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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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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妇女基本权益实现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妇女作为劳动者重要组成部分,其利益的实现关系到整个社会劳动保障改革的成败。在马克思社会学理论研究中曾对妇女劳动者利益保护问题有过深刻的阐述,对当代妇女劳动者利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践结合的方法,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对我国妇女劳动者利益保护问题进行重新审视与反思,希望通过对马克思妇女劳动理论的认识与借鉴,找到解决当前我国劳动妇女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并对完善我国女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女性劳动者与妇女劳动权保护问题的提出

女性劳动者是劳动者群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利益相关者,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发挥着不亚于男劳动者的作用。与男性劳动者相比,女性参与劳动在涉及劳动分工、劳动强度和劳动专业化等领域有其自身特点,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女性劳动者在参与劳动过程中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就业、执业、社会福利等基本人身、经济权利。一般来说,女性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可以简单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其固有权利,即其作为劳动的实际参与者,在其劳动力的提供过程与社会生产创造中所应得的基本权利,如合理的劳动报酬、休息、人身安全保障等;二是特有权利,即其作为女性,在参与社会劳动之外较其他劳动者承担更多的社会家庭责任而所应享有的特殊权利,例如孕期特别安全保护等。实践中,女劳动者的劳动参与权与劳动过程其他基本权益较之男性劳动者更易受到侵害。造成妇女劳动权益侵害的因素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是客观方面,即女性劳动者由于其生理上的特殊性而在劳动竞争的过程中实际处于较为劣势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某些劳动强度较高、劳动连续性较强的行业;其二,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即由于传统社会习俗以及部分社会成员对妇女参与劳动问题上的偏见等因素,致使女性劳动者难以真正享受与男性劳动者相当的劳动权利,相比前者而言,主观因素往往对妇女劳动权益侵害范围更加广泛,侵害程度也往往更加严重,需要在妇女劳动权益保护过程中予以足够的关注。

对妇女劳动权利保护,一方面,是女性基本保护的客观要求,即妇女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所必须获得应有的生存发展权利,这是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基本趋势在劳动领域的延伸,是女性社会整体地位提高的重要方面和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保护妇女劳动权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全完善新型劳动关系的直接要求。女性劳动者能否通过劳动获得其应有的实际利益,对于劳动关系以及社会结构的整体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实现女性劳动者基本劳动利益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环节之一。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过去单纯由国家主导的劳动关系结构开始转为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自主选择的契约化模式,这客观上也决定了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对妇女劳动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也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离不开科学理论

的指导,特别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践来说,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妇女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实际国情的女性劳动者保护道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许多关于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实现方面的论述,这些论述从社会经济关系本质出发,结合女性在劳动关系中的实际特点,具有很高的现实指导意义,值得我们在深入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在妇女劳动者保护工作中予以参考和借鉴。

二、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妇女参与劳动问题上的延伸,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马克思劳动者权益保护理论的有机结合。其针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妇女社会地位较低,基本劳动权利受侵害现象普遍的实际情况,阐明了女性参与劳动以及对女性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实现途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妇女观作为中国党用以指导妇女运动的基本理论,在我国无论是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中国妇女获得及各项相关事业全面发展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中国当代劳动者权益问题日益突显以及妇女保护工作不断推进的现实状况来说,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思想的理论指导意义显然是不言而喻的。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重视妇女劳动参与权,并以之作为女性享有社会权益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是其获得自身与享受其他社会权利的先决条件,“妇女的,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的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也就是说,在妇女应享有的所有经济社会权利中劳动参与权是有着天然的基础性地位,是妇女不容剥夺的基本劳动权利。马克思主义这一观点包括三层含义:首先,该理论指出了妇女作为社会劳动者的必然性,即妇女劳动力同样能够与生产资料结合而成为社会化生产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批判了传统妇女观对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歧视态度,阐明了妇女在劳动领域的社会现象必将被新的历史条件下男女劳动权利平等所代替的基本观点。其次,该理论同时也将妇女参与社会劳动作为其平等享受各种经济社会权利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要求妇女积极参与到社会劳动关系当中。最后,马克思主义也把维护妇女劳动参与权作为妇女工作的重中之重,揭示了妇女劳动参与权对社会发展进步和现代劳动关系演进完善的巨大意义。可以说,马克思妇女劳动者保护理论找到了妇女基本权益实现的来源与关键,真正阐明妇女劳动参与权的巨大社会价值。其对于当代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启示在于,要求我们必须不遗余力拓展女性劳动者就业范围与社会生产参与程度,使妇女真正成为自己权利的主人翁,这样才能将对妇女各项权益的维护真正落到实处。(二)立足妇女劳动者的特殊性,强调保护妇女劳动基本权益

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者权益保护理论中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对女性作为劳动者所具有特殊性的分析与阐述,在恩格斯有关妇女问题的巨著《家庭、私有制和

国家的起源》中,其充分认识的妇女在劳动关系中所处实际地位与特点,从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的角度指出妇女社会责任的演变及其在家庭关系制约,从而失去应有社会地位的过程与原因,强调妇女在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中的双重身份,及其在人类社会延续和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特殊的贡献和价值,同时也揭示女性劳动者在社会劳动关系中利益受到侵犯的客观现象,并进一步指出了在劳动过程中对妇女劳动权益采取较一般劳动者更为广泛特殊保护措施的必要性。上述观点的现实启示在于,其要求在扩大妇女劳动者社会劳动参与程度、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其劳动收益、劳动条件、相关福利待遇等一系列劳动基本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应当针对妇女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特点对应采取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女性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应有地位,营造良好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的成长与发展,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妇女的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和社会主义生产经济稳步发展。

(三)将取消社会特权与建立平等劳动关系作为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关键

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者权益保护理论不仅揭示了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基本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这一社会现象,更透过现象本身深入挖掘其内在经济社会原因。认识到女性劳动者作为劳动群众中一支特殊的群体,阻碍其利益实现的根源同样在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剥削。由于物质生产的发展和财产私有制逐渐出现,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事实上获得了支配他人劳动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相较男性而言,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获得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也越来越呈现失衡状态,最终成为以男性主导的特权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历史上出现的最初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妇女劳动权益问题,究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阶级压迫与斗争在性别领域的具象化。这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实现妇女劳动权益的平等保护,就要从社会劳动关系的结构着手,通过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制,着力消除特权阶级对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剥削与侵害,从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打造平等、和谐、自由、公平的新型劳动关系。对于我国妇女劳动权利保护实践来说,其启示在于明确了女性劳动者保护不能仅局限于赋予其各方面权利,同时也应当着力消除其权利实现的现实障碍,发挥我国现实优越性,建立一个能够体现全体劳动者共同利益的社会机制。

三、以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思想为指导完善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者权益保护理论需要与我国经济发展实践向结合,才能为我国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实际的指导意义。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家经济、劳动关系和分配模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女劳动者群体结构、就业方式与主要利益诉求相应的也都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这样的客观实际下,有必要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妇女在社会劳动中权利实现、地位提高、解决争议等问题进行分析,并依照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权保护思想对我国现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和体系

进行切实完善,从而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广大劳动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目标。结合上文所述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权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与方意义,以及我国目前劳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客观情况,就如何在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实践中运用和深化马克思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思想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一步扩大妇女劳动权益保护范围

根据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理论,妇女劳动权益的实现关系到整个妇女事业与国家社会的安定,唯有让女性劳动者在社会劳动过程中享受到与其承担责任相应的权利,为其提供符合其身心特殊情况的劳动环境,才能使其真正参与到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进程当中。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在女性就业率、就业范围和相应的劳动者素质等领域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另一方面,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入各种矛盾与问题多发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劳动妇女权利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在女性劳动者利益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有必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切实调整完善现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女性劳动者所享有权利的范围,并通过相应手段将这些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就是要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和赔偿范围,使其在现实社会中更具可操作性。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用人单位及时纠正歧视女性劳动者的行为,切实消除就业过程中对女性劳动者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制度,逐步减少性别歧视对妇女就业的影响,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职能部门与社会团体实际作用,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理论是注重实践的理论,要求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女性劳动者在生产社会实践中的各项权益。现实操作中,如果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作为其实现保障,那么法律赋予女性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也将成为一纸空谈。目前我国女性社会劳动实际参与程度同男性相比仍然较低,部分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规避手段变相剥夺女职工劳动参与权以及生育权、健康权等特殊劳动权益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与女性劳动者权利实现相关的法律监督、申诉机构不完善,相关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作用发挥有限,致使女性职工劳动权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其应得权益最终难以实现。因此,在当前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首要任务就是要努力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的新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一方面,要切实发挥劳动监督检查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有的作用,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环境、就业培训和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纳入法治范畴,给女性劳动者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渠道;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非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的作用,为这些组织实际参与到劳动关系的存续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当中提供机会,并且在其为劳动者维权的过程中给予其相应的便利和物质保障,使其真正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代表。这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巨大合力,最终使广大女性

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获得制度上的保证。

(三)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切实消除妇女劳动权益实现障碍

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理论明确揭示了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本质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即所谓“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用制度漏洞攫取劳动者合法利益。目前,由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等客观原因导致我国基本劳动关系结构亟待完善,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对等,尤其是女职工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其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牺牲劳动者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劳动者平等话语权缺失,不得不委曲求全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我国现阶段女性劳动者法律保护机制尚有许多漏洞和缺陷,如配套制度滞后、执法力度不强、缺少对就业歧视的强制性惩罚等,事实上给了用人企业侵犯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乘之机。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必须从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入手,综合运用各种法律与行政手段,发挥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与作用,将资方通过雇佣劳动获得的超额利润在一定范围之内,在转变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倾向的同时,加强其在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雇佣过程中的社会责任,转变和消除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从而形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能够互利共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改变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地位,为其劳动权利的实现奠定稳固的基础。只有这样,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才能够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获得全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我国新时代下切实保障女性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目标才能够得以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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