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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与气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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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与气割安全规定

第一节 氧气的使用

第一条:严禁将氧气用以通风换气。

第二条:严禁将氧气作为气动工具动力源。

第三条:严禁接触油脂和有机物。

第四条:禁止用氧气来吹扫工作服。

第二节 乙炔的使用

第一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压力极限,如中压乙炔发生器的乙炔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

第二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温度,如乙炔发生器出气口的乙炔温度应低于40℃,水温应低于60℃。

第三条:乙炔着火时,严禁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宜用二氧化碳灭器或干粉灭火器救火。

第四条:在任何情况下应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里形成C2H2---O2混合气体。一旦形成,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从排气门或焊割炬排除后,才能给焊割炬点火。

第五条:乙炔发生器的温度只能用酒精温度计,禁止使用水银温度计。

第三节 氧气瓶的搬运与保管

第一条: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第二条:氧气瓶应装有瓶帽和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第三条: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第四条: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第五条: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的侧面,并缓缓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第六条: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剩余压力。

第七条:氧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远离火源。搬时来可接触瓶嘴。氧气瓶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

第:氧气瓶的定期检查和打压试验,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使用期满

和送检不合格的气瓶,均不得使用。

第九条: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火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应大于5m。

第四节 溶解乙炔气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节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风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第二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多孔性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乙炔瓶的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三条:乙炔瓶必须逐个进行水压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实际容积和重量。水压试验压力为5.88Mpa,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94 Mpa。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如下:

1、 瓶阀材料应采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 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 易熔合金熔点为100±5℃。

4、 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 检验标记环为铅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 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标记。

7、 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 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应同。瓶阀成品重量允许误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许误差8%。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二、运输、贮存

第五条:运输乙炔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 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致,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 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5、 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 严格遵守交通和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贮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时应符合本节下一条的规定。

2、 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 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4、 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倾倒的措施。

5、 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品同间贮存。

6、 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牌。

第七条: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超过5瓶但不得超20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开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乙炔瓶库房的设计和维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

第九条: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十条: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十一条: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敲击、碰撞,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

2、 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 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 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运搬运。

5、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 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 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置20分钟后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8、 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不要超过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转。

9、 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Kpa,切割压力一般控制在19.6~29.4 Kpa,焊接压力9.8~19.6 Kpa为宜;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以乙炔瓶表面不发汗为宜。

10、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11、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乙炔瓶内剩余压力应符合:0~15℃时,不低于0.1Mpa;15~25℃时,不低于0.2 Mpa;25~35℃时,不低于0.3 Mpa。

12、 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必须用专用轧头轧紧,不得漏气。其他部分漏气要进行处理,以不漏气为止。

第十二条;乙炔瓶的检修保养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五节 减压器(氧气表)的使用

第一条:禁止使用不完整的减压器。冬季减压器易冻结,应采用蒸气或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每只减压器只准用于一种气体。

第二条:减压器内,氧气瓶嘴中不得有灰尘、水份或油脂,打开瓶阀时,不得站在减

压阀方向,以免被气体或减压器脱扣而冲击伤人。

第三条:工作完毕后,先将减压器的调整顶针拧松直至弹簧分开为止,再关氧气瓶阀,放尽氧气管中余气后方可取下减压器。

第四条:当氧气管、减压器自动燃烧或减压器出了故障,应迅速将氧气瓶的气阀关闭。

第六节 橡胶软管的使用

第一条:氧气胶管为红色,其它颜色的为乙炔管,不准将氧气管错接在焊、割炬的乙炔气进气口上。

第二条:胶管长度每根不得短于10m,以15~20m左右为宜。

第三条:胶管的连接处应用卡子或铁丝扎紧,铁丝的丝头应绑牢在工具嘴头方向,以防止被气体崩落伤人。

第四条:工作时胶管不得沾染油脂或触及高温金属和导电线。

第五条:禁止将重物压在胶管上,不得将胶管横跨铁路及公路。如需跨越应有安全保护措施。胶管内有积水时,在未吹尽之前不得使用。

第六条:胶管如有鼓包、裂纹、漏气现象,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应切除或换新。

第七条:若发现胶管接头脱落或着火时,应迅速关闭供气阀,不得用手弯折胶管等待

处理。

第:禁止将使用中的橡胶软管缠在身上,以防起火发生意外烧伤。

第七节 焊割炬的使用

第一条:工作前应检查焊、割各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用纯铜丝(紫铜丝)清理嘴孔。

第二条:焊、割在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喷射能力,无喷射能力不得使用,应检查修理。

第三条:不得使用小焊焊接厚的金属,也不得使用小嘴子割切割较厚的金属。

第四条:焊、割的内外部及送气管内均不允许沾染油脂,以防止氧气遇到油类燃烧爆炸。

第五条:焊、割不准面对人点火,用毕即将火焰熄灭,严禁将燃烧着的焊、割炬随意摆放。

第六条:焊、割炬点火时须先开氧气,再开乙炔,点燃后再调节火焰,遇不能点燃而出现爆声时应即关闭进行检查和通畅嘴子后再点,严禁强行硬点以防爆炸。焊、割时间久,嘴发烫出现连续爆声并有停火现象时,应即关闭乙炔再关氧气,将嘴浸冷水疏通后再点燃工作,作业完毕熄火后应将吊挂或侧放,禁止将嘴对着地面摆放,以免引起阻塞而再用时发生回火爆炸。

第七条:焊熄火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后关氧气阀,割则应先关高压氧气阀,后关

乙炔阀和氧气以免回火。

第:旋钮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配戴有色眼镜,以防飞溅火花烧伤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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