检测,并有由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和数据。 (2)经常性检测各种防雷装置。 (3)有关检测、检查资料、定期检测报告应完整有效。 7 防雷电波侵入 8 防雷装置检测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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