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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审计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财经[2019]35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为履行出资人职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行为,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三)企业投资、验资、兼并重组、评估、清算等事项涉及的专项审计;

(四)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统一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下属企业无权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凡因特殊事项,需要选聘范围以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报集团公司财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按照“市场主导、严格监管、方式灵活”的指导思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资质条件、专业能力、执业质量等基本情况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集团公司由纪检、法律、财务等部门共同组成选聘小组,将在中注协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或市注协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40位的范围内选取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定期实行轮换。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规避同一企业连续聘请同一事务所审计可能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集团范围内凡已连续选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超过3年的企业,必须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年限或需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应当专题报告集团公司财务处说明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不应超过5年。

第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审计行为,集团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企业要明确事务所审计任务与责任,严肃审计工作纪律,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实施各项审计行为,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加强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参股企业可参照此办法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处制定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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