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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部检验管理制度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品质部检验管理制度

引导语: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各项目服务质量 给顾客提供优质、 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实现公司的 总体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 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化 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 一 )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 ( 以下简称《种类 表》 )的化妆品 ;

( 二)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 验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化妆品未 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销售、使用

第二章报检 第一条工厂采购原料每一批次须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投料生产 ;

第二条工厂采购包材每一批次须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 生产;

第三条乳化生产车间生产的每一批次半成品须向品质部报检检 验合格后方可出锅 ;

第四条静置仓每一批次的半成品须待品质部检验合格后贴上合 格标示方可进行灌装 ; 第五条成品仓每一批次的成品须待品质部检验合

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检验

第一条检验依据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 1 2 3

、GB1917.2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砷 、GB1917.3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铅 、GB44721984JQ相对密度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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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6284X水分测定干燥减量法 、GBT13531.41995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13531.1XX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7918.2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QBT1645XX洗面奶(膏) 、QBT1857xX润肤膏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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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BT1974X洗发液(膏) X

护发素

11. QBT1975XX 化妆水 12. QBT2660X护肤嗜喱 X

化妆品检验规则

13. QBT2874X第二条检验方式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方式 (第一条) 第三条取样

( 一) 对化妆品检验必须由品质检验人员取样并做好详细的取样 记录;

( 二 ) 以生产批次作为检验批次 ;

( 三)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一般检查水平I、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 数;

(四)取样份数的确定:按开箱数X瓶/箱计算所取份样数必须满 足细菌、化学元素等卫生安全检验和留样的足够数量

第四条包装

( 一) 检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 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 ;

( 二)产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 ( 三)最小包装要完整、清洁标签要清晰、规范、端正 ;

( 四) 特殊化妆品应按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要点及主要成 份等

( 五) 出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 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用于盛装出口 商品

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 鉴定和使用鉴定属于危险品的进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国际危 规的要求 第五条数 ( 重)量检验

清点件数及最小包装数并核实重 ( 容) 量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 符

第六条品质检验

( 一 ) 化妆品品质检验内容

(1) 化妆品的感官指标包括色泽、香气、结构、外观等 ; (2) 化妆品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热、耐寒、 清晰度、有效物、离心试验等 ;

(3) 化妆品的卫生化学指标包括铅、汞、砷和甲醇等 ; (4) 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 霉菌总数、粪大肠菌群、 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5) 化妆品中某些化学成份的检验

( 二)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采用自动化仪器或 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 检局备案

( 三) 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

( 四) 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 验只许重验一次 (微生物项目除外 )

( 五) 检验人员应对化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商检机构向国家商检 局报年度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报告及质量分析

第七条检验结果评定

( 一 ) 整批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整批不合 格; ( 二) 整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成品检验报告单具有合格标示 第八条批次管理

( 一) 化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唛

头、批号和标记

( 二 )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机构统一编码规 定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 三) 仓库对化妆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四章基础工作 第一条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 二年

第二条定期观察留样产品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第五章样品管理 第一条留样产品应符合符合以下要求:

( 一) 化妆品样品应按产品的特点保存一般样品应储存在温度不 高于38C、避光、通风干燥的样品间内

( 二 ) 半成品样品保存 1 年成品样品保存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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