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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江苏盐阜运输集团大丰有限公司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500元,第二次罚10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15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摄像头的前面放置任何遮挡物,或私自调整摄像头的拍摄角度,造成摄像拍照失效或不正常,每次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5.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6.恶意或滥用车载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7.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8.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每次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9.违规超速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10.违规超载,采取累计加倍方法进行处罚。超载20%(含20%)以下行为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载20%以上—50%(含50%),每次罚款200元;超载50%以上,每次罚款300元;对超载严重或累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11.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行为上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司属单位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执行不力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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