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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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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 理规定 公司: 编制: 日期: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使作业人员对周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环境和设备设施引起注意。提高警惕,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及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应采用各种标牌文字,符号或灯光等形式。

第四条安全警示标志所用的《安全色》应符合GB23—82规定,《安全标志》应符合GB24-96规定。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具有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布置图,并有绘制人员签字和项目经理审批。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五小”设施等危险处,都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不能随意移动或拆除。

第应根据施工现场不同部位,设置不同类型的安全警示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志、禁止标志,在施工机具旁应设置当心触电、当心伤手警

告标志,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通道的指示标志,在现场沟、坎、深基坑处,必须设置夜间灯示警。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改动后,看不见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应当进行统计记录,并填写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记录表。

第十一条各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发现变形、破损、图形变形、颜色脱落的,应及时修整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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