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4.07.13
• 【字 号】津教委财[2004]57号 • 【施行日期】2004.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规范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财[2004]57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中小学校的代办事项,切实减轻学生课业和家庭经济负担,增强学校代办事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提供代办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代办事项是指学生在校就学期间,学校或社会部门为学生提供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由学校代为办理的有关事项。学校代办的事项应本着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清欠,自愿选择和办事公开的原则,严格规范代办事项收费行为。 二、学校的代办事项,由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统一制定《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一览表》,规范学校代办事项的范围。应根据学校代办事项的特点,分“统一管理代办事项”和“选择性代办事项”,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规范代收费行为。
三、统一管理代办事项中的卫生保健费和校外活动费,实行费用总量控制,
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原则。学校在规定的代办事项和预收金额范围内,根据学生实际需要选定项目和内容,每学期初集中预收一次,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学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以家长通知单形式,将本学期费用明细告知学生家长,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清欠预收费用。学生课程练习用书按定价据实收取。1-8年级每个年级选一套, 9年级按毕业班教学安排选用。
四、学校为学生提供选择性代办事项,应坚持学生自愿选择,据实收取的原则。“课后托管费”、“熥饭费”按照市物价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管理。学校要按照规定的选择性代办事项,列出收费的价格明细卡,书面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价格据实收取。
五、学校代办的或确需学校集中代收的,由服务部门开据合法票据,学校不得从中收取费用。属于社会部门提供服务项目,可以由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与学生个人结算,要逐步过渡到学校不再代为收费。学校代办代收的费用,不计入学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
六、学校代办事项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一览表》要在学校教育收费公示中一并公示。学校代办事项要通过收费卡、家长信等方式,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学期结束后,也要将各年级学生公示代办收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学校办事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程序和办法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校执行。
七、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订购报刊、杂志、牛奶、纯净水等;不得代其他单位动员、组织订购、办理其他教辅材料或各类物品;不得开展商业推销活动;不得向学生强行摊派。对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开学执行。农村地区学校代办事项,由相关区县教
育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代办事项范围内,参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一览表(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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