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太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种类
我市国家目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三类十一项:
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项。其中,限价商品住房仅在部分县区搞试点工作;
第二类是棚户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三项。部分县(市)有少量的林区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拆迁安置房、老旧预制板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房三项; 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3、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
公共租赁住房是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原则
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
投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所有;企事业单位全额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户型标准
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为主。 6、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010年1438元/月)、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7、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略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保证正常使用、管理和维修的基础上,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房管部门综合考虑同类区域租金水平确定,并按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8、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太原市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受理申请,由事处审核、城区民政(房管)部门审核、市房管局核准的“三级审核”制度和事处公示、城区民政(房管)部门公示的“两级公示”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9、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10、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
是指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 11、经济适用住房的类别
包括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两种。 12、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 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1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核定;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14、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
我市市辖六城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实际居住家庭年收入3.6万元以下,无房或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15、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太原市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由事处审核、城区民政(房管)部门审核、市房管局核准的“三级审核”制度和事处公示、城区民政(房管)部门公示的“两级公示”制度。 16、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方式
由组织实施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通过“申请、审核、公示”后,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名单及选房顺序。
由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由企业负责面向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分配。 17、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回购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18、棚户区的概念
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的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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