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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三阶段划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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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第10期 V01-35 No.10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5年10月20日 Oct.20 2015 ’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5.10.123 社区矫正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三阶段划分及应用 张雪霏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实施了十余年,基本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人身危险性评估还有待进一步完 善。鉴于量表测量的客观性和我国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现状,现阶段应采取统计评估为主、临床评估为辅 的模式。将统计评估划分为入矫前、矫正中、解矫前三个阶段,根据三阶段的不同目的分别评估,提出实际应 用中要注意评估因子的多寡和赋权,并设立解矫正后的追踪评估,以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I}生= 行整体把握。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身危险性评估;入矫前;矫正中;解矫前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5)10—0259—02 人身危险性的界定 一、全面了解矫正对象的人格状况,划定危险等级,为实 人身危险l生由于具有较强抽象性,最初被学者有 行分类管理、确定矫正项目提供依据。具体的评估因 意无意地忽略或回避,直到2O世纪人格刑法学兴起, 素应包括以下三方面。 才重新焕发生机。关于人身危险性的定义存在着纷 1.个人基本情况 繁复杂的争论。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人身危险陛与 主要包括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家庭等情况, 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如性格、工作、收入、健康状况、兴趣爱好、教育情况、 本文不涉及其定义的深层分析,限于研究内容,只需 家庭环境,等等。这些基本情况是一些较为固定的 厘清人身危险陛是否包括初犯可能性。鉴于本文研 信息,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化,是了解矫正对象的出发 究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社区矫正人员是已经犯 点,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矫正对象的特定人格。 罪的人,故将本文的人身危险性限于“再犯可能性”。 随着人格概念或人格实体愈来愈获得认同,人身 2.犯罪情况 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的 危险性的相对准确测量也得到大多数学者肯定。现 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的情况等。犯罪时,“行为人的 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结构完 人身危险性展现的最为明显,体现的也最为直接,因 整、操作性强的评估体系,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评估细 此该评估直接涉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质的有无与量 则与程序,矫正现有操作模式中的诸多问题。只有从 的大小。’’因此,犯罪情况是入矫前人身危险l生评估 实践操作上解决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技术问题,才能完 的核心内容。 整构建社区矫正体系。 3.犯罪后的情况 犯罪后的作为同样也反映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 目前,人身危险性评估方式主要有统计式危险性 的大小。这方面的评估项目主要包括行为人是否有 评估(Statistical Risk Assessment,简称统计评估法) 悔过心理、是否有补救行为、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 和临床式危险性评估(Clinical Risk Assessment,简称 等等。犯罪后的人身危险性变化体现了人身危险l生 临床评估法)两种。鉴于我国国情,临床评估的较强 的动态性特征,与前期的评估相结合,才能勾画出行 主观性不适宜刚起步的矫正工作,专家人才缺失亦不 为人人身危险陛更为完整的轮廓。 足以应对临床评估对专家的需求,故应以统计评估为 (二)矫正中的人身危险}生评估 . 主,临床评估为辅。针对量表的静态性和人身危险l生 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对正在进行社区矫 的动态性这一内在矛盾,将评估划分为三个阶段:人 正的人员进行的评估,主要在于实时反映矫正人员的 矫前、矫正中、解矫前,并针对三阶段分别制定量表。 矫正情况,以把握其人身危险性的消减,并适当调整 (一)入矫前的人身危险J}生评估 矫正措施。基于此,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应多次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三阶段划分 入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评估的本义,目的是 进行,以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方式最为妥当。定期的 收稿日期:2015—10—02 作者简介:张雪霏(199o一),女,河北冀州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259・ 评估为主,便于有规律地掌握矫正人员的变化,维护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体系性,为建立大数据提供资料; 不定期的评估为辅,以便灵活应对复杂的矫正对象和 (二)评估因子的赋权 矫正情况,为矫正提供辅助资料,可由相关人员依程 序决定。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应主要涉及以下 几方面:悔悟表现、规定遵守情况、生活态度、人际交 评估因子的确立使抽象的人身危险性“现形”, 但评估操作尚未完成,还需对评估因子进行赋权,使 其量化。“所谓赋权,就是赋予比较对象不同的系数, 以体现各自的分量,从而做出换算,使比较对象具有 可比数。”具体而言,就是根据设计者的认知,对不 往以及工作表现等。这一阶段的评估要结合人矫前 同评估因子赋以不同分值,然后换算出最后分值。这 的评估综合评价,以确定矫正效果,适时调整矫正方 里,主要依据是该因子的重要程度,或者说是对人身 案。但单方面来看,矫正中的评估也有其的价值。 危险性的影响大小。由于人身危险『生是一个整体,在 经矫正的人员,只有当其人身危险性降到足够小时, 对三阶段的评估因子赋权时要使用统一的度量。当 才实现了矫正目的,达到了再社会化的目标,也使结 然,各阶段的评价因子可以有相对的度量,但一 束矫正成为可能。 (三)解矫前的人身危险}生评估 解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对矫正人员回归社 会前的最后评估,主要目的是对矫正人员的矫正效果 予以检测,以综合评判其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因此, 评估的项目与之前较为不同的是,除对其人身危险陛 的基本评价外,应重点涉及矫正人员对矫正的评价、 对未来生活的规划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 如法官“眼光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一样,评估人 员在进行最后的评估时,眼光也应往返于矫正人员的 过去与现在,实际与纸面之间,以做出公正的决定。 鉴于人身危险『生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解矫前的评估也可不限于一次。 三、三阶段评估的实际运用 工作人员要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变 化,做到“瞻前顾后”,避免“断章取义”。在人身危 险性评估的实际运用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评估因子的多寡 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使抽象的人格得以具象的伟 大尝试。在众多尝试中,人们发明了各式各样的量 表,最为有名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PI)由 550~566个要求被试者回答“是”或“否”的问题组 成,而美国学者1979年编制的威斯康星危险评价工 具仅包含了饮酒问题、以前被判处缓刑或假释监督 的次数、过去十二个月中就业时间的百分数等1 1个 因子。数量相差如此之大,不得不让人发问:评估因 子的数量究竟应是多还是少?对此,笔者认为,结合 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评估因子应以多为宜。无论是 社区矫正,还是人身危险性评估,我国都处于初步探 索阶段,需要大量的数据积累实践经验,逐步形成自 己的评估和矫正体系。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完善需要 不断尝试,小心求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另外, 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经验还很薄弱。为保证评估 的相对准确性,评估因子也不宜过少。从统计学角度 看,尽可能多的因子可以消减每个因子的不准确性对 整体的影响。因此,想方设法精简评估因子的做法不 符合我国国情。 ・260・ 定要明确与统一度量的换算关系。“赋权本身不是一 个严格的数学问题,而是通过理论牵引与实践经验的 理性把握,对测量对象本身某种程度的把握。”所以 说,赋权过程本身包含了设计者的主观评判,不同的 赋权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差异。尽管如此,统计评估 还是具有较大客观陛,与临床评估有本质区别。 四、解矫正后追踪评估的设立 解矫后的追踪评估是必要的,但同时与矫正中的 三阶段评估存在本质区别。基于前文的诸多论证可 知,我国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处于起步阶段,面临 长时间的探索,需要积累大量的数据资料和实践经 验。尽管设置了解矫前对矫正人员的最后一次评估, 但矫正效果究竟如何,仍需要时间检验。由此说来, 与其说解矫后仍需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倒不如说需 要解矫后的追踪评估。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身危 险性评估,而是社区矫正结束一段时间后的一种全面 的信息反馈。 参考文献 [1]陈伟.认真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J].比较法研究,2014,(5): 65. [2]阎耀军.社会预测学基本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5. [3]大蟓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冯军,译.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3. [4]陈伟.人身危险性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王奎.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J].政治与法律,2007,(3): 156. [6]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4. [7]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8]白建军.公正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扶现代到后现代[M].刘仁文,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陆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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