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7.06
• 【字 号】渝办发[2004]212号
• 【施行日期】2004.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
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4]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几年,我市逐步实施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市级企业和区县(市)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已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由于未随同学校一并移交,其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计发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我市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区县(市)政府管理前在原学校退休的教师,享受政府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企业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离休教师已按有关政策办理,不在此列)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贴低于政府公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金的,由企业补足。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市财政补足。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公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待遇:
1.在学校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2.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退休的教师;
3.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4.原从事教学工作,学校移交时,因企业下岗分流(含内退),未移交当地政府,也未从事其他工作而留在企业已退休的教师;
5.在学校从事教学服务,且在学校退休的辅助人员。
二、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将移交前退休的中小学校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重庆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贴申报表》(见附件)的要求计算和填报,并签字盖章;
(二)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并签字盖章;
(三)市人事局审核事业性教师工资标准,并签字盖章;
(四)企业主管部门(已破产、撤并的企业交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签字盖章;
(五)市国资委确认,并签字盖章;
(六)市国资委确认后,由企业按月支付退休教师的差额补助。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由
市国资委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企业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到银行专户。
三、关于补贴的增减问题
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社会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后,如事业单位调升退休金,则相应增加补贴金额;如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增,则相应调减补贴金额。
四、关于退休教师的管理问题
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
五、补贴费用的处理
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差额补贴费用,可计入企业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六、关于中央在渝企业自办中小学补贴的问题
中央在渝企业自办中小学尚未移交地方管理,待国务院制定具体移交办法后再定。
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在渝企业,中小学已移交地方管理的,留在破产企业的退休教师企业性退休金与事业性退休金差额仍按以上办法由市财政局给予补贴。今后中央在渝企业
破产移交中小学校,退休教师补贴的差额费用列入破产清算费用,按退休教师的平均余命年限计提。
七、关于区县(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贴的问题
各区县(市)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补贴,由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确定;原市级下放的国有企业,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市财政局补贴。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自办的其他学校(技工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仍按照《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渝经企改〔2003〕42号)和《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补充通知》(渝国资改〔2003〕6号)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贴申报表(略)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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