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