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
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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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规定) 二、概括性规定(第12条第2款)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否定性列举(第13条)
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是指、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1)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4)。例:《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5).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5。刑事司法行为。
、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先行拘留、立案侦查、讯问、勘验或者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发布通缉令。
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权力来源;实施目的。
机关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由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6。居间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向相对人提供信息,指导,发出建议、劝告,通过相对人同意接受或自愿遵照得以实现的行为。
以“行政指导\"之名,强制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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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者经过复议、诉讼后该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效力后,相对人仍然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是,有关部门驳回其申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以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不变更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再次肯定原有的法律关系。
重复处理行为的表现: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后当事人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诉后,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提起诉讼的.等。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关程序事项的告知和通知等。 ★补充内容—-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审查对象:除了制定的行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方式:附带审查,即不能因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仅指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补充知识:我国由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铁路运输)、专门人民组成,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受最高人民的监督。目前,一般的铁路运输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专门人民中的知识产权和海事审理部分行政诉讼讼案件。 一、级别管辖
(一)最高人民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 (二)高级人民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包括其所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例外:被告为县级以上的案件,但以县级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最高人民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海关处理的案件;
(1)2002年《最高人民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
(2)2003年《最高人民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行政案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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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各级人民行政审判庭审理。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补充: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四)基层人民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地域管辖
指在同级人民之间横向划分其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总结: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方面,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根据复议机关确定管辖。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总之,根据被告来确定具体的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人身自由所在地)。
注意:只要有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管是单独还是并存,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案件具备的条件:
1。移送已经立案受理了案件,即诉讼开始但没结束,仍在一审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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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送案件的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依法享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义务:受移送要按照立案程序受理案件,不得拒收、退回或再移送给其他.
(二)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①法律上的原因:有法定事实存在使有管辖权的在法律上不能审理,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时.
②事实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发生自然灾害时。
2。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只能上移不能下放)
1。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一审裁判宣告前,根据需要,上级人民可以直接以决定书的形式,决定由自己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要求下级人民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下级人民对上级人民的决定必须执行。
注意:上级人民决定直接审理下级人民的案件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
2。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四、管辖异议
(一)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一审提起. (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管辖模式的创新(P444—445) (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集中管辖的制度。 (二)跨区域管辖(第1第2款)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等+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第2条: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判断标准) (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是行政主体的对称,指在具体行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公民(包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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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法人(包括行政机关,除外) 组织
(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关人)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4.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的行律责任或者对追究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 (三)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四)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确定规则:谁主体、谁行为、谁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 “维持”:P397-398
2015《司法解释》第6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7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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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机构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例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 补充内容: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定。
依据:12条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1)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2)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3)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总结(欠缺内容自行补充) 行为主体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经过复议的 复议不作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告 该机关(单独或共同) 维持(共同被告);改变(复议机关) 告不作为(复议机关);告原行政行为(原行为机关) 该组织 7
受委托组织 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行政机关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三、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决定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案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 1。必须由同一个管辖;
2。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普通或简易); 3.决定合并审理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 属于“同类的行政行为\"的情形: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起诉的.
如:赵某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县卫生局以其无卫生许可证而经营食品为由对其罚款200元,交通局以其妨碍交通为由对其罚款150元。赵某对以上处罚行为不服,分别向同一提起诉讼。
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起诉的。
例:钱某和王某共同殴打刘某,县对钱某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钱某和王某均不服处罚决定,各自向同一分别提起诉讼。
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起诉的. 如:孙某团销售假酒被县工商局罚款500元,孙某提起诉讼、人民受理后,县工商局发现孙某还销售过期食品,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孙某对此处罚不服,也提起诉讼。 四、诉讼代表人
(一)推选诉讼代表人
第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注意:
1。只能从当事人中推选代表人。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也可以不推选代表人,自己亲自参加诉讼。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其他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应当获得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诉讼代表人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要取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才行. (二)直接规定诉讼代表人
旧《司法解释》第14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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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注意:
1.参加方式:一是申请,二是人民通知. 2.参加时间:诉讼已开始但未结束。
3。参加条件: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一)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在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情形下,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
2.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共同行政行为中未被起诉的行政主体;
两个以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多个组织都应当列为被告;但如果仅列其中一个,则应当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联合作出的行政行为中的非行政主体;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决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为被告,另一个为第三人;
4。行政主体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被起诉的,被越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行政诉讼代理人
以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一)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3。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监护权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需要办理代理手续,只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的监护关系即可。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30条) (二)委托代理人
第31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特征:
1。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取得; 2。代理权限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决定;
3。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应当书面委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口头委托;(《司法解释》第11条:公民因被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口头委托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向被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4。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并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交; 5。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由通知其他当事人. ★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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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被告律师所受: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35条)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问题:可定案证据的特征?
答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1。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①证据形成的原因;
②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③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④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⑤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①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③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当事人向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质量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1.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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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五)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亲历的具体事实包括亲身经历和耳闻目睹)。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2。口头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举证期限届满\"的解读:
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或开庭审理前。有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的,经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被告的举证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15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的延期提供申请,由决定能否延期。
注意: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3。书面作证: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书面证言应当符合的要求:
1。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需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3。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
4.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六)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七)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或者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等方式作出的书面意见。 被告向人民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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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2.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的要求: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原告的举证期限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或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有正当事由申请延期被批准的,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1.举证范围: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补充内容
新《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及时提供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例外:除非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3.举证规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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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1。依职权调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注意:人民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依申请调取: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①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③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的审查:
①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②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 ◆调取的证据的效力
①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二)证据保全
1。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
2。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和审查认定
(一)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例外: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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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8。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9。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下列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证据的证明效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五)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补充: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例题:
补充知识点: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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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①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③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④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⑧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⑨其他诉讼请求.
二、对起诉的审查 (一)审查内容
1。原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明确;
2.原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相应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 4。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5.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6。是否是重复诉讼.
◆法律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的规定 (一)自由选择型
1。可以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议前置型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即:提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例:《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
(一)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1。诉行政主体作为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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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行政主体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1)正常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紧急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 (三)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补充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二)审查结果
1。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起诉。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
五、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从立案到作出一审裁判的全部诉讼程序. (一)普通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1)文书送达
(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有管辖权.) (2)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合议庭.
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时,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3)审查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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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开庭事宜 2。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的形式
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除了合议庭评议之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仅指不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对当事人和参与人应公开.) (2)开庭审理的程序
预备阶段(会询问当事人回避事宜)、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阶段、宣判阶段。 ◆回避:
1.当事人申请:其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
①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③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2。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其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上述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3。一审裁判
(1)判决种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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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6个月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裁定种类:P531—533。 (二)简易程序
人民(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例:《出境入境管理法》86条: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注意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期方面的规定)。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六、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主体?
当事人指原告、被告、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的,上诉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中各自享有上诉权。 ▲上诉对象?
判决:一审未生效的所有判决种类.
裁定:一审未生效的不予立案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上诉方式? 单一上诉方式:通过原审提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上诉的,二审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原审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方式
二审合议庭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①开庭审理: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②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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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对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即不限于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和请求事项. 3。审理时间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另一种观点: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并且不得延长。) 4。审理结果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注意问题: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七、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是指人民依其法定职权对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不属于两审终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没有直接的前后相继的联系。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91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方式及流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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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再审审查期限: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在作出裁定前,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一旦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裁定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①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立案.
(二)自查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上级的监督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四)检察监督 1。抗诉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向谁抗诉?
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抗诉;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抗诉. 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注意:抗诉必然引起再审. 2。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人民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人民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认为人民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人民对人民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一级人民认为人民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及时纠正。 (五)再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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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六)再审案件的裁判
1、再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正确时,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再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时,可以在撤销原生效裁判的同时做出新裁判,也可以发回原重审。 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③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⑤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⑥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是指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思考问题: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关系? 一、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
第63条: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1。 2.法律 3.行规
(行规有以下三种类型:①制定并公布的行规;②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规制定程序,经批准、由部门公布的行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批准、由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规;③在清理行规时由确认的其他行规。)
4。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主体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①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批准后生效。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二、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
第63条第3款: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1.部门规章: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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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参照”解读:
①参照意味着规章对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对规章有选择适用权。 ②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对于不合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三、行政诉讼适用的其他规范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1款: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2。国际条约或协定等 3。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新《司法解释》第21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四、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注意问题: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
1。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2。下位法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3.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
4。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5。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
6。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7。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8.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
9。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
10。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二)新法优于旧法
▲注意问题: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实施之后,原则上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例外:
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2.适用新法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的;
3.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之间、行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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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原则上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1。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2.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3。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①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送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②属于行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送请裁决; ③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四)地域冲突(以属地为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适用 1。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2。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3.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4.法律或者行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5。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宏观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6。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送请有权机关处理。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
②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六)规章之间冲突的适用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1。法律或者行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2.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宏观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3。地方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4。地方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5.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送请裁决.
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
①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
②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
③两个以上的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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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
④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送请裁决。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一审判决
(一)一审判决的作出时间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6个月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一审判决的种类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69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第71条: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例外: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改变的。
②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
第72条: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给付判决
第73条: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确认违法判决
第74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确认无效判决
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 小结:人民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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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判决
第77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8。赔偿、补偿判决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补充知识点1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① 人民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② 人民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③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
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④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知识点2 缺席判决:
1。经人民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2.原告或上诉人: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补充知识点3
人民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人民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二、裁定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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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重点内容:
(一)驳回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二)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财产保全
1、人民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先予执行
第57条:人民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问题1: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种类? 问题2:先予执行应当满足的要求? 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 问题3:如果裁定不先予执行怎么办?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撤诉 1。撤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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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申请撤诉: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解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 ①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 ①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②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③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2)视为申请撤诉:经人民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撤诉后果:如果原告得以成功地行使该权利,则基本上丧失了再次请求法律保护其实体权利的可能,即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六)裁定执行
第9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执行;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时间: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 ▲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受理。
基层人民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执行;上级人民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执行。
▲人民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裁定的时间效力
1.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某些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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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
2.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决定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4。再审决定
5.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决定方式:书面、口头
▲决定效力:一经作出,当即发生效力.
▲决定错误时的纠错方式:由作出决定的撤销或变更。 四、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结案方式之一.
第60条: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的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94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是公民的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的为180日。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注意问题: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执行。
第一审人民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执行;第二审人民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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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的,人民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第61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人民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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