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汇〔2011〕192号
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人民银行永泰县支行,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福州市级外汇指定银行、福州外(合)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7月下发《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我省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银行和企业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的问题。为完善资本金结汇管理,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便于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本金结汇单张发票金额3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无需上网核查。银行在审核企业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的小额发票张数在20张以上(含20张)的,应按不低于小额发票张数20%的比例上网抽查。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二、前一笔资本金结汇用于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交易而无法按时出具发票的,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保证函(证明该笔结汇用途真实性及保证事后催促企业按时提交发票)后,可以为其办理资本金结汇。保证函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企业向银行提交相关发票及发票真伪查询或鉴别材料后,银行应上网核查发票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注销保证函。
三、2011年1月1日前办理的资本金结汇所对应的发票,企业无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结果打印件,银行无须上网核查发票的真伪。
四、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经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和原贷款行出具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外汇局各支局应对银行报送的今年1-7月办理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自查报告“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真伪的发票”进行重点核查,如发现银行虚报核查情况或企业提供虚假发票,应及时移送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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