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通知》
第一篇:xx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通知关于下达xx年度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通知
各(总)公司:
根据山西省、阳泉市养老保险中心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小企业集团所属各单位xx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记帐利率
xx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903元,平均每月3325元。
xx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为3.28%,月记账利率为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及标准
xx年职工缴费工资上限额为119709元,平均每月9976元,下限额为23942元,平均每月xx元。自xx年元月起至xx年12月止,职工每月缴纳养老金上限额为798元,下限额为159.6元。
调整缴费后,单位和个人缴纳标准要在原核定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的原则执行。新参加工作、复工人员(上年无工资)、单位及个人部分均按最低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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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三、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从xx年起,单位缴纳失业金统一以参保人员当期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其它相关事宜
1、集体职工单位部分具体缴纳标准见附表。农合工、临时工具体标准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
2、各单位在6月份报表中单列1-5月份补差额以便核对。
3、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xx〕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xx〕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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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xx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1.人员范围。凡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xx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xx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xx年为25%,xx年至xx年为26%,xx年为21%,xx年至xx年为22%,xx年起为20%。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补缴确认。本人要求参保缴费的,须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6.办理程序。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处于失业状态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企业应协助本人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补缴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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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
二、关于\"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人员范围。本通知第一条范围以外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应自办理参保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但xx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补缴程序。对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缴费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到区县\"个人缴费服务窗口\"补缴。
三、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坐落在城镇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按照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坐落在城镇的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及其城镇职工。由乡镇、村投资兴办并坐落在城镇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xx年以前成立的,可自xx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xx年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之后招用的职工,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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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补缴费用问题
1.补缴额计算。补缴时,以参保人员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再分别乘以相应补缴年度的保值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额。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额计算公式如下:
b=x1×b1×c0/c1+x2×b2×c0/c2+.....+xn×bn×c0/cn
b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x
1、x
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基数;
b
1、b
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或\"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比例;
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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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c
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c0/c
1、c0/c
2、......c0/cn为历年补缴费的保值系数。
2.城镇企业补缴费用问题。xx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其xx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时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其xx年以后跨年度发生的欠费,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xx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如涉及补缴费用的,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3.个人缴费人员补缴费用问题。\"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本人经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符合补缴条件的,应按本通知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4.费用承担问题。由于企业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过渡办法。在xx年补缴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xx年以后补缴的,应按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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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在xx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30%缴纳;在xx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60%缴纳;在xx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100%缴纳。
五、关于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的问题
1.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协助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2.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已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企业继续与其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合同解除、终止,然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本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xx年1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篇。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xx年7月,发布[xx]26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xx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缴费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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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认为缴够xx年(含视同缴费)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
作为一名基层社保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30至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他们距离退休还有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种说法心存疑惑:我们已经有xx年以上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工龄,还需要缴费吗。我们对他们的答复是明确的:你们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下岗失业职工的缴费历史和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决定的。一方面,所谓“缴费满xx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条件,主要针对开始缴费时年龄偏大且没有缴费历史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从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xx年左右缴费年限,由于缴费时间短,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而下岗失业职工已具有较长的缴费历史,缴费起点高。根据退休养老保险金设计原则,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则保障水平高。所以说,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失去了原有的缴费优势。另一方面,根据下岗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也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20%;
2.过渡性调节金=99元+年功工资(最多不超过129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x1.4%x建立个人帐户前(xx年)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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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第
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
三、第四部分体现了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则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平均指数高,从而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间断缴费时间过长,会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少,平均指数临界最低值,从而根据原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会大大缩水。譬如,xx年建立个人帐户前同样拥有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两位下岗失业职工,一位在到达退休年龄前连续缴费,一位停止缴费,那么这25年工龄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连续缴费职工的25年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职工平均指数被摊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下岗失业职工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将来年老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低,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加社会的整体负担。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第四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xx〕41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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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xx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xx]85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为有效地解决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xx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xx年1月起补缴;xx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xx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人员,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市《关于颁发〈天津市贯彻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xx]152号)和《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xx]52号),xx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xx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xx年1月起补缴。
(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或军人退役后,一直未就业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xx年12月3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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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城或退役的,可自xx年1月起补缴;xx年1月1日以后返城或退役的,可自返城或退役之月起补缴。
(四)xx年12月31日以前曾经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已在我市定居并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xx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xx年1月起补缴;xx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可自取得我市常住户口之月起补缴。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问题
xx年1月1日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办理补缴手续。
三、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
(一)缴纳保值费用的过渡办法。xx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涉及补缴费用的,应缴纳欠费本金的保值费用。xx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xx年度内补缴xx年发生的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
(二)已经补缴欠费保值费用的,不再按照市津政发[xx]59号文件补缴欠费利息。但对于缴纳当年费用的,应按规定缴纳本金及利息。
四、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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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确认xx年12月31日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的身份时,本人或单位必须提供xx年12月31日以前曾办理过招工或干部录用手续原始材料。
(二)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或军人退役后一直未就业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再将“乡龄”或“军龄”审定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须具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第五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比例按当地社保局规定为准,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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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举个例子,以工资为7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医疗保险:7000x2%=140元,单位7000x8%=560元;
养老保险:7000x8%=560元,单位7000x20%=1400元;失业保险:7000x1%=70元,单位7000x2%=1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7000x1%=7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7000x1%=70元
公积金。7000x3.5%=240元,7000x3.5%=24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1010元,单位总计为:248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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