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 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 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3条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 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
第4条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 段的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 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 管理。
第5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领取《民工管 理办法》,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6条 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 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省外最多5天)上交经理部 行政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各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行政办公室根据班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 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 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对首批进场民工,由工区牵头,项目经理部安全科参加进行联合技术 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 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联合技术交底记 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 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 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外。 第13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 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贯彻落实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 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 任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 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 用情况;
第17条对机械操作手、爆破工、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 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 定期召开经理部相关部门、各工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 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 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 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 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报,发生事故应 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 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1条贯彻执行生产的方针、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 程。 第22条 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 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 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4条 在施工路段(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边施工边 通车路段,要加强对通行车辆疏导,确保施工道路安全通行。
第25条 在危险路段、高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要设置 专人负责监控,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第26条 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 带,确保驻地安全。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24小 时有人值班巡查。
第27条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第2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 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29条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 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五、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30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 产合同。
第31条 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 禁民工穿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 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并对其说服教育。
第32条 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 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 由民工自行承担。
第33条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 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第34条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 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力口以劝阻和制止。
第35条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 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36条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六、民工工资管理
第37条 为了保障民工的利益,班组负责人应该按时必须按时对管理民工工资 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3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 术员是管辖班组的第一责任人,对应班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9条 民工工资原则上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按时造册,项目经理部部财务部统 一发放,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
第40条因民工工资拖欠造成项目经理部部责任人被举报或民工,一切损 失由分管技术员和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同时民工保证金作为处罚金。
第41条因行办提供名单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行办负责人全部负责,因 现场技术员监督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第42条 民工工资发放统一采用项目经理部规定的《民工工资发放表》 第43条 发放民工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 ① ② ③ ④
民工在班组负责人的带领下施工;
现场技术员根据班组完成工作情况开出计量单; 项目经理部工程计划部复核后开出计价领款书;
施工班组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行政办公室,行办对应班组民工档案信息
进行核实;
⑤现场技术员对具体工作量核实后报送经理部工程计划部;
⑥ 工程计划部根据行办和现场技术员提供数据进行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
⑦施工班组在现场张榜工资发放公告;
⑧ 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部财务部按照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
行工资发放; ⑨
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经理部返还施工班组保证金。
七、奖罚规定
第44条 对拒绝填报民工登记表的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 工予以班组长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
第45条 施工中无故辱骂技术员的民工,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殴打现场技术员或分管技术员的民工,除对该民工清除出场外,另除以班组负责 人1000〜3000元罚款,同时所有损失由民工班组负责人负责。
第46条施工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民工,对本人除以20〜50元罚款,同时 对班组长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47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民工,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 定的民工,按照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 1 .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民工,其本人和班组负责人在本合同段内通报批评 的处分,处分将载入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 .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民工自行承 担。
第4 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 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第49条民工在年度考核中,无违纪违规记录,计划生育方面满足总公司规定 的,优先列入工会举办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
第50条年终总结中,由各班组推荐优秀民工,项目经理部按照当年文件和具 体安排予以适当的物资奖励。
八、附则
第53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在每年度的管理考核中予以修正补充;在 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的地方,以前者为准。
第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北部、东北部片区“一路三水”工程项 目,由项目经理部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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