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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温运政罚〔2022〕505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温运政罚〔2022〕5050)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温运政罚〔2022〕505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7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75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20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永嘉县 【处罚对象】徐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6:12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 2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 温运政罚〔2022〕5050

被处罚对象 徐龙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5日15时21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通过对浙CT6065出租车进行调查:现场人员是徐龙。2022年1月20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徐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处罚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果 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徐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2022-01-20 定日期 处罚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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