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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制定了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是北京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活动和建设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但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和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活动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施工现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和各方的主要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职责及时查处举报。

第二章安全建设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人员伤亡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选择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项目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直接承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并依法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当符合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要求,并按规定持证上岗,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行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空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作业,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进行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专项管线保护规划,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无法保证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变更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专项建设计划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并依法对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质、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按规定进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驾驶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符合运行要求的设备维护和储存场所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建筑管理的规定,做好节约土地、水、能源、材料和保护环境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降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定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围挡。因特殊情况无法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围栏的,应当在工程的危险部位设

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模板存放、材料堆放等场所进行硬化,并对其他场所进行覆盖或绿化;土方应集中堆放,并覆盖或固化。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未开发的开放空间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洒水工作,拆除工作应同时进行。

(四)施工单位应当将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存放或者密闭覆盖在仓库内;储油应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洗车设施。车辆清洗处和搅拌车前台设置沉淀池,搅拌车和运输车辆的污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综合回收或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和河流、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立封闭式垃圾站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扫应当设立封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使用容器吊运,严禁抛掷。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耗和运输,应当按照本市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禁止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和地面工程砂浆应采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项目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应配备防尘和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确需在第二天22:00-6:00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布工期。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围居民的防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的救济方式等。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确定夜间施工噪声的影响范围,并会同有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

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理;因未采取变更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道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不当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清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立封闭式垃圾站、未设立封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使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专家认为,中国建筑工程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仅与建筑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法律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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