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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摘要: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教学内容应立足中国,重点选择实用性知识,并密切跟踪国际最新动态,做到知识国际化。教学模式采用以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见长的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改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改进实践性教学。教学语言尽可能使用英语,特别是课堂上多使用简单英语,课后营造英语阅读氛围。

关键词:双语教学;创新人才;国际经济法;英美法系;IRAC公式

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着重强调的内容。就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创新人才而言,应当是知识具有先进性、思维具有创新性、能力具有实用性、语言具有复合性的人才。

一、课程内容的选择:中学为体

国际经济法是二战后首先在西方新兴的学科,一般以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为标志。我国则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引进并建立这门学科,姚梅镇教授明确提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及其一、二分校法律系首先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综观中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能清楚地发现二者存在明显不同。

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以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为代表,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公法性质。在英国、欧陆国家、日本等国家,该课程教学也秉承了这一观点。广义说源自美国的“跨国法”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上述公法性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广义说给予一种实用性的理解,并不在意对概念和体系作理论化解析。即便如此,他们还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划分为“交易性”和“管制性”两类调整手段,并倾向将前者冠以国际商法,后者冠以国际经济法,这说明在广义说的观点内,“国际经济法”一词仍倾向于公法性。所以,在美国法学院,这门课一般称作“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而很少采用“国际经济法”名称。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在国际上应属于美国的“跨国法”学派,即广义说,但不同的是,我们对这样一个杂糅性的国际经济法关系不再细分,因而也就不像国际广义说那样,国际经济法只倾向于指公法性的国际经

济法。

中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不同,课程设置也不同,使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课程内容的安排陷入矛盾中,这样的矛盾虽非一己之力所能破解,然而讲授者个人的目标取向却能巧妙地回避它。

第一,立足于中国观点,保持对西方观点兼知的清醒。中国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凝结了老一辈学者的努力,具有中国国情因素。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广义说涵盖了西方狭义说的内容,可以做到兼容并包,从务实的角度看,目前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本科目的考试大纲也是遵循中国观点的。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学生认识到中西观点之异,这有助于他们国际化视野的养成。

第二,重点选择实用性知识,其他内容给予一种研究式关怀。广义说内容丰富,既包含了单纯的公法性国际经济关系,又包含了单纯的私法性国际商事关系以及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的“准公法性”经济关系。而从国内法学本科教育实施情况来看,本课程的学时一般仅有54学时,这就需要精心拣选教学内容。考虑到中国当前和将来,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实施,而涉外法律人才非常缺乏,并且,培养实用型人才,也符合《纲要》对应用学科的要求。所以,教学内容应重点拣选实用性知识,如国际货物买卖、WTO规则,外商投资、海外投资等。其他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税收协定等内容则更适合给予一种研究式关怀。

第三,密切跟踪国际最新动态,保证知识的开放性和先进性。虽然在教学内容体系上采纳中国观点,但在知识更新方面,眼光一定要向外。例如,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这一国际争端解决形式在国际上已经普遍认可并高度关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仲裁和国外司法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但这些最新发展尚未反映在国内教材中,需要密切跟踪国际动态,从而做到体系中国化、知识国际化。

二、教学模式的采用:洋为中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一直为人称道,其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践行了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两大要旨,主要做法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育。

反观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由于受历史上注释法律传统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影响,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多注重法条阐释以及理论知识的讲授,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纯理论”、“经院式”的灌输概念,学生长期以来习惯于被动学习,上课忙于记笔记,而不是积极思维和主动参与,因而形成“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被形容为“知识灌输型法学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倾向于知识的传授而不是能力的锻炼,也难以培养独立思维,更何况创新思维?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注意到,中国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法学教育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无法真正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法学院的毕业生确实存在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等结构性缺陷。”正是深刻意识到这种教学模式的弊端,《纲要》殷切地提出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

这样的目标在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实现呢?无疑,以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见长的英美法系教学模式是可资借鉴的蓝本,此外,采用英美法系教学模式于国际经济法课程还有个性化原因。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这既契合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质,又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供给状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涉外人才的涉外性其主要障碍是对英美法系的思维、理念和制度不熟悉,而且,综观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内的法律构成,英美法系的影响占据了重要地位,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都集结了英美法系的制度和观念。所以,通过教学模式的洋为中用,可以更有效率地促进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但是,在教学模式洋为中用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制背景的差异,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本土化。

第一,应用IRAC公式,改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我国对案例教学法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在整体仍是“知识灌输型”的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是注重形式上对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与推广,忽视案例教学质量的检测;注重对案例结果的分析,忽视对案例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注重课堂知识点的考察,忽视对学生知识面的巩固与扩充。借鉴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就是要力图克服现在我国案例教学法的形式化,回归其根本在于思维训练的实质。这里尤其要提的是mAC公式,即“问题——规则——分析——结论”公式(IRAC Formula),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广泛采纳的一种方法,即第一步找到案例中要解决的问题(issue),第二步找到相应的规则(role),第三步适用规则于问题进行分析(analysis),第四步得出结论(conclusion)。在采用案例法的时候,特别是初期,在小型的假设案例(hypothetical case)中对这一公式进行严格训练,以期规范案例研讨的方向,避免漫无目的。久之,这个公式会潜移默化地融入思维,即便在分析综合性的真实案例时,也能自如地把握解决问题的方向。

第二,采取对话式,改变单向讲授局面。对话式教学能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以问题为引导,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并锻炼流利表达的能力,这对于改变单向讲授的局面具有直接作用。对话式既可以贯穿于案例教学过程中,也可以适用于知识点的讲解中,不断用“为什么”的提问逼近并揭露知识点的核心,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并能发散式地对其他相关问题做联系性思考。

第三,灵活安排实训环节,改进实践性教学。诊所式教学当然是法学学科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内容,可以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和律师工作流程,掌握办案技能。但是,就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而言,由于要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这是一种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学知识而且要掌握其他的一些相关学科知识,具体来说是,既要熟悉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所以,为这一目标服务的实践性教学内容非常丰富,形式灵活,并不局限于诊所式教学或同类性质的模拟案例演练(mock tdal)、庭审观摩等。此外,还可以让学生参观外资外贸企业,或者请企业人员演示经贸流程和投资合作过程,如合同缔结、承运人签发提单、银行支付、海外投资办厂等,让学生同时了解国际经贸实务知识,熟悉国际商事交易的现实环境,更容易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

三、教学语言的选择:西学为体

在关于双语教学的讨论中,语言的运用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也被认为是制约双语教学成功的瓶颈。从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官方网站上得到的信息是,“双语教学”课程被定义为:是指“采用了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以及以上的课程(外语课除外)”。于是,50%外语标准要求也就成为了解释教育部上述文件强制外语比重的参考和标准。

但是,就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而言,不能只满足于50%这一标准,而应该尽可能多使用英语教学。首先,国际经济法教学要培养复合型人才,较高的外语水平是复合型的必备要素之一,涉外环境本身就有可能是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环境。其次,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国际性,这些内容直接使用第一手英语材料,比起经过汉语转化后二次使用会更准确也更方便。例如,许多学生都有这样的体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英文版比中文翻译版更容易看懂。最后,从英语出发学习国际经济法也更生动。如,在理解“背书”、“委付”等内容时,若采用中文可能颇费口舌,但直接说出”endorsement”、“abandonment”术语,其内涵即能理解。

教学语言应当以西学为体,具体可以这样实践:第一,课堂上,在不影响专

业术语准确表达的前提下,多使用简单英语。法律术语的解释往往非常严谨,且采用书面式法律英语,多为长句。可是,在课堂上,如果多使用长句、复合句,听者容易产生疲倦感,反应速度变慢,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再说,课堂语言本身应属于口语范畴,以沟通为目的,简单明了会更实用。听过中外教讲英语课的人会切身感受到,在外教的课上通常使用简单英语,效果反而更好。

第二,适当采用英文音频或视频资料,作为课堂英语的补充。纯正的英文音频或视频资料是很好的辅助资料,既有益于专业学习,也有益于英语学习。在教学过程中,根据需要适当的穿插,能够激发学生兴趣,无形中强化学生的国际化意识。许多与国际经济法相关的官方网站,如WTO、UNCITRAL等,都可以找到这些资料。

第三,课后营造书面英语资料的阅读氛围,作为语言环境的延伸。语言的习得与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外语的巩固更需要环境的支撑。在国内缺少外语环境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仅靠课堂上使用外语,其效果不能有效保证,所以,课后还需要创造一定的外语环境,可以结合课堂教学,指导学生查找和阅读英文判例、条约和惯例的英文、英文经典著作或论文等。这样,从课堂到课后,语言环境不至于完全隔绝,能保证浸润于一个相对完整的外语环境中。

总之,双语教学之于国际经济法绝不是可有可无或流于概念化形式化,鉴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只有知识具有先进性、思维具有创新性、能力具有实用性、语言具有复合性的创新人才才能胜任全球性的人才竞争,而双语教学正好以其视野的全球化、对中西方教学模式的融通以及语言的国际化的优势能够充分服务于这一创新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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