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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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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正义

谈起正义,不禁让人肃然起敬,这是一个相当庄重的问题,也是一个古往今来众说纷纭的话题。目前法律界关于正义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首先是实体正义,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这种观点注重裁判结果的公正从而相对忽视了对程序过程公正的关照和追求。

其次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又被叫做“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这就与实体正义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也弥补了其操作上的不足。

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审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刑事审判的实体公正,就是的最终裁判使有罪者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轻罪轻判,重罪重判,无罪者免受法律追究。这是结果的公正,是实体法律的要求。同时,体现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的程序公正也是极为重要的。公正既是设定程序的基本要求,又是程序所要追求的终极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和体现,实体公正则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和理想归宿。“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最后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中的社会则是指将正义这个概念实践于律法上,并且因为每个社会的文化、政治以及道德观都不尽相同,所以社会正义在不同的

社会中也会有着不同的意义与实践。另外,社会正义也指社会上不同阶级与领域之间付出和所得的公平性,从柏拉图反驳特拉西马库斯关于正义只是强者的论点以来,社会正义一直都是个很媚惑人心的概念。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即主张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柱立在四个基础上:智慧、勇气、节制以及正义。由此看来,传统伦理道德,社会风尚,文化对法律形态的支持是形成社会正义的不竭源泉。

综上所述,实体正义强调裁决结果的公正;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结果上的公正,更加注重审判过程的公正,也就是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社会正义则是要求审判过程和结果上的公正能够为大众所通晓,并为社会、道德风尚所支持。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和体现,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归宿和方向,而社会正义则是两者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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