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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条款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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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条款判定依据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隐患内容 判 定 标 准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 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超定员组织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生产 判 定 依 据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3条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二)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二)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矿井类型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 其他矿井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40 ≤30 综掘工作面(人) ≤18 ≤25 ≤20 ≤25 ≤25 炮掘工作面(人) ≤15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其他矿井 ≤16 ≤12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73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继续进行作业的; 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中甲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73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 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第1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第116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第85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183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当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月至少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1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第150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135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初期采用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盘)区生产,后期增加生产采(盘)区必须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增加回风井并配套增设主要通风机系统,实现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设立的回风系统的; 面没有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第144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1.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2.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系统后,方可回采。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煤安监调查〔2020〕(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19号: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1.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水专业技术人员;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探放水设备的; 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三、专用探放水设备: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3.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进行探放水的; 质条件。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细则》规定:受水害威胁的矿井,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1)煤层露头风化带;(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呆空区;(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涸穴或地下暗河;(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 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 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第311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矿山开采规模的最高限额。矿山实际生产量(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有冲击地压现象矿井,条件类似(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相邻矿井的煤层及冲击地压煤层新水平,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开采冲制度的。 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制定措施。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在同一煤层同一区段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280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井下采掘工(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单位或者个人的; 行劳务承包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第十条 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 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 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第423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二)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三)超速保护. (四)限速保护.(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六)闸瓦间隙保护。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必须应当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仓位超限保护.(九)减速功能保护.(十)错向运行保护. 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设置为相互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加设定车装置。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 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 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 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 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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