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XX市中级⼈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XXX民终XX号
上诉⼈(原审原告):XXX,⼥,汉族,20XX年X⽉X号⽣,住XX市XX区XX社区XX栋X号。法定代理⼈王XX,⼥,汉族,19XX年X⽉XX⽇⽣,住址同上,系XXX之母。委托诉讼代理⼈耿XX,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被告):XXXXXX医院,住所地,XX市XXXX号,XX市XXXX号。法定代表⼈:X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张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邓XX因与被上诉⼈XX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不服郑州市XX区⼈民法院(2016)豫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了审理。上诉⼈XXX的法定代理⼈王XX和委托诉讼代理⼈耿XX,被上诉⼈XXXXXX医院,委托诉讼代理⼈张X,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邓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XX区⼈民法院(2016)豫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发回⼀审法院重新审
理。2,⼀审,⼆审诉讼费由被上诉⼈承担。事实和理由:1,⼀审裁定适⽤法律错误。⼀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五项,第⼀百五⼗四条第⼀款第三项,《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的上诉是错误的。本案中后诉和前诉的当事⼈是相同,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多个的,⼀是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律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律关系进⼀步导致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因此,上诉⼈再次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受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次诉讼仅仅对医疗费退还达成协议,未经过鉴定机构对上诉⼈构成的伤残等级,护理费等护理费⽤,没有对被上诉⼈的过错及过错程度进⾏鉴定,没有对被上诉⼈的医疗⾏为及后果进⾏鉴定。2,虽然该案件经201X年XXXX法院调解,但在调解之后产⽣的等⼀系列费⽤,根据最⾼院的司法解释,应按实际发⽣的数额进⾏确定。基本功能所需的医疗费⽤,整容费⽤等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应可以从实际发⽣后⼆次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XXXXXX属医院辩称,本次纠纷已经经过XX区法院调解结案,上诉⼈的法定代理⼈也出具承诺书不再进⾏其他纠纷,所以不应⼆次起诉。2,调解书和承诺书均显⽰本次纠纷上诉⼈与被上诉⼈就医疗赔偿进⾏全部处理,⽽不是部分处理。3,关于鉴定,XX法院已经明确双⽅表⽰不进⾏鉴定,不要求鉴定,上诉⼈认为调解书错误,应当进⾏再审,⽽不是进⾏⼆次起诉。
邓XX向⼀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令XXXXXX医院赔偿邓XX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民币XXXXXX元;2,诉讼费⽤由XXXXXX医院承担。
⼀审法院认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当事⼈⼜起诉的案件,应告知申请再审。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于2015年XX⽉XX⽇经原审法院(2015)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处理。该民事调解书显⽰,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XXXXXX医院⼀次性赔偿邓XXX0000元,邓XX⽆其他争议。2015年XX⽉XX⽇邓XX的母亲王XX从XXXXXX医院领取赔偿款XXXXX元,王XX向XXXXXX医院出具承诺书,认可因XXX在XXXXX医院处治疗XX病情治疗效果不好,与XXXXXX医院发⽣纠纷,XXX与XXXXXX医院已经协商调解,因此事引起的其他纠纷,由王XX承担,负责后果。现XXX⼜就该事项起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五项,第⼀百五⼗四条第⼀款第三项,《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邓XX的起诉。
本院认为:XXX调解结案的XXXX元的诉讼请求具体构成不明确,X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和第⼀百七⼗条第⼀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郑州市XX区⼈民法院(201X)豫X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指定郑州市XX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201X年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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