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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_法两家法律思想从分立到合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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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论儒、法两家法律思想

从分立到合流的原因

班克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摘要: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同时并存并为统治阶级所利用,主

要原因在于它们都有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思想基础。之所以

他们又被统治阶级揉合在一起,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治国观点都有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儒家

法家

神权思想定分止争

富裕阶层

先秦诸子百家以儒、法两家为最典型。他们的法律思想分别代表了统治阶级内部

[1][2]

两种对立的治国观点,即“,治国以礼”和“以法治国”。但是,到了战国后期,他们的

法律思想又被封建统治者逐渐揉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为什么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会从分立走向合流呢?其原因固然多样,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各自既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又有明显的局限性。前者是他们能分立抗衡的原因,后者则是他们合流的原因。本人试将这些原因加以论述。

1.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分立的原因

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存在都有其能依赖的合理根据。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存在和发展并分立抗衡,是由于他们都有合理的原因。

1.1儒家法律思想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一系列关于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这些观点为当时的统治者所接受,盛极一时,成为统治人民群众的思想武器。儒家法律思想之所以能立足于当时的社会,主要原因有:

1.1.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儒家法律思想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春秋战国时期,生82

产工具已由原来的木器为铁器所替代,社会分工由原来的农业和畜牧业的单一分工发展为农业与畜牧业、农业和手工业的多种分工,商品的发展范围也逐渐扩大。然而,当时中国的生产方式仍然是刀耕火种,经济形态仍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下,家庭、家族的作用非常明显,生产劳动以家庭为单位,核算也以家庭为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则是支配家庭活动的大单位。这就形成了“家庭有家规,家族有族规,家庭活动体现家族意志”的格局。在这种作用的支配下,伴随出现的现象是,家长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对父母必须绝对地服从,晚辈对长辈必须绝对地尊敬。另外,社会关系、社会需求简单化,养成了人们安于现状,服从统治的心理。这样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心[3]理,刚好与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相吻合。孔子的“忠恕之道”就是这种“礼”的

集中体现。即,处理父兄与子弟关系,必须遵循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原则,自理君臣

[4]关系,就要“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处理同辈之间的关系,就要“已欲立而立人,己[5][6]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外,儒家提倡“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7]法”的人治思想,与自然经济下形成的家长、族长权威相适应。所以,儒家法律思想实

际上就是自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1.2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农民对封建地主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以及

统治阶级内部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是儒家法律思想存在、发展的阶级基础。春秋时期,封建经济已开始萌芽,土地和其他商品买卖逐渐由个别现象发展为普遍现象,出现了土地私人占有为特征的新兴封建地主阶级,与此同时,一部分奴隶摆脱了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农民摆脱了人身依附的束缚,但在经济上不得不依附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另外,统治阶级内部从国王到诸候到士大夫,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在以上的阶级基础上,主仆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者经济上的依附关系,上下级之间存在着绝对统治和绝对服从的关系,而儒家的“礼治”、“人治”、“德治”思想对上述阶级基础刚好起到了巩固的作用,正是统治阶级所需要的。儒家主张的

[8]“礼治”,就是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坚持“亲亲为大”,[8]“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这正是统治阶级维持其宗法等级制所需要的;儒家

强调的“德治”,就要明德慎罚,重视道德教化,反对不教而杀,这也是统治阶级对奴隶和农民实行既残酷又怀柔的统治方式所需要的,是麻醉人民的最好方法;儒家提倡的“人

[9]治”,就是指“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有治人,无治法”,,简单地

说“,人治”突出个人作用,允许统治者为所欲为。这正是统治阶级实行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以及搞独裁统治的最好辩护词。

1.1.3商周以来流行的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存在和发展的思

[10]想基础。神权法思想宣扬“天命”“、天罚”,把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残酷统治说成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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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志,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思想赋予了统治阶级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要求广大劳动人民对统治者的服从就像对神的服从一样。这样,宗法思想所强调土地分封和权力世袭,以及主张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也就有了统一的思想基础。

由此而来,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的法律思想便有了历史根据,也有了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1.2法家法律思想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法家是战国时期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的法律思想影响深刻,从其产生开始,就不断被统治阶级利用、改造,法家法律思想之所以得以存在和发展,其主要原因有:

1.2.1社会经济的商品化,是法家法律思想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中国社会进入

战国时期,封建地主经济已逐步在各诸候国占据统治地位,土地买卖现象逐渐变成普遍,许多贵族和文武官吏纷纷侵占和购买土地,而且大商人也购买土地,所谓“其思之

[11]变,豪人货道,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便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另一方面,社会

分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到了战国时期,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等行业,商品交换由小到大,出现了市场,也出现了城市。商品交换的发展,无疑需要法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定分止争,兴功惧暴。那么,法家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律思想,正是顺应了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要求。

1.2.2社会阶级构成的复杂性和阶级矛盾的尖锐性,是法家法律思想存在和发展

的阶级基础。战国时期,社会阶级结构很复杂,这主要根源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就被统治阶级来说,有一部分奴隶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转而租种地主土地,成为农民阶级,但是,奴隶制统治还没有彻底瓦解,仍然存在大量的奴隶。就统治阶级来说,有从奴隶主转化而来的贵族地主,有从平民、商人、士兵上升而来的新兴地主,同时,也保留有大量的奴隶主贵族。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奴隶阶级迫切希望摆脱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阶级则希望地主减轻地租,而奴隶贵族则希望继续保留奴隶制,保持土地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则极力主张废除奴隶制,实行土地私有。由于各阶级的利益不同,因而形成了多种复杂而又尖锐的矛盾。从总体来讲,封建阶级与农民阶级是整个社会的基础矛盾,但是,还交织着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矛盾以及封建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的矛盾。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来看,由于两者的利益激烈对抗,互相排斥,因此,用“礼”很难调和这两对矛盾,统治阶级必须运用新的统治方法来解决矛盾,而“法治”正是恰到时候地为他们提供了新的统治方法。从统治阶级内部来看,新兴封建地主阶级是新生力量,代表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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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强大的生命力,而新、老贵族成了他们前进的绊脚石,为了反对新、老贵族的统治,新兴地主阶级主张变贵族的“礼治”为封建地主专政的“法治”。这样,对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的理论,新兴地主阶级便极力支持。

1.2.3富裕阶层的增长,是法家法律思想存在和发展的推动力。随着经济发展,手

工业和商业都比较繁荣,大城市不断兴起,小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数目也倍增,而且出现了一些可以左右市场、富比王候的富商大贾,这些人士强烈要求通过新的制度来确定他们的名分,保护他们的利益。因而,他们拥护法家倡导的改制运动,这也正是法家能够进行变法的社会力量。

综上所述,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所倡导的治国方式是互相对立的,但在当时的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他们都各自具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因而他们能够互相分立、互相抗衡。

2.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合流的原因战国后期,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不断被统治者所改造,逐渐揉合在一起,最终成为中国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为什么能够合流呢?最根本原因就是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各自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他们各自无法为统治阶级提供相对完善的治国方略。因此,他们也就很容易被统治阶级揉合在一起,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图被加以改造、利用。

2.1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2.1.1“亲亲、尊尊、长长”的宗法思想,有利于巩固奴隶制的土地分封制和世卿世禄

制,却不利于发展封建土地私有制和论功行赏制。“亲亲、尊尊、长长”是儒家宗法思想的重要内容。亲亲,就是亲爱自己的亲人,尊尊,就是服从自己的上级,长长,就是尊敬自己的长辈。这种思想对以宗法为核心的土地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起着巩固的作用。然而,进入战国时期,土地买卖开始出现,商业、手工业有所发展,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步壮大,他们主张通过买卖而占有土地,通过立功而享受奉禄。显然,“亲亲、尊尊、长长”与他们的要求不相适应,这就必然为他们所反对。

2.1.2儒家提倡的“仁政”思想,不能有效地帮助封建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反抗。儒家

提倡的“仁政”思想,即“仁者爱人”,其要求统治阶级者省刑罚,薄税赋,给被剥削者以爱,对剥削的“异端”行为,应该着重用道德去感化。儒家的仁政思想,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归顺统治者,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礼要求的范围内。然而,在实践中,统治者对人民根本不讲礼,而是疯狂地掠夺人民的财富。进入战国时期,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矛盾日渐尖锐,反抗统治阶级的呼声彼起此伏。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需要的是严刑峻法,唯此才能对劳动人民实行残酷镇压。因而“,仁政”思想不太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儒家法律思想也显露出了时代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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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儒家的“为政在人”与“治国以礼”思想有利于统治者的独断专横,不利于新

兴地主阶级的争权夺利;有利于强化家长、族长的威信,不利于挖掘人才,富国强兵。一方面,孔丘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荀况说:“有治人,无治法。”另一方面,儒家又主张“治国以礼”,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坚持“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两个方面互相结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统治者在政治上的垄断地位。“为政在人”突出个人作用。个人级别越高,特权愈多,权力愈大,实际上就是允许统治者独断专横,允许统治者以其个人的喜怒哀乐来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而“治国以礼”则强调名分、等级、亲疏。反过来又支持统治者独裁统治,因为,统治者有了名分、等级,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统治下去,就可以在用人方面采取亲亲为大的原则,形成家族统治。显然,儒家的这种理论不利于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定分止争的需要,也不利于挖掘人才,富国强兵。这样,它必然遭到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反对。

2.2法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2.2.1法家提倡的变法依然以维护小农经济为目的,重农抑商,使法的繁荣失去了

温厚的土壤。法家虽然主张以法为本,以法治国,试图通过变法而富国强兵。然而,法家在经济上实行法治是以发展小农经济为中心的。商鞅推行的变法,其奖励的理由只能是耕织和军功,他指出“: (指被判有罪的人。作者注)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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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事来利及怠而贫者,兴以收孥(通奴)”。李悝在魏国变法时,也主张“尽地力”与[12]“善平籴”的措施。其目的就是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充分利用空闲土地,并通过平价收

购粮食,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法家的其他思想家也都主张重农抑商。总之,法家倡导推行的法治,是维护重农抑商的社会秩序的。但是,重农抑商的结果,反过来却限制了法的发展。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严重滞后,使法失去了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这样,法的社会作用就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那么,礼治的作用又突凸在人们的面前了。

2.2.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导致立法畸形化。法家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

[14]“就利避害”的本性,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

[13]

基于这一理论基础,法家思想家认为,要使臣民服从,不能靠“德厚”,只能靠“威势”,因而,法家所主张的法是严刑峻法,是残酷的法。立法的倾向就是重刑轻民。法只调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法的作用非常单一,法只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这样,法家实行法治的目的又回归到儒家实行的礼治的目的上来了,只是方法不同而已,法家用的是残酷手段,儒家采取的是怀柔手段。那么,当法家主张用残酷的刑法去统治人民的时候,或者残酷的刑法运用一段时间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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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阶级会自然而然地想到:统治人民的手段还可以有另一种:礼治。这时,法家的思想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就是不完整,不适用的了。

2.2.3法家主张法、术、势相结合,强调君主的权势和玩术,突出君主的作用,这实际上与儒家的“为政在人”又走到一起了。所谓法,是以法为本,势是指君主的权势,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贯彻法令的策略与手段。君主为了贯彻、实现法治,他可以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势,并且有一套预先觉察和防止贵族、大臣篡权和阳奉阴违的权术。法、术、势相结合,实际上使国王能行使独断专横的权力,国王可以立法,也可以废法,由此可见,法家始终没有跳出人治的局限。

综上所述,正因为法家、儒家有局限性,他们各自的治国方法都不够完整。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单独采用法治或者单独采用礼治,都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基于这种原因,从西汉开始,统治阶级便吸取历史教训,总结经验,把儒家、法家的法律思想揉合在一起,形成以“三纲”、“五常”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思想。西汉董仲舒所主张的“独尊儒术”,正是指儒法合流后而形成的“儒术。”参考文献:

[1]论语・先进[2]韩非子[3]论语・颜渊[4]论语・八佾

[5]论语・雍也[6]论语・颜渊[7]荀子・君道[8]论语・里仁[9]礼记・中庸[10]尚书・甘誓[11]后汉书・仲长统传[12]汉书・食货志[13]管子・禁藏[14]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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