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证券市场各主体在信息的获取上是不一致的。特别是源于计划经济的我国证券市场,初始就担当了为国有企业融资的重任,发展不成熟,上市公司作假、内幕交易等问题频繁出现,二级市场信息披露不健全,市场监管存在严重缺陷,内部监督乏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这样的语境下,创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需要专业财经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上市公司的支持、以及除了媒体自律之外的新闻法制的建立。
1、竞争对手、内部纷争、内外宿敌 ——提供不利于拟上市企业的信息来阻击企业的发行。
2、拟上市企业——IPO的过程本身就意味着企业需要脱层皮。而有些企业未通过,主要涉及涉及持续盈利能力、规范运作、财务会计、性、主体资格、募集资金运用和信息披露等七大类问题。其中最为看重的是申请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而IPO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一般存在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问题,即是否存在误导的嫌疑。因信息披露存在误导而过会失败的案例之一包括西林科,因公司核心产品的前景在招股说明书中被严重夸大,经媒体调查报道后被质疑。
拟上市企业如果存在严重硬伤,就可能为控制负面信息而不计代价。拟上市企业也可能只是存在一些可大可小的问题,如果引至负面报道,会延长甚至拖累上市的进程,此时也有动力来摆平一切负面信息。比如,一家消费类企业在发行上会时被媒体质疑存在持续盈利能力不强。因该企业有一年利润大增是当地减免退还税费而来,这一信息当时未被披露。最终,该企业花费高昂公关费用,换得相关媒体不再追踪报道。危机平息之后,事隔数月后挂牌上市。
3、财经公关公司 ——拟上市公司在所选定的公关公司的指导下,会进入媒体覆盖规划,这些费用十分昂贵,
且去向模糊不清。关于最终投放哪几家媒体,以及什么时间投放完全由财经公关说了算,因为一般认为财经公关更能实时掌握媒体的动向。而所有的广告合同都是媒体和财经公关签,说这样签约,价格便宜,财经公关再给企业开张大,企业看不到原合同,无从监督。目前财经公关公司会事先跟企业强调,投放广告并不意味着没有负面报道。在负面报道出现后,会多一个危机公关的渠道,即和媒体采编部门沟通。(广告部门&采编部危机公关,这远远超过媒体覆盖的费用)财经公关公司说去搞定负面新闻,但究竟给没给采编,也没有任何凭证、票据留下。另外
还有第三轮以门户网站、搜索网站为主的网媒公关策略。对于目前国内著名的门户网站、搜索网站对这类业务多有专门的价码,例如不同的页面价码相差很大。
4、 媒体——在这一灰色的利益链条上,一些媒体和中介机构趁虚而入,分得一杯羹。即这条产业链的终极目标
是让媒体封口,保证在过会和挂牌前没有负面信息出现在媒体上。对于那些除四家指定信披媒体之外的媒体,分成两类:一类是正常联系广告,另一类是威胁不给广告就会刊登负面报道。“这种用负面报道换广告的事非常棘手。公司必须要录音,派专人负责,摸清对方职务,分析负面材料的真实性等。而如果媒体真的掌握了公司的负面材料,企业只有花钱买沉默。”
5、——会根据企业在那七方面里的一两方面的原因,或有多方面原因,而使企业不能通过过会。
规定,上市前需要在一家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IPO期间的各类公告。虽然规定在一家媒体刊登公告即可,但现在的行规已经变成了四家证券报全都要投放广告。“如果只投其中两家,另外两家就会写你的负面。而且“在投放金额上也需要平衡,各报负责这项业务的指定信息披露记者会认真数你在其他三家报纸上做的公告和报眼广告版面大小,如果发现自己家版面没别人多,也会有麻烦。在这类指定信披媒体投了广告之后,一般不会有负面报道。
1、诚信档案
如果部分市场主体发布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资本市场相关评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及派出机构可以向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对有失信记录的“一票否决”。
“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可以向举报,建立诚信档案,让上市公司、券商、其他中介机构可以投诉。 诚信档案在建立初期,更多是记录功能,因为记入诚信档案的前提是有关部门出具正式处罚或表扬。前述机制的实施还有一段时间的实现过程。 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针对市场的IPO有偿沉默、变相敲诈,有证监认为应该收集证据向新闻出版部门举报。
但有意见认为,用加强管制的做法来解决当前的问题,不能解决根本,其中存在灰色地带,可能反而媒体正常的监督功能发挥。例如有些媒体可能担心被质疑有有偿新闻新闻之嫌,就不写这类的监督性新闻。解决IPO有偿沉默问题,应诉诸法治。
3、展江:新闻媒体应该受到监督和管理。但他不赞成简单诉求行政部门来管理媒体。他强调依法行政,相关部门的权力才能正确行使,才会受到合理。
目前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管可谓是法治的盲区,人治的特区,规制(行政规章)的绿区。只有规制,而无法律。”他表示,“我国接近于法系,只有对新闻正式立法,才有执法依据,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成立。法律具有公开性、稳定性,否则在这方面的监管就会流于随意、神秘。”
另外,对于媒体的监管主要在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而民法是缺位的。新闻法和媒体行政管理应该主要对接民法和行部分。如果媒体报道失实,应该通过《民法通则》等索取赔偿或者赔礼道歉,同时要避免‘因言获罪’。 同时,他也认为“媒体有问题,公司也有问题。”那些主动用金钱来贿赂媒体,用非正常手段干扰甚至制止媒体正常监督的企业本身,也有行贿罪的嫌疑。有关上市公司也应该纳入诚信体系的黑名单。
郑培敏认为投资者、融资者、监管者,都要按法律来。他认为,应该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的档案制度,以帮助拟上市公司直面某些媒体的敲诈勒索。红名单制度是给好人贴标签,确定哪些媒体的调查报道在发审中可以采信。“对媒体也可以进行分级监管,比如对有公信力的媒体可以认定为一级采信媒体,给好人贴标签。”黑名单制度是建立诚信记录,给坏人贴标签,一旦被记录诚信污点,则该媒体的报道不能在发审中被采信。
中国大学前校长江平认为,新闻立法应有助于新闻自由被赋权,同时将监管部门和媒体双方的行为都纳入法治的轨道。”
不同意建立新闻法制:中国大学教授贺卫方和法律学者萧瀚认为,建立新闻法治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在目前制度框架下,恐怕还无法建立。
中国大学副教授萧瀚也有如此担心。“应该建立新闻法治,但在目前制度框架下无法建立,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和司法都无法依靠,因此更多地应该依靠新闻行业的自律,而不是寻求管制。”“如果目前情况下出台新闻法,必然带来非法治的行政管制,不但无法保障新闻自由,还会将媒体现有的一点自由报道空间拱手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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