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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个公司是由许多股东所组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是显名股东,事实上存在着不少的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也拥有显名股东相对的权利,⽐如可以要求解散公司。那么,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谁为被告?请⼤家阅读并了解店铺⼩编为⼤家带来的⽂章。  ⼀、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并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份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间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期是公司的成⽴⽇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起计算。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活动,进⼊解散阶段。

  根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旦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当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公司解散程序。

  依照《公司法》第七⼗四条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事项,但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

  ⼀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解散。

  解散分⽴是指⼀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股东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本⽂章,还在⼀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的。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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