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签订日期:
建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1
项目地址:
2、服务范围: 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核
二、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出示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2、委托方可向受托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
3、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出对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核具体要求及实施方案问题的意见;
4、按照受托方提交的资料清单要求、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全部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如实介绍工程建设情况,为咨询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6、负责组织有关各方核对初稿并提出意见;
7、确定 作为咨询服务联络人;
8、委托方应为受托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配合;
9、按照约定条款及时向受托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10、委托方应正确使用咨询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受托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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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
三、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可要求委托方提供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2、受托方可要求委托方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委托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
6、其他:
四、咨询费用计取及其支付方式
1、咨询费用计取: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湘价服[2009]8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计取:
2、付款方式:工程总价编制或审核(或分段编制、审核)完交委托方复核认可后,委托方应及时分段付清受托方造价编制或审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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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时效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双方咨询工作完成,付清受托方咨询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六、违约责任
1、合同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2、本合同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3、如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解决:
(1)双方发生违约争议,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2)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3)工程咨询工作结束,如委托方不及时付清受托方咨询费用,所欠余款委托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给受托方。
七、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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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 份。
八、有关说明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证件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复证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证件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复证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5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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