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 1、 宪法;
2、 刑事诉讼法典;
3、 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 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 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
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
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
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 刑诉活动中,不保护公、检、法的人格 主体 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仅指公民 仅指人民 公检法等专门机关的人 与宪法精神一致,指所有人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非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了诉讼的人 是否合适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 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
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 根本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 直接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
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机关 人民法院 审判 本职 其他职权 执行、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 监督、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执行、决定适用除逮捕外的强制性措施 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追诉人的称谓: 立案后 犯罪嫌疑人 侦查中 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时 犯罪嫌疑人 决定起诉 被告人 审判 被告人 执行 被告人 (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