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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

姓名:杨达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行政管理指导教师:吴敏20070601

中文摘要在历史上,“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治国理念已延续两千多年,本文从“德主刑辅”建立的时代背景谈起,研究了在中国为何要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治国理念,着重讲了周公以德服天下,明德慎罚的思想,讲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仁爱思想出发,继承并发展壮大“德主刑辅”这一治国政策。尔后,又从群儒之首董仲舒的思想谈起,明确了“德主刑辅”观念的正式确立。“德主刑辅”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政策,在千百年来的中国社会变迁中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它同其它政策一样,有好的一方面,也就有不好的一方面,我国学者,尤其是现代关注治国政策的学者,通过对国情及对“德主刑辅”理论实践的剖析,明确肯定了其内容的积极意义,如重道德修养,为政者要起表率作用,倡导教化优先等,同时也指出了其消极作用,如过多地强调德、礼,而忽视法的作用,或者说以“德”作为治国的主要策略,人为地降低法在调整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这样的结果是人治思想,君主专制盛行并影响至今的主要因素。着重指出在中国古代,刑罚就是法律,与现代我们谈的法治大不相同,这样的法治是保护了官吏特权,是所谓“刑不上大夫”,它所强调的法律责任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这也是造成至今我国百姓不愿意上法庭解决纠纷,而以私下和解的“无讼”思想的源头所在。中国人民在漫长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实践中认识到,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以法治国是光明大道,鉴于中国漫长的封建史及其悠久的传统文化积淀,近些年来,有不少专家提出了以德治国,并强调了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路径。以法治国的核心所在是依法行政,本文在参考近年来国内专家在德、法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上,探讨儒家德治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的区别及启示,以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要与社会主义德治相结合,才能统一发挥作用。探讨了以德行政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相结合,探讨了如何利用“德主刑辅”历史传统治国策略中的积极因素为现代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如何避免其消极影响对当今社会的不利行为。本文的主旨是要把传统文化的优势转化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德主刑辅”这一治国传统方略对当今的社会治理,依法行政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揭示这一深刻影响无疑会对我们以法治国,依法行政有着重大的启示作用。关键词:德主刑辅当代行政管理意义AbstractInourhistory,“rulebothofvirtueandbylaw”hadbeenlastedaastheideaofreasonadmisteringofcountryfor2000years.Inthethesis,theauthortriestostudytheoutwhyweshouldcarrytheideainourChina,withthehelpoftheideaofChouGongandConfucianism.ThementionssomethingproposedbyDongZhongshuinHanDynasty,thisestablishedtheideaof“moralitygivenpriorityAsaoverpenalty”.overpolicyofadmisteringtoacountry,the‘‘moralitygivenprioritypenalty”ideahasbeendevelopedadapttothedevelopmentofthecountry.overLikeotherpoliciesinthehistory,the“moralitygivenpriorityhasitsbothPositiveandrelativesides.Ourscholars,whoattackourpenalty”ideaalsotosomuchimportanceadministeringpolicies,haveclearlyaffirmedthepositivemeaningsoftheidea,suchtoaspayingattentionetc.Butatcultivationofpeople’smorality,thefunctionofthegovemexample,thesametime,havepointedoutitsragtimeinflounceandsaidthatweshouldnotignorethepowerofthelaw.Inthefeudalsociety,wehadautocraticmonarchy.Artthepunishmentwasthelaw,Suchwhyalawprotectedtheprivilegeofthefeudalpeopleareofficialsbutnotanequality.Andthat’sournotwillingtogotothecourttosolvetheirproblemsbutdealwithitprivately.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civilization,ourpeoplehasbeenawardedthatweourshouldadministercountrywiththehelpofthelaw,tohaveahappylife.Becauseofthelongfeudalhistory,somescholarshaveproposedthedoublewayofusingmoralsandcriminalpenaltytogethertomakesworeofthedevelopmentofsociety.Thenuclearoftheriseoneofthelawistoadministerthecountrybyoperationoflaw.Inthethesis,theauthorprobesintothedifferencesandenlightenmentoftheConfucianismandthemodemoperationoflaw,theconnectionbetweentheadministrationandtheofmoralsshouldbeusedtogether,operationofthelaw.Theoperationoflawandthethuswecouldhaveausecivilizedsocialistcountry.overKeywords:MoralityGivenprioritySignificancPenaltycontemporaryadministration承诺书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山西大学。如果今后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与在读期间学位论文相关的内容,将承担法律责任。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文献资料外,本学位论文不包括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学位论文作者(签章):200_7年岁月Z殆杨连明引言引1、德主刑辅的基本内涵言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以德治国的核心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1、统治者应该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2、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3、汉代的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法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4、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自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王充“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司马光的“振举纪纲,一遵正法”,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主刑辅的思想。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是封建正统思想的重要内容。表面看来“德主刑辅”是统治阶级实行仁政,用更为文明的方式规范人民的行为。但由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它实质上只是一种封建统治工具,坚决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却不惜牺牲被统治阶级利益。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不倡导严格公正法律制度的作法,几千年来一直阻碍着中国政治体制的健全与发展。2,目前德主刑辅思想的研究状况自1997年确立依法治国思想以来,我国终于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走法治化国家的道路,然而,近些年的社会实践表明,我国一方面提倡法制建设,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道德滑坡,贪腐现象严重。在2002年,中央领导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了以德治国的口号,这说明,经历了数千年文化浸润的中国人民,在社会管理上,依然强调“德”的重要性。德主刑辅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治理的核心理念,千百年来对其研究,探讨从未停止过,其积极意义,消极影响,正在不断地被人以扬弃的态度对待之。目前,国内学者对“德主刑辅”思想的积极意义可借鉴的内容一致认识的有(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重道德修养,从自身做起。(二)领导干部在行为上起表率作用。(三)在社会上倡导教化为先,重道德教育。(四)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五)德刑并举,以法律促进道德之完善,并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甚至也有学者将德主刑辅思想引入其它领域,如学者郑小荣、何瑜在《事业财会》2003年第六期上发表《传统“德主刑辅”治国理念及其对现代会计立法的影响》一文,这表明了“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国内学者也充分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指出德主刑辅思想的重大缺陷,如重自律、轻他律,重教育、轻监督,重人治、轻法治,忽略、轻视制度建设等。学者研究指出,自本世纪初以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在中国政坛逐渐成为主流意识,这说明,经过漫长社会主义革命实践,我们终于认识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应努力的方向,但几千年优秀的中国传统治国理念也是我们所抹不掉的痕迹,也是我们应吸取的养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德主刑辅”治国理念的扬弃在目前就是显得尤为重要了。3、研究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3.1认识“为政以德”历史局限性,加强制度伦理建设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昭示,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公正、不合理难以获得社会成员广泛认同,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往往成为道德失范和道德混乱的直接根源。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状况总的说来是不断进步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道德状况不尽如入意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许多入认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社会道德秩序某种程度的无序和混乱。很多直接来源于经济秩序的无序和混乱。道德领域出现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诱因和制度根源,不能单纯归结为个体道德意识问题,也不能仅仅怪罪为道德教育重视不够或方法陈旧。解决道德问题,因然离不开道德教育,但最根本、最重要的要赋予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公平、合理的伦理道德内蕴,否则道德整合的实际作用就会大大衰退,德治就落空。3.2借鉴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道德和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的行为规范,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社会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不存在或至少不可能长久存在仅仅靠刑法而能长治久安的国家,也不存在只有德治没有法治的治国之道。这是由于法律或道德本身都无法单独承担人类政治行为规范和调节功能。”正因为如此,中央领导特别强调:“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2引言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了强制与教化的结合,惩治与防范的结合,他律与自律的结合,规范行为与规范心灵的结合,治标与治本的结合,从而使法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社会作用相得益彰。3.3借鉴。人治”的教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里,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力倡德治,可德治却到头来从来也没有真正实行过,原因何在?显然,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因此,要防止德治走向人治就必须加强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为了打破历史“周期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党几届中央领导集体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探索,在治国方略的演进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找到了跳出“周期率”的“民主”这条新路,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民主政治的思想,指出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在于“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在坚持扩大民主的基础上,建设高度的政治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的治国方略。3.4借鉴“德惟善政”的思想,加强党风和官德建设在中国古代,儒家主张的“德治是贤人之治,德惟善政”就是说有德者才能推行善政,故惟有德者在高位才能以德治天下。作为治国方略的德的要求,首先是对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提出来的。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风。可以说,德治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国家和政府的公务员的道德品质必须首先合乎社会政治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德治在某种意义上首先是官德的规范,然后才是对社会和国家、公民的社会伦理规范。4、本论文的研究方法行政管理学是-17横跨行政学、管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诸门学科的交叉科学,这就决定了这项研究工作不单纯是某-f-j类的研究,而是要更多的利用其它学科的原理和方法。本文在论及行政管理的同时,也借鉴了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对德主刑辅对当代行政管理影响的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运用了如下几种方法:首先,历史比较法。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德主刑辅作为治国理念延续了数千年。“德主删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其带来的影响我们不可能视而不见,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实事求事地分析了德主刑辅思想的成因及发展过程,并对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作了剖析。其次,材料分析的方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大量参阅已有著作及前人对德主刑辅思想所傲的研究,从中找出符合本人研究路径及研究目的的素材作为参考资料。再次,系统分析法。人类的社会活动是一个大的系统,其中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个子系统,就该子系统内部而言,各要素之间由于历史跨越数千年而积累下的差异已十分巨大。本论文从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连系为出发点,探讨了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4第一章德主刑辅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过程第一章德主刑辅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过程1.1德主刑辅思想的起源1.1.1德主刑辅的发端商朝灭亡以后,西周的统治者继承了夏商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为了替他们取代商朝,把“天命”从商族手中夺过来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对商朝的天命观作了一定的补充。商朝的灭亡,同时也使西周的统治阶级认识到,单靠“天威”、“天罚”已不足以平息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即使取得了政权,承受了“天命”,如果触怒了人民,也无法维持自己的统治。所以,周公强调要“敬德”、“保民”、以保“天命”,统治者只有得民心,才能永葆其统治。因而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出发,他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告诫西周统治者要把自己的着眼点从天上移到人间,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明德慎罚”思想的基本内容,包含了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两层含义。其慎用刑罚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二是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是注意教化,周公认为使用刑罚并不是单纯为惩罚人,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明德慎罚,亦克用。要囚,殄戮多罪。释放无辜,亦克用劝。”【11四是最高当权者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应该让有关人员掌管。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思想,从其本质上来讲,并不是要消弱刑罚,更不是要放弃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刑罚,但他主张刑德并用,重教化,反对专任刑罚,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对后世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思想大都发端于周公。1.1.2德主耐辅的确立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动荡时期,也是思想文化飞跃发展的时期。春秋时期是这样一个矛盾的时期: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大变动,带来了政治的活跃,人的个性某种程度的解放,入的价值的提高,上帝观念及周天子的权威受到蔑视等;另一方面,又是从一种君主专制向另一种君主专制发展。1《尚书・多方》“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人治”,强调“德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宗法为秩序,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视“人治”,则指提倡“圣人治国”,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圣贤”的君主;强调“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也即刑罚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为政以德”。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孔子则对德进行了继承和改造,将“仁”入德,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正如他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l】在统治方法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而“以力服人”[21是以往奴隶主贵族统治劳动人民的传统方法。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3】即迫使劳动人民服从统治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罚,也即暴力。孔子曾经把这种传统的方法和他的“德”、“礼”为治的方法加以对比,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里,他虽然亦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但与“德”、“礼”相比,则等而下之,他认为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服从统治。孔子既主张齐民以礼,又批判了“折民惟刑”的方法,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这与他维护“礼治”的立场并无矛盾。他提倡“德化”和“礼教”,正是为了从思想上解除劳动人民的武装,以便更有效地维护“礼治”。列宁曾经指出:“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l‘论语・为政》2《孟子・公孙丑上'3《尚书・吕刑》6第一章德主刑辅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过程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牧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孔子所提倡的“德治”,实质上就是对劳动人民实行怀柔与欺骗的牧师职能。他提倡“德治”,并反复说过“焉用杀”、“胜残去杀”之类的话。但他并非要统治者放弃刑杀。据《左传》记载:“郑国多盗”,郑国的统治者出兵镇压,“尽杀之”。孔子听说后大为赞叹,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此可见,当统治者的“德行教化”不能奏效对,孔子还是毫不含糊地主张用暴力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因此,孔子提倡“德治”,并非放弃刽子手的职能,而是主张“宽猛相济”,“德”与“刑”两手交替使用。不过,就“德”与“刑”的关系而言,孔子首先强调的是“德”面不是“刑”。首先,刑罚与“德化”、“礼教”相比,他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在他看来,“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也就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本,否则就不会得当:其次,从刑罚与“德化”、。礼教”的效果来看,孔子认为,刑罚只能惩罚于犯罪之后,而“德化”、“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再次,孔子反对“不教而杀”,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孔子总是强调“德行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所谓“德主刑辅”。孔子是春秋末期思想家中最强调“德化”,“礼教”的一个,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政与德、刑与礼的关系。在秦汉以后,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特别是他的“德主刑辅”思想,长期在治国思想领域中处于支配地位,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也为中国封建治国的实践开通了理论先河。1.2。德主刑辅”的历史发展过程1.2.1德主刑辅思想正式登上历史舞台秦统一中国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然而,不可一世,威不可挡的秦王朝不过14年就被“揭竿两起”的农民起义推翻了。法家学说至此不但在政治上破产了,在思想理论上也成为众矢之的。继秦而起的西汉王朝十分重视总结秦朝骤亡的历史教训,严厉、系统地批判了秦王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转而以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并将其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去。与此同时,汉初统治者也看到了儒家德化礼教的作用,7。德主删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为此,他们采取了许多约法省刑、轻徭薄赋、德刑相济的措施。这与秦朝的“专任刑罚”相比,无疑高明许多。在此过程中,贾谊的思想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一方面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严厉地谴责秦不讲礼义廉耻,只是孜孜求利,从而导致民俗日败的无情现实。另一方面,他认为统治者采取什么样的统治方法极为重要,“入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历代君主统治人民方法不一,有的采用礼义教化,有的采用刑罚,但其效果是不一样的:采用礼义教化的则“民和亲”,采用“刑罚”的则“民怨背”。因此,贾谊特别重视礼和礼义教化。他认为礼是封建等级制的根本法则。“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亡(无)失其民者也。”[21贾谊虽然特别重礼,但也不忽视法,而是主张礼法结合。他认为:“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31然而,礼和法比较起来,贾谊认为礼的作用大于法,因为礼能“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由于“德化”、“礼教”可以“绝恶于未萌”,从根本上杜绝了“为恶”、“作乱”的思想,因此,贾谊主张统治人民主要是靠礼义教化而不是刑罚。14】在由黄老过渡到董仲舒新儒学的过程中,贾谊是一位重要的过渡性人物。贾谊的思想学说是为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服务的,但是,由于当时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他的主张没有得到实现。几十年后,当封建大一统的局势已经形成,统治者欲积极有为、急攻进取之时,他的思想主张在汉武帝的政治中就较全面地得到了体现,并由董仲舒进一步加以发展,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人称“汉代孔子”。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而又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在法律思想方面,由他所倡导并经《白虎通义》明确昭示的“君为臣纲、1《礼记・经解》2《礼记・尧日》3‘汉书・赛谊传》4‘新书・大政下'第一章德主刑辅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过程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后来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董伸舒的德主刑辅论既是对以前学说的继承,又有所发展,并有其自身特色。董仲舒吸收了阴阳五行学说,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而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从而形成了一种“阳德阴刑”论。fJ】董仲舒认为礼乐教化具有刑罚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他曾对汉武帝说:“道者,所由适于治之路也,仁谊(义)礼乐皆其具也。故圣王已设,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2】同对,他还认为礼乐教化具有防止农民起义的作用,他建议把礼乐教化作为“大务”,【3】从思想上加强对人农民的统治。董仲舒虽然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视刑。在他谈到为政之道时,他认为统治阶级对人民要“设刑以畏之”,也要“务刚”。【4】因为“庆赏刑罚不可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诤】只有德刑并用,软硬兼施,才能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怎样施行德和刑呢?与董仲舒的天命神权和“阳德阴刑”一脉相承,他又提出了“性三品”说。他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嘲具体说来,少数统治者是圣人之性,也即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大多数贫穷的“斗筲之民”是下等之性,天生性恶,虽教而无功,就侧重用刑。这二者皆不可以名性,可以名性的只有第三种,也即中民之性,既可为恶,也可为善,但必须经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对中间阶层主要用德教,只是在教化不成时才用刑。董仲舒的天命神权思想同他的“阳德阴刑”论和“性三品”说共同构成他的“德主刑辅”理论。在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法律思想,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或多或少受到董伸舒思想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应当说,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其理论已经成熟。从此以后,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到法律内容中来,而且对司法实践也有很大影响,董仲舒就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至于唐律,更是将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l、2、3‘汉书・董伸舒传,4‘春秋繁露・天地之行,5‘春秋繁露・四时之副,6‘春秋景露・实性》9“德主刑辅”思怨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是“德主刑辅”和礼法融合的经典之作。1.2.2德主刑辅思想的巩固与发展魏晋时期,曹操根据时俗变化的治国需要,认为“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拔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志・魏书・高柔》)。诸葛亮认为“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在理论上他们深受汉儒的影响,主张“德主刑辅”,但在实践中,俩人都能重法慎罚,赏罚必信。曹操割发代首,挟天子以令诸侯(失礼入法一以礼代法),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自贬三级,做到恩威并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东汉末期空谈德礼,滥用刑罚的弊端。与曹操和诸葛亮不同,袁涣在理论上就认为“文武并用,长久之道也”(《三国志・魏书・袁涣传》)。晋室南渡之后,道家宗师葛洪,一方面认为:“刑为仁佐”、“夫德教者黼黻之祭服也;刑罚者,刃之甲胄也。……故仁者养物之器,刑惩非之具。……刑为仁佐,于是可知也”(《抱朴子・外篇・用刑》);另一方面(当他总结司马氏政权衰败于外戚弄权,法起松驰,“当怒不怒,奸臣为虎:当杀不杀,大贼乃发”的历史教训时)又充分肯定刑以止乱,觉得“仁”只是一种外在的装饰。他说:“故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脂粉”(仁)“非体中之至急”,而“辔策”(刑)却“须臾不可无”(《抱朴于・外篇・广譬》)。尽管葛洪在思想上倾向于“德治”,但是面对现实,又不得不倒向“法治”,这与曹操和诸葛亮相同,甚感现实中法之“须臾不可无”。参与修定晋律并“为之注解”的杜预,主张“礼律并重,纳礼入律”,强调立法应以礼为核心——“远遵古礼,近同时制。(《晋书・礼志》),但又认为治国之举应礼、法、律、令“相须为用”。一般说来,魏晋时期在实践中注重法治,在理论上既主张礼教为先,又主张德法“相须为用”,基本上继承了“德主刑辅”的传统思想。隋文帝(杨坚)认为“刑可助化,不可专行”(《隋书・高祖纪下》),甚至主张“以德代刑”,刑以辅德,但同时又认为,“法不可违”(《资治通鉴・隋纪・二》)。其三子秦王杨俊“违犯制度”,即被免职。公卿多有求情,杨坚道:“安能亏法乎,法不可违”,若免儿罪,“何不别制天子儿律?”(同上)。史称其“以公执律修德,慎狱恤刑”(《隋书・高祖纪上》)。唐太宗(李世民)“贞观之治”时期,魏征谏太宗:“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全唐文・理狱听谏疏》)。长孙无忌在主修的《唐律疏议》篇首中阐述了法与礼的关系:“法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李世民接受、采纳了魏征、长孙无忌的谏言和修律的宗旨,明lO第一章德主刑辅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过程确提出了“明刑弼教”(《贞观政要》)的主张。虽然唐律将礼视为政教之本(“一准乎礼”——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完成了礼对法的全面渗透和改造,但已消解了春秋决狱及其引经注律的汉儒遗风。韩愈认为“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复仇状》),主张“德礼为先,政刑为辅。”他说:“孔子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潮州请置乡校牒》)。白居易摈弃传统“礼里刑表”的说法,提出了刑、礼、道三者“循环表理,迭相为用”的观点,认为“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刑・礼・道迭相为用》),并主张“衰乱之代,则驰礼而张刑;平安之时,则省刑而弘礼”(《策林之・刑礼道》)。但是他仍摆脱不了“德主刑辅”的模式,认为“刑者,礼之根”(《刑・礼・道迭相为用》)。大体说来,隋唐时期“德主刑糖”的思想得以加强和巩固,但“德法兼施”,“迭相为用”的主张,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受到了应有的重视。宋代名相王安石肯定礼乐刑政是治国的纲纪,赞成孟子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主张,认为“昔者论日:君任德,则天下不忍欺:君任察,则天下不能欺;君任刑,则天下不敢欺,盖遂以德、察、刑为次,盖未之尽也”(《三不欺》)。“任德”、“任察”、“任刑”只是获得圣人为政之道的“一端”,因为“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同上),三者兼用,则“仁足以使民不忍欺,智足以使民不能欺;政足以使民不敢欺”(《王荆公年谱考略・熙丰知遇录》)。司马光认为“礼与刑,先王所以群臣,万民不可斯偏废也”(《进士策问十五前》),“礼法者,(国之)柱石也”(《惜时》)。尽管司马光所谓的“礼”为“万世之规”(祖宗之法),但是其亦十分重视“刑”的历史作用。宋儒朱熹将“三纲五常”(德礼)视为“大伦大法”(《朱文公文集・书伊川先生帖后》),但又认为德与刑“相为表里,如影随形”(《读两陈谏议遗墨》);“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笔者注——‘末’指政刑,‘本’指德礼)也”(《论语集注・为政第二》),“专任刑政只是霸者事”(《语类》卷一0八);政刑亦不可少,“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政刑可在一定程度上“克人欲”,使“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于为恶”(《朱文公文集・戊申延和奏札一》)。尽管政刑在朱熹那里是维护“天理”的手段,是一把用于灭人欲的礼教之刀,但是就德刑的本末关系而言,朱熹所谓的“相为表里,如影随形”的辩证之论,表明了其对德法兼治内涵的深刻领悟。明太祖(朱元璋)主张德化天下,恩威并用,一方面主张“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另一方面又认为“为国之治道,非礼则无法,若专法而无礼则“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又非法也。所以礼之为用,表也,法之为用,里也”(《明太祖文集・刑部尚书诏》)。王守仁主张教化为先,刑名为末,德刑并施。他一方面埋怨有些官吏“不知教化为先,待恃刑驱势迫”(《申行十家牌法》),反对专靠“刑名器数之末”;另一方面又很重视刑罚的现实作用,认为“夫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绥柔流贼》)。尽管王守仁是在镇压“流贼”时阐发其刑罚之见的,但是其对刑赏之劝善作用的论述亦不无深义。总体说来,宋明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在历史中正常发展,德法并施的主张渐占主导地位,而且有关德与法二者关系的理论也更加成熟。清圣祖(爱新觉罗玄烨)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注意将明罚敕法与礼教德法联系起来,以求“明德化民,以刑弼教”。康熙九年谕礼部云:“朕惟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将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清圣祖实录》康熙九年冬十月乙西朔)。与此同时,康熙“将所刊律条亦为明白宜示,俾知凛惕”(钦颁州县事宜・宜讲圣谕律条)。思想家魏源一方面将法视为治国的工具,认为“人君治天下,法也。”(《默觚下》):另一方面又将礼乐道德视作为政之本,认为人君“不难于立,而难得行法之人。”因此主张“君子为政当正其本而务其大”,“礼乐”、“道德”可以“不肃而严”、“不怒而威”(同上)。尽管魏源十分注重法的治国作用,但是其所要求的“治人”(贤人)主张仍难脱“德主刑辅”的窠臼。太平天国时期的洪仁轩认为“德化于前,刑罚于后”,“法外辅之以法(德)而入于德,刑外化之以德而省于刑”,“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使民“有耻且格”,反对“不教而杀”,主张“教法兼行”、“恩威并济”(《资政新篇》)。清末民(民国)初的梁启超在主张“法治”(良法)与“人治”不可偏废的同时,认为法与德“相须为用,莫可偏废”(《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在他看来,先秦法家讲“法治”比儒家高出~筹,但法家“尽蔑视”道德,“虽足以救一时,而其通之不可久”(同上)。章太炎在主张“四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教育)、“专以法律为治”的同时,也十分重视道德的积极作用。他在盛赞商鞅、韩非、秦始皇“以法治国”的同时,对黄宗羲“治法”的学说提出了批评,认为“有治法无治人”是“欺世之谈”(《非黄》)。在他看来,只有那些“一芥不与,一芥不取”的道德高尚者,才可“与任天下之重”,并认为道德可以正心术,改造社会,防止犯罪。孙中山一方面刨立“五权宪法”,一方面认为“治德”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总体说来,清民时期在主张德法并行、“相须为用”的同时,认为“治法”与“治第一章德主刑辅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过程人”两者不可偏废。尽管民国初期十分强调“治法”及其“法治”(宪政),但是“德主刑辅”的思想仍在现实中延续。“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第二章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践2.1德主刑辅思想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注重德治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的治国思想体现出鲜明的重德传统,而这一传统又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凝聚起来的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儒家的重德理论是我们民族道德传统的主要起点和归宿。在儒家看来,国家的强弱兴亡,统治政权能否长治久安无不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治国的正道是德治。儒家法律思想在“礼”、“义”、“仁”、“德”观念及“尚德不尚刑”的原则下经历了内容的不断演变,他们对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各自的特点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入的探讨,其注重教化、预防犯罪、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素质、主张恤刑慎杀、罚当其罪等积极的合理因素,在今天仍可使我们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发和借鉴。2.1.1重道德修养,从自身做起“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十分重视道德修养,认为优良的道德品质不仅要靠社会、家庭的教育,更要靠个人的道德修养,即修身。“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ll】一个人基本的修养没有傲刭,会影响家庭、家族、社会。而通过以伦理道德的自我约束、个人修身养性以达到理想中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的最高人格境界。孔子说:“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恩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部,忿思难,见得思义。”可见先哲们对修身的重视。儒家不但强调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对道德修养的内容、方法、途径也有许多深刻的阐述,如改过、重微、重行、慎独、自省,这些在今天仍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启迪。道德修养是一种道德素质方面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其实质是两种或多种对立道德势力的冲突和斗争在人们内心的反映。因此,道德修养的过程即是自觉的思想斗争、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的过程,根据一定的道义标准,在自己内心不断以正祛邪,以是克非,以善去恶,达到自身在道德品行上的日臻完善,精神境界和个人思想素质上的不断提高。这对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全民道德素质教育和提高自我道德修养不无借鉴意义。1‘礼心・大学》14第二章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践2.1.2为政者要起表率作用“君子求诸己”【I】执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于责人,为人师表。孔子特别重视当权者个人的表率作用,他要求统治者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政”字的本意就是要求人们的行为端正,如果当权者带头端正自己,别人自然会端正。“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当权者自己行为不端正,怎能去端正别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者以德治国,老百姓就会心悦诚服,如同众星环绕于北极星周围一样,四方之民自然会归附于他。“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革。草上之风,必偃。”当权者的作风好比风,老百姓的作风好比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往哪边倒。只要统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会好起来。所以,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励精图治,居安恩危,自己率先循礼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不然的话。再怎么三令五申严刑重罚,也是难以奏效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见解,至今仍发人深省。2.1.3倡导教化为先,重道德教育儒家“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的思想的实施离不开道德教育的支撑。儒家都倡导道德教化,认为道德教化旨在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性,使之明耻敬己,属于治本之计。孔子认为入生来便具有相似的本性,君子与小人的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因此可以通过礼义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与生俱来具有四种善的本性,即“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札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从性善论出发,他认为只要通过道德教化,保持和发扬人的这种善良本性,人们就会自觉服从统治者的统治,不会去犯罪。苟子则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丽有也;”人与生俱来具有这种恶性,如果“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所以要想使人的行为合乎礼义,遵守法律,就必须进行教化,使之改恶为善。总之,儒家认为,教化乃是政治的根本,古代的君主在治理国家中,无不以教化为当务之急。因此,他们设太学、县学、乡学,用礼义仁德来教化百姓,只有这样,百姓才不致触犯禁令,才能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注重德教,是中国伦理文化的优良传统之一。所谓“教”即教化,是指政府和I‘论语・卫灵公》“德主刑辅”思想及萁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道德上的先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对民众施以系统影响的一种道德活动形式。人们崇高的德行不可能自发形成,道德教育的好坏对道德人格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它关系到每个人德行的高尚与卑劣,也关系到整个社会风尚的好坏。如果没有有效的道德教育,任何一种道德要掌握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道德上的先觉者就要对道德上的后觉者施以道德影响,进行灌输,将外在的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化为主体内在的自律准则。这正是道德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掌握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正因为儒家注重道德教化,所以他们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道德教育主张。比如,在办学方针上主张“有教无类”,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打破了学在官府的教育垄断;肯定了教师的作用和价值,“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主张因材旎教,循序渐进,启发诱导,身教重于言教: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出了很多深刻的家教理论。儒家关于道德教育的这些闸述,虽然其目的在于将人们改造成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才和顺民,但如果剥离其受历史、阶级局限的思想内容,仍有许多精华可供我们借鉴。2.1.4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自周公以来,儒家已能认识到刑罚的目的是劝民为善,而不单纯为了惩罚。治狱的目的不是为了杀人立威,而是为了惩一劝百,制止犯罪,从而转祸为福。“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福。”所以他们提倡要刑罚适中、刑当其罪、罪刑相称。周公认为要认真对待治狱之事,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孔子继承了周公的“中罚”思想,从其中庸哲学出发,主张刑罚要适中,断狱用刑都要合乎中道,要公平正直,不枉不纵。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苟子也主张罪刑相称的法律原则。他说“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强也。”所谓“公平”、“中和”就是说定罪量刑应该轻重适当,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恰如其分。他认为,“罚不当、不祥莫大焉……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刑罪相称,才能体现刑罚的威严,刑罪不相称,刑罚就会失去作用。为此,苟子既反对轻罪重罚,也反对重罪轻判和有罪不罚。可以说儒家的这些观点与我们现代刑法中的罪行要适应原则不无渊源关系。2.1.5德刑并举,以法律促进道德之完善儒家虽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力介“德主刑辅”、“先德后刑”,较为重视两者16第二章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践后果的不同,认为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刑法的后果则是消极的,而更青睐于德治。但他们也深知刑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某些倩况下有着德治不可替代的效力,而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道德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子在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同时,仍主张“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提倡“君子”既要“怀德”又要“际刑”,还主张根据形势的需要“宽猛相济”,“德”与“刑”两手交替使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张而不驰,文武弗能也;驰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孟子也认为,“徒法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与法律各有优劣,应该结合起来。后来,荀子又发展成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将刑与礼并列起来,他既反对“不教而杀”,又反对“教而不诛”,认为“不教面诛,则刑繁面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好民不惩”,主张“明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认为刑罚不仅是德教的保证,而且能够在教化失败时起制裁作用。这说明儒家的德治论在与法家的法冶论相对峙过程中,吸纳了法治论中的合理成分,使之更加全面,系统和深入。自汉代以后,先秦德刑观的理想主义色彩逐渐被克服,汉以后的统治者虽然在理论上标榜“德主刑辅”,但在具体实施上,在统治方法上,实际上却是“刑主德辅”,这也表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包括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虽然高谈仁义道德,但实际上也并不认为道德万能,从未忽视刑罚的惩戒功能。道德是法律的追求目标,法律是道德的实现手段。道德和法律各自从来都不是万能的,如果两者偏废其一,这个社会将是不可想象的。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有着各自不同的领域和效力,存在着功能上互补性,对于那些非对抗性矛盾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道德调节可以充分发挥其效力;而对于对抗性矛盾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道德调节的效力则非常有限。因此,在道德水准相对较低的社会阶段中,必须健全法制化的惩戒机制,使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同步进行。法制建设的目的是抑恶,而道德建设的目的是扬善,只有抑恶才能扬善,抑恶是扬善的先决条件和有力保障。只有德刑并举,两手齐抓,综合治理,才能使社会稳定协调发展。道德与法律,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一定时期将“道德入律”或。道德法律化”也将会成为我国的法制特色,比如有关“扫黄打非”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现今诸多地方为表彰、倡导“见义勇为”而立法(如{I-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就是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表现。这都说明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关系,对二者关系的恰当处理和运用,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水平和17“德主删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社会文明程度,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2.2德主刑辅思想在实践中的消极影响2.2.1引礼入法,以礼代法儒家重视德礼和纲常名教的结果是,法律为礼教所支配,道德伦理与法律不分,道德伦理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违犯道德沦理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具体体现为:一是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二是经义决狱,以经义决狱便是以儒家思想为最高司法原则,直接应用于司法。判决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因此,礼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同时礼也是判断有罪无罪的标准。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止的。以礼入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调整宗法等级关系的礼是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以礼定名分,别尊卑,严制度,调民情。礼之所以被统治者视为“经国家,定社稷”的“政本”,就在于它严格维护等级(实即阶级)秩序。所谓“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因此,礼与法都被称做是“大分”。礼法合治的思想在引入统治者的治世方法中,便体现为:第一。利用宗法伦理关系把父权引入行政领域,使伦理与行政进一步结合,家与国进一步沟通,借以加强皇权、吏权和行政权。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溯革命》中所说的: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做是这种父权的代表。为了使礼获得强制人们普遍遵行的力量,法律逐渐由礼的后盾发展为礼的外貌,礼是法的指导原则,法是礼的推行力量。礼治与法治二者无论从思想到实践都渐趋于渗透融合。封建社会礼法合一的思想,对于维护封建等级特权,推行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礼治,具有实用价值。法律在此成为了维护礼的工具。在法律的外部特征和社会地位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家族和君主专制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法律不仅具有“明德慎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等浓厚的儒家伦理化色彩,而且还具有“法自君出”、“朕即法律”等显明的法源人治化特色。这种传统社会不断发展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法律自我发展张力的衰微,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并无确切的分界,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第二章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践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昂格尔所说:“在西方政府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制约对于古代中国几乎没有起什么作用。”2.2.2德主刑辅思想导致的人治状态a、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自君出。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统治者为国以礼,为政以德,治国主要依靠道德,君主们注重并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对德礼教化不敢有丝豪懈怠。这样,治国安邦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就演变为君主贵族的修养问题。君主们用身体力行的道德实践来团结臣民,维系官僚集团的是共同的道德观念,这种意识形态的联系最终要归结于人心,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如此的治国理念和实践使得道德的地位被无限拔高,道德的作用被无限夸大,而法律则被轻视,丧失了应有的独立地位,统治者主要靠道德而不是法律来约束权力、治理国家。法律并不是权力的基础,权力特别是皇权反倒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法律的源泉。法自君出,皇帝是立法者,言出法随,既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而且法律施行的程度也取决于皇帝所权衡的利弊和一时的喜怒哀乐。西方法学家在区分人治与法治时有一句名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在自由政府中,法律便是国王”。显而易见,“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古老中国必然是人治的国度。b、司法屈从于礼义德教,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统治者处断案件既可以依法行事,又可以法外裁量,他们依法断案是因为道德礼教已渗透进法律,依法行事就是在执行道德,他们法外裁量是因为道德原则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家条法虽然建立在道德原则之上,但毕竟不可能照顾周全,因此执法需要体会“法意”,使法律与人情调合无碍,情理法兼顾。既然搪法为了上合法意,下慰民情,可以不受拘于法律条文,可以法外施恩,执法原情,原心论罪,那么法律就必然像道德一样富有弹性,从而毁损了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法官都要根据具体情态作某种特殊安排,以便使天理、法决心和人情彼此调合。这样的文明和社会不可能产生法治。c、德化优先于法律诉讼,明德息讼。“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古代法律已经成为道德律师的代名词,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中铸下了厌讼、耻讼的烙印,古人以刑措不用为盛事,以减讼轻刑为美德,追求无讼。由此之故,传统的解决民间冲突常用的方式便是调解,而不是诉诸于法律手段。在出现冲突的场合,重要的不是协商冲突双方,使其行为合法化,而是在礼的名义下,依循环的原则,企图消弭矛“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盾,使之无由发生。而且“政府大力鼓励对不涉及杀人或恶性案件的争论进行调停或调解”,“人们要求在家庭或树社内部避免和解决冲突的压力是很大的,在大多数地方衙门打官司的案件中,地方行政官员总是反复要求原被告双方用家庭和村社内部解决的办法,平息纷争。”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社会是伦理主义的社会,是人治的社会。2.2.3以尊贵卑贱划分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法律保护官吏特权自汉儒提出三纲的13号以来,三纲五常一直是我国伦理的核心,同时也是法律的指导原则。君权、父权、夫权不容侵犯。侵犯皇帝、父母及丈夫处分极重。谋反、不孝、恶逆都属于十恶不赦:骂父母,唐、宋、明、清皆为绞死,殴者斩决,致父母于死,元,明、清重至凌迟;妻殴夫至死者,唐、宋、明,清律皆处斩刑,故杀、谋杀,明、清皆重至凌迟。礼要求家族成员的行为符合其身份,权利义务决定于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别,法律上关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处分不同常人,不适用一般条文,而是根据亲疏、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定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而亲疏在我国自古以来是以服制来指示的,于是服制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早在晋代就按服制定罪。唐至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种种不同身份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明、清律并将八个丧服图列入法典卷首。在古人心目中,亲属间有犯,按服制定罪恰如其分,便是罚当其罪;罪名与服制有出入,便是刑罚不中。同时,在社会上也存在着不同身份,形成贵贱上下的分野,优越与从属关系的对立。礼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其社会、政治地位。法律上承认他们的不同身份,给予种种特权或限制,首先,舍宅、衣服、器物有严格的规定。婚姻、丧葬、祭祀仪式也有所不同,不能僭用。贵族和官吏享受种种法律特权,犯罪不能按照一般司法程序逮捕、审判和判罪。上古时代即有刑不上大夫之说。汉代有先请之制,贵族及六百石官吏经过上请的手续才能逮捕、审问、判罪。自魏以后有“八议”之条,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八议”范围的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免刑罚。合乎“八议”条件者犯死罪只能由官吏议罪,由皇帝裁决。犯罪还可以照例减等,或赎罪。唐、宋律有官当,品官可以官品折抵徒流。明、清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对官吏的控制,无官当法。官吏犯罪,笞、杖照例第二章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践罚俸、降级、革职,不受刑,徒、流才发配。清制进士、举人、贡、监、生员犯笞、仗轻罪,照例纳赎。法律保护官吏特权。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士大夫读圣贤书,受道德伦理的教育和熏陶,知耻守礼,自不会犯法,无需刑的制裁。苟子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萄悦从荣辱的观点加以解释说:“礼教荣辱加以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加以小人,冶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2l“德主刑辅”思想厦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3.1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提出、内涵及相互关系依法治国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所提出来的治国方略。它具有时代的特点,也是符合客观规律发展要求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要求。作为一种治国思想体系,依法治国强调“以法治国”、“法律主治”,是与强调“贤主治政~‘务德而不务法”的人治或者德治思想相对立的。3.1.1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领导同志基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i)lI的总结,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和主张。这些思想和主张,成为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央领导同志谈到制度建设时,特别强调要实行法治而反对人治,指出人治存在的弊端和危害。这些理论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中央认识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进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意义,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口号,并于1996年将此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列入《中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3.1.2依法治国的涵义。《商君书・君臣》中说:“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此处法制乃指国法、法律或者典章制度,它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而现代法制则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地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历史的经验证明:治国必有法,无法必乱国,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在当今中国,把依法治国上升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既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状态。或者说有法律意义上的法治,也有社会意义和价值意义上的法治。法治的核心可以归结为: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其内容大体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等。而作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依法治理、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依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其依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依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3.1.3法与道德的关系。道德是先于法而产生的。二者在起源的时间上、表现的形式上不同,二者的具体内容和调整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二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第一、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在法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培养人们遵纪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首先,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其次,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再次,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最后,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者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做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第三、道德与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和体现,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们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3.1.4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及其历史和现实意义。从1997年确立建设法治国家起,我国的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由于法律价值得到了较多的倡导,作为长期以来法的虚无主义的反动,法的万能主义倾向渐渐滋长,道德规范约束日益式微。由此导致了一个极具有讽刺意义的结果,一方面,随着道德规范结束的式微,“只要不犯法,就无可指责”的口号在一些人中间流行,见死不救、损公肥私、医生收受红包等现象屡见不鲜,党员领导干部中违纪违法、腐化堕落案件时有发生,有些案性之恶劣,涉案人数之多,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所没有过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制越来越健全,执法越来越公正,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违法犯罪却呈增长趋势,而且大案要案越来越多。针对这种情况,中央领导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论断标志着我党在国家治理理念上走向成熟和科学。从我国以德治国的历史可以看出,“法治底下的德治”,依法治国,以德相辅是我国国家治理方法体系的历史选择。我国正处于全方位的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首先我们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保证司法公正高效,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权钱交易、违法行政的现象;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光荣与耻辱的判断标准。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依法治国,以德为辅的国家治理机制,从国家治理体系上支持社会、国家的持续发展。3.1.5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第一、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基本前提,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的治国方略,并通过法律使之成为我国法律的一顶基本原则,它作为治国的制度体系和思想体系,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法治的制度化表现在多方面、多领域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与法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道德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依法治国在政治上保证了以德治国的顺利实施。通过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建立与建全,保证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实施与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的顺利执行,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必然的联系。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的建立和颁布实行,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活动,保证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推动了以德治国思想的贯彻实施。第二、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要辅左,能够促进依法治国的正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已经上升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事情、很多工作、很多问题,单靠法来治理是解决不了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国家时还必须充分发挥道德等多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无论如何完善,如何健全,也不可能对任何事情都规定得那么详细、具体。依法治国只能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法律规定以外的很多事情和问题,法律是解决不了的,这就要求发挥道德的作用,解决法律所不能涉及和不能调整的情况。以德治国正是弥补了依法治国的不足之处,从而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第三、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是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它们互相作用,共同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使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同的思想和策略。如果只依靠以德治国,那么我们的国家就会处于一种无法无天的状况,社会就会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如果单独强调依法治国,那么“德治”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上很多问题和情况就不能很好地处理,因为这些问题是法律所不能调整的,也是法治的“死角”。在治理国家时,应该侧重于依法治国。只有社会主义法律健全,建立起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使广大人民、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国家。同时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道德,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前进方向,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建设。。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二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相辅相承,不可偏废。3.2、儒家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的区别及启示3.2.1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按其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依靠刑罚而实施的各项具体而明确的制度与规范,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第二,依靠教化而实施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亲亲”,“尊尊”和“男女有别”等作为其基本原则。孔子极不满意当时“礼崩乐坏”的状况,竭力维护礼治,主张“为国以礼”,他竭力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已复礼”,从而建立了—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在统治方法上,儒家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入”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孔子将礼义约束道德感化和行政命令、法律强制的作用进行了对比,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他看来,用政令来治理,用刑法来制约,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不知道犯罪的可耻;用德化来治理,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就会感到犯罪的可耻而自愿服从统治。这种“德治”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是主张先富后教,即先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然后再进行教化;表现在政治措施上,是先惠后使,即先采取减轻控制和赋税等怀柔措施,然后再驱使;表现在统治方法上,则是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儒家既主张礼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从礼治、德治派生出来的。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竭力主张人治。人治的思想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为统治者的表率作用远远超过建立法制的功效,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治国的首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二是强调用人需用德才兼备之人。主张为政之道在于得人,“相得人,则为百官各得其职,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只有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才能把国家治理好。三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世有能致治之人,无自动致治之法。善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但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它与“德主刑辅”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如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善”与“法”必须互相配合。可见,儒家主张人治,并非去法,只不过是更侧重人治而已。3.2.2现代法治与儒家治国主张的区别现代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在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之下享有自由、民主权利。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于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地总结并阐述了法治的三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有什么区别呢?(一)治国方略不同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也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人治则依据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礼治)也是对立的,德治(礼治)虽不反对治国时使用法律,但在法(刑)与德(礼)的关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张“德主刑辅”(“礼主法辅”)。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法治优于人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规则奉为治国的最高权威,因而能有效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点。第二,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从而可避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等等。(二)治国主体不同儒家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普“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天之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则均是被其所“治”的客体。儒家虽极力维护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但在民的问题上,提出了民本主义思想。孔子曾对鲁哀公说:“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孔子赞同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的观点,具有进步性,但这种思想与民主思想却有天渊之别,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这里的“民本”也不是“民主”,而是将“民”视作”邦之本”;“君之本”。强调“民本”的要害是维护“君”之“为民作主”,是为了使“本固邦宁”,从而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而臣民永远只能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现代法治则与儒家根本不同。它实行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这可显见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和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包括罢免)。同时,人民又是法治的主体,这一点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来,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立法并组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构——通过“一府两院”进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一治国。可见,在我国,人民是权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体。这与“君主民本”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治国模式是截然相反的。(三)法律内容不同在儒家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的思想。现以其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例:首先,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方都要尽义务,但位卑者要尽的义务大于位尊者。其次,在“五伦”中,儒家特别强调“孝”与“忠”。即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而父慈、君仁则是次要的。再次,强调“别贵贱”,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概言之,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除君主外)都被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位相适应的,则是权力本位,表现为一部分人特别是君主享有特权。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NT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是刑法,次之为行政法,这是因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规定臣民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而作为规范臣民权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则极不发达,并淹没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在刑事法律之中,这固然与统治阶级据以立法的社会生活条件,主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有关,但义务本位的思想则是此种状态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与封建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截然相反,现代法制则以权利为本位。这可从宪法的规定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在结构顺序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仅次于总纲的第二章排列;在“权利和义务”的排列顺序上,先为权利后为义务;在条文设立的多寡上,宪法用18个条文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只以5个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宪法的规定相呼应,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对公民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法治的权利本位原则与儒家治国主张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制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也有本质的区别。(四)法律原则不同儒家提倡礼治,而礼治的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制。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律的废立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可以因其喜怒好恶丽随意加减对罪犯的处罚。法律对官僚贵族犯罪的处罪有特殊的规定,根据“一准乎礼”的《唐律》规定:皇亲国戚、官吏贵族犯罪的可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等特权。“议”、“请”即明文规定贵族犯罪,必须要上奏朝廷,由皇帝酌情裁决;“减”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赎”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者纳资顶罪;“官当”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可以用官品抵罪;“免”规定~般的罪行可以得到合法的减刑,甚至赦免。“礼者为异”,在礼的精神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存在着等级差异。现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合法权利保护和对违法行为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我国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载入了根本大法。我国的基本法律不仅从实体上而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如《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又如《刑法》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宪法和基本法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具体保障“平等原则”实现的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等等。3.2.3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中国古代的“德治”,对统治者来讲是要求国家的君主和所有的官吏,都必须是“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对老百姓而言是要对其重视“羞耻心”的培养,强调要对老百姓实行“德政”,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我们今天所说的“以德治国”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第一、我们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从而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但不可能导向“人治”,而且,正由于强调了从政者的道德品质,在遴选和造就干部中,更有利于克服“人治”弊端。第二、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如中央领导所指出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第三,社会主义的“德治”,对党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今天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因此,“以德治国”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行政。我们的党政干部,要把“以德治国”当作是对自己的更严格的要求,不断地激励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3.2.4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制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行政就是政府各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首先,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证。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如何,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深远意义,依法治国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选举产生政府,执行人民的意志。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即执行法律。可以说,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而在整个国家机关系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例最大,拥有的部门最多。据统计,我国80%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和落实的,在整个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处于重要地位。从依法治国的实践看,即使是民事权益。许多也离不开行政机关的保障。如民事主体间自由买卖房屋,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自然人收养子女,必须到公证机关公证等等。很多民事行为都要行政部门确定或审批;很多民事和经济纠纷都要由行政机关作出裁决。这就必须强调依法行政,否则难以维护良好的行政秩序,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只有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严格遵守法律。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已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行政执法已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只有加强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才能有力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其次,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是一致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规范和制约权力,确保国家权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范围行使,这也是依法行政所必须做到和实现的。依法行政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地位在法律上进行合理的规定,各级政府以法律规定的各自的权限为依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行政机关在社会中有什么样的地位,取决于社会的成熟程度,取决于社会对行政机关的依赖程度。行政权历来是国家权力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力,范围广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我国的行政机关在整个经济活动中不仅是管理者、监督者、还要充当引导者、推进者的角色,这种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了我国行政权力具有多样性、广泛性,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性等特点,而责任越是重大,管理权力所涉及的范围越广泛,就越要对这些职责权限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立,对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之间的职责权限依法明确和限定。同时,依法治国还意味着治国者和受治者一样要站在法律之下思考和行动,而且,它还要求全体治国者必须学会并习惯于按照法律所定的形式来观察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只有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严格遵守法律。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将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但是,要依法治国,政府必须付出此种代价。可见,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是一致的,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是一个大局中的全局关系,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内容和核心。没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支柱,就成为一句空话,不能依法行政。就无法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治国和实现法制国家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繁荣,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3.3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的关系3.3.1依法行政需要以德行政与之相配合a、依法治国的提出确立了法制在国家政治与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行政执行国家意志、管理着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国家职能的主要体现者和运行者,所以,依法治国必然首先要求依法行政。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十余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我们在奔向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现在,我们正向这个目标努力着。与依法治国相呼应,以德治国的提出有其客观必然性。法与德之于治国,为纵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主脉,尤以春秋战国时期为突出,法家重法,儒家偏德,然持二者结合运用的观点的人也并不少,尤以孟苟为代表。盂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苟子主张教化与赏罚并举,后虽经不同历史时期,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实际上都没有离开德与法的兼用,即所谓的“恩威并重,宽猛兼施”。我们现在虽然处于社会主义时期,但法与德仍然是缺一不可的,因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所不能达到的地方,不辅之以德,就会在社会控制上留下空缺,因此我们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道德建设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正如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行政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以德治国必然要求以德行政。b、诚然,我们的行政道德是社会主义的行政道德,是与剥削阶级社会不同的新德,这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克己奉公、公正廉明、坚持真理、弘扬正义、“吃苦在先,享受在后”等是我国所提倡的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同时,我们要批判地吸收中国古代行政伦理中的对我们仍具有意义的成分,这是由道德的继承性决定的。中国古代行政伦理宝库中有许多有生命力的东西,如“任贤爱民”(《晏予春秋・内篇问上》)、‘为国之要,至公至平’(陆游《渭南文集》卷四《上殿札子》)、‘闻过则改,闻善则从’(《左氏春秋》襄公三十一年);再如忠诚、公正、廉明、重民等仍可以作为今天的行政道德规范,但有的内涵要予以适当修正。以忠诚为例,我们现在强调的是对事业、对真理、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而摒弃古代那种对个人的迷信和愚忠。中国古代行政深厚的道德底蕴成为我们今天的行政道德建设的主要渊源。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也逐渐融入并渐趋增加了道德的内容,如1986年《美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就有“忠于最高道义准则和国家重于个人、政党和政府部门。”,“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人,……决不为自己或家人收取贿赂”等规定。国外的行政道德可资我们借鉴,这是由道德的兼容性决定的。可见,当代中国的行政道德应该是:以社会主义新德为主导,以优秀的传统道德为基础,以国外公务员道德的先进成分为补充,力争在行政道德建设上走在世界的前列。然而,我们做的还很不够,行政道德建设可谓任重道远,以德行政,不容懈怠。c、我们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我们“要从血亲宗法维系的一家一户的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中挣脱出来”;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挣脱出来,按着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特征建立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配置最优化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依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必然引起政治、法律和思想意识的一定变化,但是由于上层建筑变化与经济基础的变化不完全同步性,新行政道德不会很快建立起来,而旧有的道德正在走向分化,与此同时,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的侵入与一些部分地区旧有的封建伦理的复活将不可避免,一些人惊之日:“道德滑坡”。“道德滑坡”必然在行政领域有所表现。由于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拜金主义之风盛行,一些国家公务员经不起金钱利益的诱惑,搞起了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使国家机关腐败日增。虽然党和国家想尽办法强化立法,严格执法,打击了一部分贪污腐化分子,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蔓延,但前景不容乐观,因为尚无根除之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尚不完备,执法环节薄弱;另一方面就是思想道德教育疲弱、滞后。道德有着法律所不可取代的作用:首先,道德作用的范围要广于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往往也是违背道德的,但违背道德的却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因为即使再完备的法也有它触及不到的生活领域,而道德可以弥补之。其次,法以刚性、原则性和统一性为本,缺少机动性和灵活性,而道德可以填补之。再次,法以强制性外加于接受者,通过心理作用内化为思想认识,对心灵的作用相对间接,而道德通过内心自省而获得,且有直接性和稳定性。最后,法制约的是行为及其后果,并很多情况下是“民举官才究”,而道德制约的是引起行为的动机,所以它较之法更深刻性和根本性。因此,要根治腐败,就应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情况下,通过道德建设的途径来实现。在政府行政系统运行过程的许多环节和场合,在许多行政官员的言行举止中,“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都有行政法规涉及不到或无能为力的“空白地带”,而这里通常是道德和舆论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天地。d、行政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它具有一般职业道德的共性,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职业性的特征。但它还具有一般职业道德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行政道德的地位高于一般职业道德。第一,行政道德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行政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行政道德的特殊地位,国家的意志、职能、方针政策最终通过行政来实现,而行政官员的责、权、利莫不与官员的个人道德修养及机关组织的道德风气有关,因此,为官之德关系到国家的盛衰,“身正而国治”为历代为政者之承训。纵观中国历史的盛衰演进,不难发现,大凡盛世到来,皆因君主圣明,吏治清廉,又有贤臣良相辅佐,致使生产发展,社会安定。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清代的“康乾盛世”等都与此直接联系:相反,君主昏庸失德,官吏贪虐无德,必然招致社会动荡,江山倾覆。凡此之例,不胜枚举。第二,行政道德的状况直接影响社会公德和社会风气,对其他行业道德也起导向作用。行政道德代表着统治阶级的道德,是“官德”,由统治阶级的地位决定了官德对“民德”的示范作用,而一般职业道德如商业道德也必受其感染和影响,也会“见贤思齐”。很难想像,一个“官德”败坏的国家能有良好的“民德”和社会公德以及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其次,行政道德具有层次上的高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按着动机和目的可以分为两类,即:经济人职业道德和社会人职业道德。经济人职业道德以自私为动机,以赢利为目的:而社会人职业道德以公利为动机,以服务为目的。行政道德虽然属于社会人职业道德,动机的无私性和目的的非赢利性使它具有高于一般职业道德的层次和无比的高尚性。然而,现实当中许多行政人员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往往不知不觉地把其它职业道德特别是经济人道德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一切向钱看”、“经济是一切活动的首要目的”成为其座右铭,而公众利益与公众事业被抛在脑后。这种做法,混淆了行政道德与一般职业道德的区别,造成了道德认识上的“错位”,贬低了行政道德的高尚性,成为腐败的最深刻根源。再次,行政道德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与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行政的地位和作用使行政道德与政治具有天然的联系,德政统一,“为政以德”历来为古人所推崇,使中国古代的政治统治具有鲜明的宗法伦理特征。近代以来,虽然德与政相对分离,但不可能绝对分开,即使在我们社会主义时期也是如此,因为行政道德是在履行政治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任务,实现政治中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政治性是行政道德的主要特征之一。一般的道德,通常是通过社会舆论、习惯、风俗、良心等来维持和实现的,往往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性。3.3.2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相辅相成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作为约束行政权力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两种手段,不仅在涵义上有所区别而且在性质上和作用上也具有明显的差异。在本质内容上,行政法律与行政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但行政法律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而行政道德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在价值取向上,依法行政是以公平行政为价值取向,强调行政机构及人员与公众的平等地位,而以德行政是以服务行政为价值取向,强调公众是社会的主人,行政机构及人员是公众的仆人:在作用机制上,依法行政明确允许和禁止行政人员做什么,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为基本要求,而以德行政是提倡和鼓舞行政人员应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对行政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迸一步要求;在作用重点上,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人员越轨行为的最后屏障,重在事后制裁。而以德行政是抑制行政人员不良行为的内在防线,重在事前防范;在作用方式上,依法行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其实施,而以德行政则主要通过行政道德教化手段,通过启迪行政人员的道德觉悟,激励行政人员的道德情感,强化行政人员道德意志,养成行政人员道德习惯和行政人格:在作用效果上,依法行政在作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着盲点和局限,相比较而言,以德行政作用的覆盖面要大一些,作用效果也要持久和深远一些。虽然,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存在着诸多差别,但从维护行政部门的秩序和稳定,保障行政行为基木效能和行政效率,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有着同样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面且在内容上相互包容、相互渗透,在功能上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还在实施中相互凭借、相互支持,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依法行政是以德行政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首先,依法行政以其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能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只有实现对行政关系和行政主体行为的调整,并通过法律手段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个稳定的行政秩序,行政伦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依法行政有效地弥补以德行政非制度化缺陷。行政伦理规范作为公共行政中逐渐凝聚而成的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主要调整人内心信念和思想境界。因此,很难形成强有力且规范化的制度机制。而行政法律的制度性、“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确立性和强制性必可以弥补行政道德作用的不足和缺陷。最后,通过行政立法可以使行政道德规范获得合法性和强制性。否则,没有约束、奖励惩处机制,加强行政道德建设,推行以德行政只能是幻想与空淡。另一方面,以德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和基础条件。首先,从法的产生和起源看,法起源于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行政法律也不例外,其是对行政组织及其人员行为符合一定伦理需要的强制约束和正式规则。其次,行政道德为行政法制提供价值基础和精神支撑,行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行政伦理价值精神和社会评判标准,其推行和实施必须以行政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为基础,而且行政法律效力发挥的高低实质上是行政法律是否深入行政人员内心并为其所普遍认同、接受,并日益遵守、维护的问题。最后,从行政法律的调整范围上看,其是调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并保障得以实现的强制规则,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涉及行政生活的所有方面,而行政道德规范则可以弥补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及单纯刚性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局限和不足。3.4德主刑辅思想积极因素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启示3.4.1强化道德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大力提高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广大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充分发挥国家工作人员对全社会的道德感召作用。领导干部“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在公共行政领域表现为行政伦理观。行政伦理观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关于行政伦理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中央领导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把端正党风和反腐败建设联系起来,说明了国家工作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提高的重要性。3.4.2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建立起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三德”(职业道德、社杜会公德、家庭美德)为落脚点的思想道德体系,重视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要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予以扬弃。中国历代统治者对“民惟邦本”的认识对当前具有警世作用,这种思想要求统治者集团在政治上谨慎从事,不能漠视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在表面上似乎和我们提出的为人民服务、人民当家作主是一致的。但是民本和民主貌合则神离。因为民主与专制是相互对立的,而民本和专制则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民本所倡导的“重民”“爱民”与神化君主、君权如同硬币的两而,~方面要求君主尊天敬德爱民,一方面要求臣民的驯化、绝对服从,“亲亲尊尊。”把优良的社会生活寄托于圣王明君,对暴君苛政恶之越深,对圣王明主也就爰之越深,民本思想的前提是“明主”,本质是人治,而民主思想的前提则是法治。3.4.3大力提倡法治,自觉抵制人治法治是现代化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是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一般而言,法治是指一种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立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方略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治认为,人类社会群体中有极少数人是圣人贤哲,其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应当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由他们完全根据其个人的判断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法治优越于人治之处在于:第一,法律决策优于人治决策,不受感情等因素影响,第二,能够防止人治专断和腐败。第三,法治是民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3.5当代行政管理克服德主刑辅消极影响的对策3.5.1传统行政文化的弊端其一,专制主义的“人治”思想。这可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三纲”中表现出来。所谓“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礼记》中说:“君,至尊也;父,至尊也:夫,至尊也。君虽不在,臣不可以不忠;父虽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夫虽不贤,妻不可以不顺”。这种思想一直深入人心,支配着历代人的思想和行为。而且,在这“三纲”中,“君为臣纲”最重要,也就是说,它作为政治和行政范畴的专制主义是至高无上的,它的影响也是无处不在的。专制主义实质上是“人治”的极致。而“人治”又是以皇权为中心。我国历史上,儒法两家都推崇皇权。儒“法、术、势”的学说均为“君王南面之术”。也就是君王驭群臣的法宝。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的“人治”还具有个特点:一是“君权神授”。皇帝是“天子”,是天(神)在人间的代表。人间只有他能直通于天,所以他主宰人间一切。二是“人治伦理化”。三纲五纪本来就是从家人父的亲性出发的,所谓“孝悌其仁之本欤”;再转到忠君上所谓“近之事父,远之事君”。“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转到天的头上,所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而“天变,道亦不变”。于是,就构成了天地之网,叫人既无法避,又觉得在“情理”之中。三是实行“愚民政策”。为了施行和巩固“人治”,“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对老百姓就要“虚其心。实其腹,常斯民无知无欲”。儒家宣传“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法家也宣传“以吏为师”。这样,有一套天地之网的“入治”理论,又有一批“无知无欲”的愚民百姓,专制主义可以畅通无阻了。其二,“官本位”思想。与专制主义的“人治”相联系是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历代文入都宣扬“学而优则仕”就是将做官作为入生奋斗的唯一的、最高的目标,因为做官会获得最高的社会地位,并摆脱体力劳动进入“人治”者的行列。“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当了官可以为皇帝效力,实现政治抱负,俸禄稳定可靠。同时,“升官”与“发财”是紧密相联的,“千里做官为求财”。一旦获得官职,发财之路便打开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只要家中一人做官,不但光宗耀祖,而且一家人跟着沾光。所以,我国这种“官本位”的传统行政文化使不知多少人“皓首穷经”而抱恨终生,又不知有多少人为“知遇之恩”,而“肝脑涂地,在所不借”。这种“官位”的思想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历代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甚至直到今天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可忽视它的存在。其三,非规则化思维。非规则化的含义是指社会思维方式和内容中对普遍行为规则没有真正需求和遵守的愿望,不重视正式规则的作用,而在行政行为中习贯于以非正式约定取代正式规则,从而使正式规则很容易被随意突破,非规则化是我国传统行政文化在行政运行中的一大表现。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要义是强调个人内心深处进行道德修炼,个人的行为主要靠在内心确立起来的道德标准进行自我约束,而不是靠外在的条规或法律的约束。而道德标准并无不可变通的明确规定,即使有某些条文规定,最后也可以全部归结为对统治的服从上面,这就是“天(包括天子)人合一”的最高境界,显然,这种传统行政文化潜移默化的结果,就是认为在行政行为中规则是次要的东西,服从上级,最终使皇帝满意才是最重要的东西,其价值取向并不是让人们会按法律(规则)办事这一不可随意更改的社会普遍原则,相反,都是先确定统治者的地位和利益。再按巩固统治者地位和利益的要求去塑造社会。这就是非规则思维这一行政行为的习惯,其首要社会政治和行政管理,就是强调“人治”而鄙薄“法治”。3.5.2我国传统行政文化对治国方略的主要负面影响一是造成官贵民贱,奴性心理的行政环境。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君尊民卑,官贵民贱。这一思想的产生,与国家权力系统的形成有着直接的联系。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取得权力的方式是以杀伐为主,成功者为王为侯,失败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者为奴为仆。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只能俯首贴耳,惟命是从。就法律而言,在我国,就有如“夫命妻不躬坐狱讼”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规定。在强权的统治和等级观念的灌输下,官贵民贱的“官本位”就变成官民双方都己接受的观念而代代相传。这种渗透于国民的骨髓和血液的“官本位”观念,在今天仍未彻底肃清,它既导致了部分干部自视为人民群众的“救世主”,使社会公仆脱离了社会主人的监督;同时又造成了群众畏惧权力的心理,扭曲了民主权利意识,正如有学者说:“中国文化中的这每一个因索,好像是专门为了专制官僚统治所特制的一样,在几千年的专制时代中,仿佛都与官僚政治达到了水乳交融的调和程度”。二是造成宗法血缘、任人为亲的用人方式。儒家的蓝图是以血缘为单元设计的。如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J,’法家的治国方赂也是如此,如韩非子的“臣顺君,子顺父,妻顺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诸子学说反映出根深蒂固的血缘家族意识。因此,宗法血缘制在中国人事制度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纵观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除君主是世袭制外,高级官吏则是任子制或恩萌制,享有做官的特权。由宗法血缘制衍生出来的便是“伯乐。选拔官吏。尽管统治者也强调把能力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条件之一,希望以才取人,但实行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奴才、庸才大大超过人才。宗法血缘制必然导致任人唯亲的用人方式,任人唯亲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选官唯亲相近者是用:其二是为官者对非血亲者则是凭着他们之间的感情、喜好的程度选任官吏,以培植亲我势力,扩大势力范围。任人唯亲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官员整体素质不高,管理混乱。社会风气恶化。行政效率低下等不良后果,而这种几千年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任人唯亲的用人方式,在建国后仍产生着较大的影响。我国干部选用在机制上缺乏民主化和法制化,标准上又有着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的弊病,再加之权力过分集中。往往是少数人甚至是“一把手”拍板选人,致使干部选拔上出现非公平性和非竞争性: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在干部选用上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上的亲疏来拉山头,搞宗派,把上下级关系变为具有封建色彩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选拔干部的基本运作模式,很容易滋生政治的腐败。三是造成崇尚入治,排斥法制的管理机制。儒家推崇人治,这是众所周知的,即使是法家,如韩非提出的主张法、术、势三者并重之说,也主张为了保证君主地位巩固,君主制定出法律以后,应懂得在适当时主动更改或故意打乱固定的法制,用不公开、不透明、不可预测性的策略,对臣下产生无穷的震慑效果。这“法、术、“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势”的说法,是后来我国实行专制主义政治时必须尊奉的准则,也是使我国民主法制传统缺乏,长期不能从根本上走法治轨道的重要原因。因此,封建主义入治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危害不可低估。在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新中国经过了较长时期的曲折坎坷的发展过程,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什么“人治”的思想和现象还十分严重呢?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作了透彻的分析。他指出:“一方面,这与历史传统有关,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另一方面,又与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有关,权力过分集中,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拍扳,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因此,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以法治代替人治作为中国法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3.5.3我们目前应采取的对策。第一,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社会主义的属性规定人民当家作主,主权在民,领导者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因此,领导者必须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法律的监督,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党性原则所决定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行使这一权力,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但是由于中国经历长期封建社会,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官本位”和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有的人一旦当了官,就把主仆关系给颠倒了。由于颠倒了主仆关系,公仆就自然脱离了主人的监督。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出现了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变质的情况;脱离群众,官僚主义严重,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的情况,以及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投机钻营,跑“官”卖“官”等等丑恶现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大量的事实说明,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领导干部如果不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就容易走向罪恶的深渊。因此,各级领导必须置身于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之下,并且要牢固树立起社会公仆意识,由“官本位”转向“民本位”,充分认识到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自觉接受。第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公仆变为主人。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公仆变为主人,最为关键的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法制,人民当家作主就会流于形式,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就用法律来确认第三章德主刑辅思想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新型国家政权的性质。但是,由于我们对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影响这个任务的重要性估计不足,至今这个任务还没有能够完成,同时,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制度。法制不健全,也不受重视,致使在社会主义时期法制建设方面经历了曲折坎坷的历程。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建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时深刻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践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同志这段精辟的论述,抓住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问题的关键,对保证我们党和国家不改变颜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中共中央再一次强调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迸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再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并提出要健全各项民主制度,等等。第三,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保证人民依法治权。失去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这是已为古今中外无数事实所证明的真理。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这是因为权力是政治的强制力,是在社会中产生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东西,它具有强烈的排它性和扩张性。当权力处于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条件下,便会被滥用而走向腐败。权力是一种物质的力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制约权力必须有相应的权力,即制约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设。古人说得好。“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权力互相分立,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被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重要因素。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涉及到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这就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可以在现在的政治体制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加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和政协对共产党政府的民主监督,增强其参政议政的职能,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通过对掌权和用权的领导者依法监督,以及对其行使权力加以限制与监督。防止出现权力的腐败和权力的滥用。4I“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第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前文述及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为关键的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我们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铝4观念。借鉴吉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及现代西方文明的有益之处,不断充实和完备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随着“有法可依”闯题的逐步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开始显得突出,“立法难,执法更难”。在这种背景下,法制工作的重点应向执法方面转移,向提高执法水平转移。同时,要拓宽公民参与管理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结论结论“德主刑辅”思想反映了在我国古代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重心上的差异性,在这一关系图式中,固然德高于法,道德至上,但是在治国理政中,道德与法律也应该两手并用,两者皆不可偏废。有人说儒家只重德不重法,其实这只是与法家相比较而言的,就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十分重视法删对于治国的道德作用,在他们看来,德与法对于治国的作用,仅在主从之别,并非有无之异。孔子说过:“政宽则民慢,馒则究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旋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宽”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猛”就是运用刑罚强制力量,治国安邦必须发挥道德教化和刑罚强制的双重作用。使道德与法律形成互补关系,共同为用。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也就是说,单有道德并不能使国治政通,还要有法律。苟子讲得更是直接明白。治之径,法与刑,主张隆礼重法。董仲舒提出“阳德阴刑”说,也主张道德与法律相辅并用。可见,“德主刑辅”思想蕴含了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深刻内涵。古代统治者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他t"fJ{L法并行,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助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刑。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惩、礼与刑融为一体的治国理念和实践,对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丰富、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我们党在汲取西方先进国家治国方略的合理精神,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继承了我们民族传统治国经验的精华,结合时代特征和现实国情,古为今用,实现了治国方略理论上新的突破和飞跃。中央领导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要依法治国,同时也要以德治国。可见,借鉴“德主刑辅”思想,我们应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以德治促进法治,以法治保障德治,德治与法治并举。这就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德土刷辅”思想发Je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参考文献【lliE伟,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家[I].光明R报,2001—02—09(A3)。[2】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M】.1999年。[3】宋开之,中外文化概论,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M】.1999年。【4】郁大海,儒法治国的思想的异路与互补,淮阴师范学院学报[J】.2002年第5期。[5】杨焕章,论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2001年第5期。[61万俊,“德治”政治伦理视角,学术研究【J】.2001年第4期。[7】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M】.山东人民出版,1999年1月。[8】俞荣根著,儒言治世——儒学治国之术[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9】秦志华著,心治与政治——论中国德治主义传统【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10])fJ泽华葛荃主著,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M】.南丌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11]万江红著,中固历代社会思想iN].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12】曹德本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5月。【13】罗国杰,夏伟东主编,以德治国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14】金国坤著,依法行政环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151张福森主编,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2年2月。【16】陈德述著,道之以德[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17]人民开报评论员,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q.人民只报2002年2月1R(1)[18]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传开A[MI.法律出版社,1997年。【19】章学诚,文史通义【M】.上海书店影印本,1988年。【20]7=国维,观掌集林【M].中华书局,1950年【21]中国孔子基会会学术委员会编,近四十年来孔子研究论文选编【M].齐鲁书社,1987年。【221朱东润主编,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编二册)【M1.古籍出版社,1991年。[23】杨继绳,邓小平时代,上卷[M】.中央编出版社,1998年。【241邓小平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年。【25]iZ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I】.人民R报,2001年1月11同。f26]姜建设,《传统德治主义的几点思考》政治学iJ].2002年第2期。【27】粱胎平,《寻求自戥潲.序中的和酚0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参考文献【28]谢晖,《规范选择与价值重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29]马小红,《法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J】.《法学研究》,1999年3月第121期。【30]李彩晶,《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J】.《惠州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31】尹伊君,《文明进程中的法治与现代化》【J】.《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32]周天玮著,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社拟对话【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32】张成福主编,摒弃官僚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33]杨寅主编,公共行政学【M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f34]杨宏山著,府际关系论[M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9月。【35]范和生著,行政管理新论[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f361金东闩著,行政与现代化[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37]顾平安著,政府发展论[M1.中国社会科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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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

杨达明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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