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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编号 ZHQZHD08007(总) 2008年月日 A版 仅限本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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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版本 保密 分发号 控制 存档 公司人力资源部 存档 第五章

第【08007】号

关于病假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

(试行) 编制: 审核: 批准: 关于病假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考勤制度,规范管理,特就员工请病假事宜做补充规定如下:

二、内容

1.员工需请假看病,应事先按规定填写请假单报医务室及有效准假人批准,如因未到岗位不能及时请假,须在应出勤时间后一小时内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到岗后四小时内(早班可在中午12:00以前)补填请假单。

2.持医院开具的病历,医院开据的病例仅作为病假参考,不作请假依据,假条有效人批准权归员工的直接上级,有效准假人有权不予批准或减少请假天数。

3.员工因急诊到医院看病,本人或亲属须在4小时内电话通知所在部门,并在事后持急诊病历及请假条到酒店请假手续。

4.员工请假看病没有经酒店有效准假人批准的,所用的看病时间按事假处理,并且不得超过四小时。

三、考核

1.凡是员工委托他人送的假条、未经本店直接上级核实更换

假条的,或有效批准人没批准的,假条一律无效,均按旷工论处。

2.对于除急诊外,员工看病没有在规定一小时内电话通知直

接上级;或看病时间超过四小时,超出时间均按旷工处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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