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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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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的管理与运作,充分发挥企业库在我区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库内企业在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库内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受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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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对库内的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红黄牌”制度和“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扣分、加分相结合进行。

第五条 动态考核主要内容为库内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等情况,具体包括:(一)招投标过程管理;(二) 合同管理;(三)工程款管理;(四)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五)人员及机械、材料投入情况的管理;(六)协调配合与服务情况;(七)加分奖励。(见附件)

第六条 动态考核对象为库内企业,每家企业的基础分为分。企业有多宗建设项目同时接受评分的,以累计的加分和扣分分值计算该企业的最终得分。

第七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招标办、区质监站、区安监站、区基建办、区建管公司、区信投公司、区污水公司、区河涌管理所和个镇(街)均可通过“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对库内企业进行评分(含加分和扣分),其他建设单位的考核意见应及时反馈至区招标办,由区招标办进行加分或扣分。每次加分或扣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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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将通过番禺区人民政府网站中的区住建局网页(以下简称区住建局网页)公开。如被评价企业对评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扣分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将按照库内企业扣分和加分情况进行排位,并将排位情况实时在区住建局网页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企业库考核评价实行“红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出现次“黄牌”事件的企业,暂停其参加库内摇珠资格,暂停期限为个月,自“黄牌”事件确认公布日开始计算。

(二)出现“红牌”事件的库内企业,将被直接清退出库,并从清退出库之日起取消其参加库内摇珠资格。

(三)同时存在“黄牌”和“红牌”规定的情况时,按“红牌”事件处理。

(四)出现“黄牌”处理的企业,在暂停投标资格期满后的第一个日历天考核评分恢复分。

第九条 库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时,认定为“黄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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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考核评分得分低于分的。

(二)在个月内受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次的。 (三)被各建设(代建)单位上报提请“黄牌”处理,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经相关部门核实,企业存在同一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施工不当造成群众投诉次以上的(同一事件引发多个投诉的,按次计算)。

第十条 库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时,认定为“红牌”事件: (一)“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考核评分得分低于分的。

(二)累计出现次因中选企业原因,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工程量漏项且漏项的金额达到总投资额的及以上的情况除外)。

(三)对承揽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建设(代建)单位在规定的合理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因中选企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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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工期被延误个月以上的(含个月)。

(四)在个月内受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次以上的。

(五)受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因中选企业原因,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七)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人以上)或上访等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保密材料,或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未经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分包承包业务或违法分包、转包的。

(十一)中选企业存在挂靠现象的。 (十二)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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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红黄牌”事件的确定程序:“黄牌”事件由区招标办核实,确认后在区住建局网页上公布;“红牌”事件由区招标办调查核实后上报区住建局,经区住建局复核确认后,在区住建局网页上公布。“红黄牌”的生效时间以区住建局网页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库内企业对“红牌”、“黄牌”事件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中选后,暂停参与之后连续项施工类小额建设工程的入场交易。

第十四条 库内企业自愿退库的,需向区招标办递交退库书面申请,自递交退库申请之日起至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库内企业申请自愿退库的或被清退出库的,空出的名额由候选递补入库企业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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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个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制定建库方案,并在期满前完成建库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年月日发布的《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番禺区零星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企业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番住建发〔〕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表: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内企业考核评分表(其他小额库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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