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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XX学院

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配套资金、行业与企业专项资金、学院自筹专项资金等,主要用于专业(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杰出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等国家级、省级和院级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建设项目如有相关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突出重点,兼顾配套;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方案及年度预、决算。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日常使用管理;二级学院(部)负责专项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教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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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认真履行职责:

1.依据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制定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支出计划。

2.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核决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

3.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

4.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单设账户、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教学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实行统一会计核算。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实行分项预算,确保收支平衡,并纳入学院总预算。

第九条 各项目组每年初应按照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要求,根据项目当年可实施进度和分项预算额度,编制中央、省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报教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划拨资金。各项目组应在规定期限内启动项目建设、使用资金和办理结算手续。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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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故确需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决算应按期完成,并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率。专项资金出现当年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项目,必须依照国家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或服务采购。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用由学院集中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财务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教学建设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使用范围包括:1.人员费用

指项目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主要是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及成果评审或验收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论证费及项目鉴定费;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人员对项目进行协作建设产生的劳务费等。

2.正常公用经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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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费用、稿件的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

(2)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学术交流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3)实验材料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购买实验材料、教具、计算机配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4)办公耗材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打印机硒鼓、笔、簿本、墨水、纸张、装裱等办公用品所产生的费用。

3. 培训费

指项目组成员为了提高自身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能力,参加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住宿费等,培训费的报销方式和标准,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4.小型会议费

指项目组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组织召开的小型会议所必须开支的会场租金、会议代表住宿补贴等,不得支出招待费和礼品费。

5.成果出版资助费

项目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出版补贴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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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费。

6.设备费用

购买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小型仪器设备、小型办公设备、实训室设备配件等费用。

7. 其他费用

指项目组为了项目顺利开展所产生得与项目有关的少量餐饮费、少量市内打的费等、通信快递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费用的相关项目支出比例,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供项目负责人在制定项目支出计划时参照。

1.人员费用不超过的20%。

2.正常公用费用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50%。

其中,办公耗材费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10%且每年总额不超过3000元。

需要购买实验材料较多的项目,如杰出人才培养、大学生创新实践等,可以不受50%限制)。

3. 培训费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20%。

4. 小型会议费用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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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果出版资助费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30%。

6. 设备费用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30%。

7. 其他费用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10%。

其中餐饮费不超过项目年度所拨经费的5%且每年不超过2000元,每次报销不超过1000元;市内打的费不超过项目年度所拨经费的3%且每年不超过500元;通信快递费不超过年度所拨经费的5%且每年总额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10000元的,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需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中,打的费和餐饮费无论金额数量,都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部门应按照项目类别和名称做好报销明细的登记工作,并按照教务处要求定期发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教学建设项目到期验收合格(结题)后,学院将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不合格的项目,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和项目建设团队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应予以支付:

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招待费支出的;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校内专业带头人或“双师型”骨干教师等的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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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的;

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工资奖金、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未经批准的超预算或超定额费用;

其它不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绩效考评制度,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擅自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中止专项经费后续拨付,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行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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