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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能否对刑事判决书中的赃款追缴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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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能否对刑事判决书中的赃款追缴申请执⾏

如果⾏为⼈实施犯罪⾏为,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公安司法机关应该予以追缴,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追缴,在审判阶段,由⼈民法院进⾏追缴。那么,被害⼈能否对刑事判决书中的赃款追缴申请执⾏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能否对刑事判决书中的赃款追缴申请执⾏不可以。

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既不应由被害⼈申请执⾏,也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只能待被害⼈另⾏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后,待民事判决⽣效后,可以以诉讼主体中的权利⼈⾝份申请⼈民法院执⾏。

《最⾼⼈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

被执⾏⼈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追缴:

(⼀)第三⼈明知是涉案财物⽽接受的;

(⼆)第三⼈⽆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通过⾮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通过其他恶意⽅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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