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制订、修订、批准、发布施行和废止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制订、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公司党、团及工会组织规章制度管理除外,沿用现行办法管理。
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制订、修订和废止公司规章制度,应贯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科学合理有效、有计划组织实施等原则。制订和修订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协调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并负责对公司所有规章制度的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公司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送审、宣讲和废止等管理事项,均应通过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各主办单位应确保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公司每年制订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并依据该计划进行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废止工作。
年度规章制度计划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于每年年末通过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建议,经法律事务部汇总平衡,报公司总法律顾问
审定后,于每年 3 月底前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项管理制度两类。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项管理制度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年度规章制度计划中提出,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定。
第下列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1.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颁布的,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序运作的各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条例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文件。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适用公司和子公司范围,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和全体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3.专项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某项具体(特定)业务或特定岗位而制订,对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和全体员工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4.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订、修订、废止某一项规章制度的公司职能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制订规章制度的,以制度内容涉及较多的职能部门为主办单位。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订
第九条制订规章制度,一般由主办单位根据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实施。
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主办单位应将变更情况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1.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度计划而制订规章制度;
2.已列入年度规章制度计划的规章制度名称发生重大变化; 3.虽列入年度规章制度计划但决定不再制订。
其中:第 1、2 种情形发生后,主办单位应于规章制度印发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备案;第 3 种情形发生后,主办单位最迟应于 11 月 30 日前备案。
第十条主办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按照起草草案、征求意见、法律审核、上报批准、公布、宣讲以及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起草草案,主办单位应与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充分沟通;草案完成后,按下列范围征求意见:基本管理制度,向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征求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专项管理制度,向法律事务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征集的意见,主动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沟通,对草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对重要的或不同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主办单位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研讨。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修订完成后,连同起草说明形成送审稿。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制订的目的、所解决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情况以及与现行规章制度是否有冲突及处理建议等。
第十四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章制度,主办单位在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时,还应会签参与制订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订
第十五条修订规章制度,由主办单位根据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原
则上按照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拟修订的规章制度: 1.制订该制度时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发生变化的;
2.该制度部分内容已与公司现行管理方式或管理流程不一致,不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
3.其他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形发生的。
第十七条修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连同修订说明一并上报。修订说明应参照起草说明编写。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批准、发布与施行
第十主办单位应在公司 OA 系统中选用“XXXX公司规章制度签报”审批程序完成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及审批,并在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其中:
基本管理制度送审稿经法律事务部及相关部门会签,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部门副总及总裁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专项管理制度送审稿经法律事务部会签,由主办单位分管部门副总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批。法律事务部作为主办单位的专项管理制度送审稿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批。
经公司总裁批示需报公司总裁办公会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的印发由主办单位报分管部门副总审批。印发
后由法律事务部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制订或涉及重大内容修订的基本管理制度印发后,主办单位应召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制度宣讲;专项管理制度印发后,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进行宣讲。宣讲的内容包括制订或修订的目的、重点解决的问题及主要操作流程等。宣讲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在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规章制度宣讲情况。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原则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编印规章制度汇编以及年度统计与评价事项由法律事务部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法律领导审批。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废止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废止采用在新制订的制度中明文废止或经公司批准后统一发文废止两种方式。规章制度废止后应在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每年年末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年度规章制度废止清单,由法律事务部汇总后,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法律领导审批。
第六章规章制度的体例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根据篇幅长短和内容的关联性可划分为若干章、节、条、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
篇幅较短、内容单一的规章制度,原则上按条编写,省略章、节。
第二十六条总则是对该制度的总括,一般应包括制订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归口管理单位、重要定义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分则中具体规定该制度的内容,在做出实体规定的同时,应根据公司实际,对流程做出科学、合理和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附则是对该制度的补充说明,主要包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属、以前相关规定的效力、制度的实施时间以及其他有必要列举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中如涉及标准、表格、流程等,可作为附件附于该规章制度之后。附件是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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